关于日本法的制度,各位已经写很多了,所以想来讲一下我国法一些有趣的规定
民国19年民法公布施行时,我国对于禁婚亲的严格程度独步全球,民法第983条规定,旁系
血亲八亲等内均不得结婚(因为八等亲的例子实在太难举,我查了一下,如果一个跟你同辈
份的人是你的八等亲,那你们的共同祖先可以追溯到高祖父那一代)
但是这个超级严格的规定有个例外,就是亲的表兄弟姊妹可以结婚(这是四等亲关系),这
是出于中国传统同姓不婚,以及我国长久以来表兄妹通婚的优良传统(这句是我们老师说的
)
但这种规定实在太严格了,所以民国74年与87年时两度修法放宽,修改为现今的旁系血亲六
亲等内不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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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那么多,进入正题:法定血亲是否也受到禁婚亲的限制?
在民国74年以前,因为民法没有特别规定,所以实务见解稳定认为“法定血亲也是血亲,所
以直接适用民法第983条有关禁婚亲规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366号判例,现以不再援
用)
但这个规定跟各国立法例比起来也是严格很多,所以民国87年时,民法终于针对法定血亲设
立特别规定改成因收养而成立的四等与六等旁系血亲关系,不再禁婚
打个比方,你是你爸妈的养子,你可以跟你的表或堂兄弟姐妹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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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退一步,如果你真的很想跟你的义妹结婚怎么办?
民法在74年修正时,特别增订了直系血亲跟姻亲的禁婚规定,不因终止收养而失效,由此反
面解释,旁系血亲的禁婚亲规定,是会因终止收养而失效的,因此只要终止收养关系,就可
以和妹妹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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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场加映
其实除了上述的规定外,我国实务对于法定血亲的禁婚亲规定创设了很多例外,随意举几个
有趣的例子给各位参考
1. 释字第12号解释:A收养了B男,同时把自己的女儿C嫁给他,这种时候大法官认为A其实
是在招赘而非收养,所以认为BC的婚姻有效
2. 25年院字第1442号解释:A同时收养了B男跟C女,则BC间可以结婚
3. 释字第91号解释:A收养了B男,同时也育有C女,后来A过世了,B想跟C结婚,理论上必
须先解除收养关系,但因为A已经死亡而无从解除,所以大法官例外肯认如果可以证明A在收
养之初就有让BC结婚的真意,则开放BC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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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文若难免错误,还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