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论刑法的话
中华民国刑法第230条
与直系血亲或三亲等旁系血亲性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系血亲:
你自己往上往下都算,理论上无限距离。
所以你跟穿越回来的10世孙女发生性行为,是会成立近亲性交罪的。
旁系血亲的亲等:
这东西的是要算你和对方的“距离”。
中间会有个节点是“同源祖先”
比方说表姐的话,
自己—父母—祖父母—叔婶伯姨—表(堂)姐
看中间经过几条线(几层)就是几亲等。
所以表姐算起来就是四亲等,怎么样跟表姐发生关系都不会触犯这条。
那三亲等大家就可以举一反三了
长辈
姑姑、阿姨
晚辈
姪女、外甥女
另外大家最关心的亲姐妹,很遗憾是二亲等,一定是会触犯本罪。
但是不要太灰心,因为本罪是告诉乃论。
意思是如果没有人提出告诉,就不会有人受到刑事追诉。检察官不能自动去侦查起诉。
*姻亲性交不成立本罪
本罪是“血亲”限定,所以属于姻亲关系的(透过“婚姻”产生亲属关系),发生性行为,
都不会触犯本罪。所以:
儿媳妇
嫂嫂
小姨子
继姐/妹
继母
继女
通通pass
*收养是“拟制血亲”,会犯罪!
各位光源氏教徒,很遗憾的,收养在法律上是视为血亲,所以出手之前要多一道终止收养
的程序。当然考量告诉乃论的话,你也可以不用管这些。
但提醒一下这边讲的是刑法。民法如果要结婚的话,收养关系的结婚限制是不可逆的,不
会因为终止收养就变成可以结婚。
*但如果你在日本,可以不用管这些!
日本刑法没有“近亲性交罪”。
事实上有不少国家原先有,后来就废除了。
原因在于这条在刑法学上一直都很有争议,大概不亚于通奸罪。
你说民法的结婚涉及长久家庭关系就算了,但是两个成年人你情我愿来交合,谁也没犯谁
,没有人受到伤害,到底为什么需要用刑法来制裁?
有点类似同性性行为,早期也是有刑法处罚的。但是后来开始觉得,就算大多数人看到或
想到同性交合多少会感觉“不愉快”、“不舒服”,但有没有必要用刑法去保护大众避免
感到“不舒服”?
所以越来越多“先进”国家,逐渐废除近亲性交罪,或至少像我国是“告诉乃论”。
以上。
空白的地方可以留给见多识广的司机补充课后教材。
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