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逸滨、鲁忠翰/成为一名优质Vtuber之前——先搞清楚相关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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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媒体暨影视音发展协会(NMEA)主办“2021亚洲新媒体高峰会”专题演讲,主题
之一锁定在Vtuber虚拟偶像。
Vtuber全称为“Virtual YouTuber”,也就是虚拟的YouTuber。运作方式是由“中之人(
真人直播主)”穿着脸部侦测及动态感知设备,将脸部表情、手部及身体动作套用在
Vtuber模组上,最后以Vtuber的形象与观众即时互动。
台湾目前除了代理外国的Vtuber外,这几年开始,也有许多原创的Vtuber,就像一般传统
经纪公司旗下的艺人,在个别的分众市场开直播聊天、唱歌、跳舞、代言商品、转播电竞
比赛,甚至开自己的演唱会,逐渐模糊虚拟与真实的分界。
从最近网络新闻〈推特首度公开台湾年度排行榜!Vtuber 挤下戴资颖成“转推王”〉、
〈绊爱突破300万订阅,日本Vtuber史上第一人〉、〈“2021年华语VTuber红白综艺秀”
集结293位台湾、香港、马来西亚Vtuber,12月31日陪你跨年!〉等标题来看,都不难看
出Vtuber产业已逐渐成熟。
那么,站在合约管理的角度,经营开发Vtuber与其他IP之间有什么特殊性?该如何适用目
前《著作权法》之规定去决定著作权归属及相关可能的法律关系?
Vtuber虚拟偶像出道
Vtuber出道,可以简单分为“角色制作”、“中之人招募”以及“Vtuber直播演出”三个
阶段。第一个属于IP生成,后面二个则偏向IP经营。三个阶段都有《著作权法》或IP相关
法律问题值得讨论。
一、Vtuber角色制作
Vtuber角色制作,基本上可从“名称”、“基本人物设定(出生、性别、身高、种族、喜
好等)”、“角色创作(开模建置角色)”等角度切入。
“名称”
通常是简短文字的组合,但命名者能否主张这是一种“具体表达”,进而受到著作权法保
护,可能会有疑义。因此,若要确保权益,命名者可以选择申请“商标权”,比较不会透
过《著作权法》来处理。
“基本人物设定”
这个阶段可说是Vtuber的灵魂,也是外型设计的重要考量。但是设定人物的时候,可能要
多从人物的故事背景、个性或人格特质等描述下手,才能让形象更加具体,比较容易满足
《著作权法》所要求的“表达”,进而以语文著作的姿态,受到该法的保护。
反之,如果只是简单的形容,如“性别:非二元性别、身高:165公分、种族:人类”这
样平铺直叙的内容,可能只会被认定是“概念、思想”,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角色创作”
角色创作包含设计人物、立体绘图及图层拆件,以及模型制作及动画;前述物件,可能会
认定是美术著作(图)、视听著作(影像)及电脑程式著作(程式)。
至于创作方式,公司可能自行或外包设计制作,而小型的个人工作室则可能使用Vtuber电
脑软件或APP创造角色。
那问题来了,如果相关物件设计涉及著作权,那当Vtuber直播演出时要如何避免侵权?
此时,因为使用到角色外型,会涉及美术著作、视听著作及电脑程式著作的重制权及公开
传输权利用,如果上开著作是由公司自行开发,要留意职务上著作的问题;外包开发的部
分,必须注意是否买断或是取得充分授权;如果是小型的个人工作室,使用电脑软件或
APP内建模组生成者,则必须留意电脑软件或APP的使用者条款,有没有授权条件(标注来
源)/特殊限制(播放平台限制)/使用方案对应权限等,以免侵权。
二、中之人招募
Vtuber的表演之所以能够跃然萤幕之上形同真人,必须仰赖Vtuber背后的中之人(真人直
播主),才能表现出生动有个性的对话互动,让观众觉得Vtuber真实而有魅力。在Vtuber
公司对外征选的时候,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由Vtuber公司委托中之人进行表演1,相较
于一般艺人经纪,有以下两个特殊之处:
“Vtuber与中之人有依存性”
虽然中之人是Vtuber的操作者,基本而言,在技术上没有不可替换性,但从产业实际的角
度,Vtuber更换是大忌。
因为Vtuber与中之人的个性、口音、肢体动画与表情会有相互依存的连结,且时间越久、
两者越难以分离;粉丝可以分辨中之人是否为同一人,也无法接受中之人中途更换。所以
如果中之人离开,可能等于宣告Vtuber毕业。
对于公司而言,公司除花费培训成本培养“中之人”演出技巧外,且必须承担中之人辞去
Vtuber的职位,该位置无法再由其他中之人担任的风险。
因此,如何降低彼此争议,就是维系经营的重点——例如:约好直播时间(配合粉丝时间
)、直播平台选择、直播分润比例、IP延伸分润等条件,都必须在Vtuber正式出道前谈妥
,以免日后争议。
“中之人有保密性”
为了避免中之人的个人形象与Vtuber差异过大,反过来影响Vtuber人物设定,公司通常会
希望中之人保密,不要对外透漏真实身分——这点与YouTuber或艺人于萤光幕前求取曝光
有很大差异。而此部分的保密需求,可以透过合约来约定保密义务。
三、Vtuber直播演出
如前所述,Vtuber整体直播演出是一段复杂的表演过程,是由中之人穿戴动态感知器材,
透过模组来进行Vtuber的表情、声音、动作表演。
除了直播环境设计(默认背景、音乐、配音及动画特效外)外,透过动态感知技术捕捉中
之人表演(表演、台词),再与Vtuber形象模组共同结合。那么中之人操作Vtuber的直播
表演,这样产生的著作权到底归给谁呢?
原则上,这要看Vtuber角色到底属于谁来决定。这是因为,Vtuber的整体表演,主要还是
以Vtuber角色的外观形象呈现,且表现内容也不会超过角色模组默认的框架(就像玩游戏
不会超过游戏默认的框架),故整体表演的著作权,可能还是应归属于Vtuber角色的权利
人(例如:依照契约归给Vtuber公司)。
然而,在操作Vtuber过程中,还是可能有全新独立的表演著作、语文著作产生。就像直播
过程中,大多是透过模组呈现Vtuber的形象,但还是可能透过中之人的肢体表演或口白对
话,激荡出相关有趣的内容,进而构成Vtuber整体表演的一部分或素材。
因此,这部分则建议以合约明确约定,由中之人将前述表演著作或语文著作,以转让或授
权方式,允许公司用来与Vtuber整体表演结合使用。
结语
Vtuber的创立与经营,确实与其他IP(例如:动画开发或演艺经纪)有不少差异。除了有
动画角色的开发过程,也有类似演艺经纪的中之人培训与聘用关系,同时还需要运用动作
捕捉技术,才能使Vtuber完美呈现在观众眼前。
由此可见,Vtuber直播演出是一个共同协力的复杂成果。
因此,回到合约管理的角度,就不能把过去单一产业的想法套用在Vtuber身上,必须因应
其特殊性、调整各项合约内容,才能用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护IP,也确保Vtuber直播表演时
取得完整必要的权利,避免侵权、引发争议。
虽然现在Vtuber的观看人数或流量还无法与YouTuber相比,但是粉丝黏着度、变现率都很
高。特别在原子疏离的时代,Vtuber为人们带来生活上的陪伴、互动与未来想像,确实是
以往没有的体验;相信未来Vtuber不只会进攻其他直播领域继续圈粉,也会把铁粉串接到
其他不同分众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