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堆还不如直接引用法律条文比较快:
法规名称: 性骚扰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国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2 条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
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
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重点就是这个“或以他法”
反正你的证词或是证物足以证明对方真的让你有后面那些状况
那就性骚扰成立
了不起就是上新闻后被乡民酸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