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见是这样:
一、从板规 3-5 的字面解释而言,“判决”应该是指任意板主针对检举案作成的违规或
无违规判定,但症结点在于:
①时间点问题:
说到“前”,到底是要多“前”?在公告结案前,还是任意板主开始判案前,抑或
其他因素?
②“主动处理”(即俗称之“海巡”)类的违规,管得到吗?【据我所知,在制定当
时的板务处理上,除非是严重违规案例才会出动之外,其他时候都是靠检举案执行
处分,使用量不是很普遍】
③在完成判决至公告空档之间,能犹豫不决吗?(即:如果在公告之前,违规当事人
“突然”修改文章内容至符合板规,难道可以不处分?)
二、按照个人对于沿革的理解,在板规 15.0 版本颁布实施以前,确实没有“违反规定而
于判决前删改违规部份,使之无违规者,板主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的规定,而自该
版本上路后至目前的 16.8 版本,该规定也从未发生过任何变化。然而,在主动处理
的频率日趋增加的情况下,恐怕已经有不堪用之虞。
三、综合上述,如果真的要修改,应从前述三个疑点通盘考量,要如何避免疑似违规之使
用者钻漏洞、避开处分。个人建议如下:
①如果遇到检举案,在板主通知答辩后可给予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时的改善期限,以自
我确认发言是否有违规的可能;在超出该时间后,即不应受理任何求情。(这部分
也可以考量被检举方是否有累犯记录,有的话亦得不适用该规定)
②增加“经板主依 2-2-4 主动发现违规者,不在此限”,以赋权在非经检举案多数
决程序的情况下,板主可以不受限于 3-5 的拘束,而得迳行处分。
当然,文字上该如何使用,就交由现任板主群研议。
以上简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