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Origin (AOrigin)》之铭言:
: 这个处分的决定权在主管机关手上
: 政府不用经过法院就可以做出处分
: 13-1.2
: 前项以外之宣传品、出版品、互联网或其他媒体违反前条第一项规定者,由目的事业主管
: 机关处负责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没入前条规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
: 除内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处置;届期不履行者,得按次处罚至履行为止。
: 简单来说就是
: 说你违法就违法
: 马上给你block
: 你说你没有?上法院救济啊
: 反正我先挡
: 今天性犯罪可以挡
: 那诈骗勒 个资勒 假新闻勒
: 不过这就有点跑题
: 不过最大的问题还是行政可以直接挡你
: 而不用透过司法那边
: 这样完全有理由相信会被政府拿来滥用
: 连假新闻罚300万都要送法院
: 这种直接不准讲话的只需要公文
: —
: 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将人人带入了人间地狱
先上图
https://i.imgur.com/1LNnDRa.png
13-1这条是104年新增的
条文内容如此
https://i.imgur.com/8nkCSjN.jpg
https://i.imgur.com/rcYjN37.jpg
13-1.2要看前条第一项 也就是
第13条第一项
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身分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你二次元要怎么跟报导、记载被害人姓名个资有关?
更别说这条是早就修的法 你还拿来滑坡 有够母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