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铭言:
: 其实这法案最大的问题还是在18条的内容认定与资讯限制令。
: 为了便于讲解,可参阅:
: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52442
: 这个流程最大的问题在于,它是采用事前审查制。
: 目前我国的针对言论内容到底是否违法,是采用事后审查制。
: 也就是在像有诽谤,犯罪宣言,等明确违法的行径下,有人报警或依照法律程序
: 起诉,经过司法程序判定后才会给予追惩。
: 但假使变成事前审查制度呢,最糟的状况就是主管机关可以先不管到底法院是否会
: 驳回,反正它就先声请限制令就对了。如果你是那个衰人,
: 虽然最后你可能被法院判定驳回后回复权利。
: 但你在被申请限制令裁罚到判定驳回的期间中,你的言论自由权益的确是受损的。
: 所以在目前大法官的解释中,目前是倾向事后审查为主(释字744),
: 且只有在人民生命、身体、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难以回复的危害时,
: 才得以用事前审查。
: 此外还有释字509号的可公议之事且当事人举证相信其真,在诽谤领域上可不罚。
: 以及释字809号,政府若要针对街头艺人表演内容审查,这种内容审查会侵害
: 言论跟表现自由,这逾越了比例和合宪性原则,故内容审查是违宪的。
: 地方政府仅能针对像是核可表演空间的程序上,才可以发执照跟许可的
: 方式给予事前审查。
: 然而中介法草案很明显地,都和上文的释字规范相左。
: 而且检举主体还是政府机关,就立场上政府机关要迳行裁罚必须要有合法性
: 以及合乎比例原则,然而中介法却没有特别写到底是针对那些内容来审查。
: 结果就是本来保留给法律规范限制,却没有具体规范
: (相较中介法抄的欧盟则是明确针对仇恨言论来规范大型平台管制)
: 让主管机关取得一个几乎什么都可以声请限制令的权力。
: 这个我认为就是不对的,因为它很容易就会变成政府对不特定人的言论自由打压。
: 总之18条的资讯限制令我认为它问题很大。而且也没有必要,
: 就没有中介法的现在也有其他比较聪明的方式,例如针对不实消息新闻的平衡报导
: 或者就用现行的法律做事后审查即可。给主管机关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先行下架
: 或被注记"这文章有问题"等资讯限制令根本就是多余的。
底下推文还有人拿私人论坛来护航,真是完全搞不清楚状况
私人论坛跟国家机关能够相提并论吗?!
如果按照某人逻辑,私人论坛可以国家就可以
那私人论坛可以水桶、禁言,所以国家机关也可以水桶、禁言国民吗?!
一堆人真的是完全搞不清楚公权力跟私人事务之间的差别啊
是有多喜欢给政府管?!
嫌政府权力不够大、不够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