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说国情不同
在台湾就算只买使用权
使用权也是权
不代表商人时间到了可以任意剥夺使用权
有人说买的时候已经点选同意
会这样说的人
完全不懂在台湾非常重视契约的对等
举例说鸿海用竞业条款限制离职员工的出路
新闻报导严格到离职员工连货车司机都不能开
鸿海拿出契约书证明当初员工自己签的
但是这种证据法院不接受
不接受的理由很简单
因为合约内容必须平等
不平等条约就是无效
即便鸿海有任何理由说必须这样订定合约
法院也认为鸿海也必须从其他地方给予劳工补偿
鸿海有吗?
举不出来就是不平等合约
不平等合约无效
不管你律师多厉害
败诉就是败诉
在消费诉讼不仅也是如此
甚至法官会以对消费者有利方向解释
不可能商人契约想怎么乱写就怎样
然后阿呆消费者签了就把自己卖掉
如果这是在台湾
你说你合约写2年就砍了
那请问增加了这条
有哪个其他地方对消费者有补偿吗?
如果没有那就是单方面的有利
单方面有利就可能是不平等契约
不过虽然上法院是解决方法
前提是消费者真的有闲去跑法院
而且法律诉讼旷日费时
所以大部分的人很少真的为了那点钱跑法院
有人说那公司倒掉怎么办
其实公司耶可以申请破产
那相关义务就会消灭
不过法院会审查公司破产和相关文件资料
不是想破产就可以破产
至于Netflix的订阅只是保障服务
但是对服务内容没有明确定义
所以Netflix可以更换服务内容
不可能因为你有缴钱就要求netflix提供你想要的服务内容
总之
日本有日本的玩法
其实网络上有一些探讨日本法律的文章
多看几篇应该会发现
日本的司法没有台湾想的那么先进和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