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大家会觉得台湾法规很宽松....
儿少性剥削条例第38条就规定 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不能散布
这条是妥妥的刑事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也有法院判决见解认为虚拟的儿童色情也算
"基于保护儿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观看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照片之人,
于观看后采取实际的行动去伤害儿童或少年,应认该色情图画中之儿童或
少年纵使是虚拟人物,亦属该条规范之对象。"
就算采取安全措施只是不构成散布猥亵物品罪,儿少法这条还是算
当然也有不同见解说虚拟不算的,只是我不是来吵法律见解写论文的,判决大家自己查
该注意的是台湾有用过特别刑法在搞人的,而且不是很久以前那种
大家会以为法规很宽只是你们发的图在国外的网站、通讯软件是国外的查不到
根本是欧美日法规宽松,不是台湾法律宽松
希望大家在喷国外怎么样时,先看看自己的国家到底在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