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显智/杜绝游戏业者用不实广告诱骗玩家 转蛋法应明确规定
ETTODAY
2021年10月26日 01:00
我们想让你知道…
为确保消费者权益,经济部应考虑在定型化契约中,明定如果业者有不实标示机率情况,
消费者可针对标示不实的部分解除契约。
● 邱显智/立委
今天, 高虹安委员邀请我和洪孟楷委员、 林俊宪委员以及 Dinter ,一起开了“推动转
蛋法立法,建立玩家与平台双赢互信!”记者会。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转蛋法”的争议,就让我来写一篇短短的文章说明吧。
什么是转蛋?
所谓的转蛋,在定型化契约上用语是“机会中奖商品”。
也就是说,玩家就和买乐透一样,花钱买一个快乐。
啊不是,是买一个中奖的机会。
但是既然是机会,就有可能没中奖。
问题在哪里?
任何涉及机率的事情,大家都会很在乎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公平公正当然是基本款,公开则是确保公平和公正最重要的手段。
在转蛋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开机率”。
而且不只是单纯“宣称”的机率而已,更要有机制检核机率实现的状况。
但是,现行“网络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6条第4款只规定:
“有提供付费购买之机会中
奖商品或活动,其活动内容、奖项及中奖等资讯,并应记载‘此为机会中奖商品,消费者
购买或参与活动不代表即可
获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经济部还表示,范本只是建议业者“评估揭露机率可行性并主动公布”。
也就是说,只要把“此为机会中奖商品,消费者购买或参与活动不代表即可获得特定商品
”这句话写上去就好,至于
机率,可以写可以不写。
是在哈囉?
机率是机会中奖商品的重要内容,当然应该明示中奖机率,让消费者有判断要不要消费的
依据。
事实上,为了转蛋机率的问题,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曾在2018年和2019年开过记者
会,主张应力求国内所有
游戏开发商、游戏代理商公开手机游戏付费转蛋的机率,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游戏厂商要
标明中奖机率给玩家作为课
金与否的参考,并在活动结束后公布中奖的人数与玩家名单,以免游戏业者造假中奖事实
,欺瞒玩家。
而且,在定型化契约中,建立明确的说明义务,也可以进一步更稳固地连结到业者的民事
(因为诈欺或错误而缔
约)、行政(消保法定型化契约、公平交易法之不实广告)甚至刑事(诈欺,不过有点难
)责任。
邱显智指出,只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杜绝业者游走灰色地带,不让游戏公司用充满争议的
不实广告等手段诱骗玩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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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力量立委邱显智(左)呼吁政府应速订转蛋法相关法规。(图/翻摄高虹安脸书)
机率不实 消费者能主张什么权利?
如果因为机率标示不实,让消费者陷于错误,甚至有诈欺的状况,还可以依据民法第88条
或第92条,撤销购买虚拟商
品的意思表示。
不过,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并避免争议,经济部应该考虑进一步在定型化契约中,明定如
果业者确有不实标示机率的
情况,消费者可以针对标示不实的部分“一部”解除契约。
为什么要一部解除契约?
很简单,玩家往往花了不少时间精力,在虚拟的世界中累积成就,甚至建立人际关系。
如果不写清楚消费者可以一部解约,也可能发生游戏厂商和消费者讨价还价,让消费者因
为不想失去既有的游戏成果
和人际关系,因此选择妥协的状况。
可以依据消保法在七天内解除契约吗?
另外,可能有人会问:能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的“七天犹豫期”退货?
因为“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有规定不适用解约权的合理例外情事(非
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
或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经消费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定型化契约也规定解除或
终止契约退还的范围是“消
费者未使用之付费购买之点数或游戏费用”,因此难以主张。
公平交易委员会要划清楚不实广告的红线
最后,依据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
得知之方法,对于与商品相关
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如果不实广告,可以依公平交易法第42条处5万到2500万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
,还可以继续处10万到5000
万罚锾,罚到改善为止。
但是,也因为公平交易法的处罚可以到超级重,从调查到成立也有相当的门槛。
为了让厂商和消费者知道界线在哪里,我认为公平交易委员会应该要提出行政指导,针对
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21条的
不实机率状况,说清楚红线的范围。
只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杜绝业者游走灰色地带,不让游戏公司用充满争议的不实广告等手
段诱骗玩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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