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sa3717 (FishCA)》之铭言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 230 条
: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36 条
: 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 刑事诉讼法
: 第 234 条
: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妨害风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诉:
: 一、本人之直系血亲尊亲属。
: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亲尊亲属。
: 就这样
刑法要禁止一个行为必须要该行为侵害到其他人在法律上的利益,也就是法益,虽然大部分
人在直觉上都会认为乱伦是不对的,但仔细想想,这样的行为也没有真的损害到谁的法益,
只要有做好避孕措施,连优生学都没办法加以谴责,何况230条规定的是“与直系或三亲等
内旁系血亲为性交”......
我跟我叔叔乱伦肛交侵害谁的法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