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几个小时前的文章,留有太多的争议内容,几经考虑后删除,
并且换个方式,并增加一些范例来向大家提问与讨论,关于演艺经纪的状况。
以最近加入“Hifumi Inc.”的“蓝月なくる”和“枣いつき”为例,
由于所有业务管道都已交由“Hifumi Inc.”代管负责,且所有于Youtube演出内容,
专辑出版发行,全都有挂名“Hifumi Inc.”,因而个人认为,
其公司拥有该两位演艺人员的全部业务管理权,属于全部管理型。
然而在“Drive Inc.”音乐制作部的“ななひら”,其公司对该歌手的管理,
就显得有限。仅有“Drive Inc.”主导的企划,由“ななひら”演唱的才有管理权限。
而“ななひら”所管理的Youtube频道、同人音乐社团、专辑发行,
完全没有“Drive Inc.”介入的空间。
而属于“MAUSU PROMOTION co. ltd.”声优事务所的“中恵光城”,
与“株式会社ムーブマン”声优事务所的“新宅ゆめ”,似乎其事务所都只有规范
与分配商业配音相关事务的内容,对于歌手活动与演唱内容,以及同人配音活动,
似乎没有太多积极管理的余地。也因而这两位演艺人员后来都有兼Vtuber活动,
也不见其事务所挂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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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的例子来反推,是否一个事务所,对其旗下人员的演艺事务,
具备“全部管理,且具排他而不得私下从事之管理权限”是否比例反而不是占多数?
反而是因“事务所业务范围、工作性质、配给工作量”等因素而“不具所有管理权限”?
又或只是因为“演艺活动较知名者,因为从事该公司所安排事务已偏多,
不易再额外从事业务外范围工作。”而产生较强的“事务所排他性”的错觉?
而目前常见,且具有一定知名度Vtuber事务所,也似乎多仅管理旗下“角色”的业务,
对于旗下“从业人员”的业外活动规范就显得有限。
这现象是仅侷限于Vtuber/网络名人的事务所,还是其他艺术展演领域也具备,
产生了很大的怀疑,也有点冲击我过往的认知。
虽然我是抱持一个想法,即是“包含Vtuber事务所在内,必定有演艺事务所,
会全权管理旗下人员的所有演艺工作、内容与业务,且具排他而不得私下从事之状况。”
但因为过往个人很少接触日本演艺圈与声优圈,多数时间都接触偏属同人圈的状况,
故在这里提问,也请大家不吝批评的说明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