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法没研究,且美国各州的刑事诉讼程序或有出入,
如有错误请有研究美国法的大大指正。
首先被逮捕后警察询问前规定要进行权利告知
(因何罪被逮捕、有权保持沉默、可以选任律师为你辩护)
这个时间点理论上会知道自己是涉犯三小被抓。
再来是检方进行认罪协商时理论上也会告诉你要认啥罪,
这时你理论上也会知道到底是要认啥罪。
然后是进行审判时理论上法院也会告诉你现在因何事受审,
而且理论上认罪的任意性(是否出于真意)在这种特殊程序下理论上是要获得充分保障的。
因为是自愿放弃诸多宪法修正案保障的重要基本权利如第五修正案不自证己罪
第六修正案受陪审团审判、对质诘问权etc
理论上被告应该充分认知自己认了什么罪、认罪的后果(罪名等)、放弃什么宪法上权利
且出于自愿放弃等,
所以不太可能出现直到宣判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认了三小罪的状况。
而且从刑度上来看,过失致死判到15年是非常奇怪的事情
做为参考台湾的刑法276条过失致死是5年以下,
杀人罪271条是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这种超出上量刑上限的状况理论上是可以上诉的。
已经判决了不能上诉这点理论上也是有问题的,
在美国法这种当事人进行主义(辩方控方主导程序)的前提下
身为辩方的被告如果选任律师而没有受到实质有效辩护理论上应该是可以作为上诉理由的
(律师没出状之类的)
因此如果徐伦以律师被收买为由上诉理论上是可行的。
除非你一路强雄状态(主办协办球证旁证都是我的人)到联邦最高法院
(当然我不确定到底最高审级到哪里)
所以理论上徐伦是有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