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来回顾一下
: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号刑事判决
: 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号刑事判决
: 一审判决 无罪
: 理由:
: 查本件扣案之色情书籍9本,其中色情漫画系以图画方式描绘
: 猥亵、性交行为之情节,色情小说则系以文字叙述猥亵、
: 性交行为之情节及对象,图画及文字内容中之男女均系虚
: 拟人物而非自然人,至上开色情小说内含之猥亵照片虽为
: 真实男女,惟无积极证据证明属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
: 之照片,凡此均难认属上开条例所规范之范围,是被告所
: 为自无从以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第1项之罪
: 相绳。
: 二审判决 处有期徒刑贰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
: “儿童色情图片对欲望的刺激是有关联性的,观看之后可
: 能会采取实际的行动去伤害儿童。”,及104 年2 月4 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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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个地方也很奇怪,还没有实际行动就能用法律惩罚吗?
这个法官可以这样任意联想吗?
以前常看到有人反对暴力射击游戏,最常见的说法就是玩了这种游戏之后会去杀真人
那也顶多是说说而已,顶多是反对你玩这个游戏
现在是直接拿没有任何实际行动,就说你有可能会因为看了萝本就去干小孩喔
然后就惩罚你?
这也太奇怪了吧? 台湾社会允许法官这样做喔?
: 正公布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条文将原儿童及
: 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8条第1 项之“图片”修正为“图画
: 、照片”可知,上开条文系基于保护儿童及少年之目的,避
: 免观看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照片之人,于观看后采取实际
: 的行动去伤害儿童或少年,应认该色情图画中之儿童或少年
: 纵使是虚拟人物,亦属该条规范之对象。
: 所以不是未来会判刑 是现在就会判刑ㄛ
: 一本正经的萝莉本都没有
: 我看R
: 真的有萝莉本 大概就不会判这么轻惹
大家知道该怎么做了吧,赶快把实体书扫描起来,把实体书烧掉
电脑里面的存盘用加密软件通通保护好
死也不可以把密码说出来
小心一点好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