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明文的规定越少对掌权者越有利”有道

楼主: sqe123456z (可爱就是正义)   2021-09-11 11:33:16
※ 引述《TED781120 (苍夜歌)》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Q06jbjF.png
: 小书痴二年级的法律课考试,
: 斐迪南说国家法律订的越含糊对统治者来说越方便,
: 看这国家一天到晚在搞肃清,王族爽怎样就怎样,
: 是不是很有道理啊?
其实拿台湾的司法来看,斐迪南说的没错
台湾很多法律标准立的不清不楚
比如刑事诉讼法300条规定“前条之判决,得就起诉之犯罪事实,变更检察官所引应适用
之法条。”
https://i.imgur.com/Nf319wv.png
这条规定是在规定什么?
比如今天有个A拿一把枪,在B面前故意往B的大腿开了一枪
检察官起诉A杀人未遂,但法院认为A的举动并不是杀人未遂,而是伤害故意
因为B就在A的面前,如果真有杀人故意直接往身体或头打就可以达到杀人目的,往非致命
部位的大腿打明显不具备杀人故意
因此认为检察官起诉的罪名有错,引用刑事诉讼法300条直接变更被告的罪名
这样知道刑事诉讼法300条是做什么的吧
但要这样变更法条,有个大前提在,就是法院变更的罪名与检察官所起诉的罪名必须是要
同一个犯罪事实
比如今天检察官起诉A在9/11日时杀B未遂,法院变更罪名改判A在8/15日时公然侮辱B
很明显法院判决的范围与检察官起诉的范围完全不是同一事实,此时就会违反刑事诉讼法
379条第12款“未受请求之事项予以判决”
https://i.imgur.com/rIFYGeO.png
也就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但犯罪事实是否同一该如何认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标准
因为法律是靠立法委员来订定的,但大多立法委员根本就没学过法学,没学过社会科学
甚至一堆立委都是地方角头,根本不知道哪先该立哪些要修哪些要定标准
实务上常常有这种不清不楚的法律,通常都是由最高法院来解释或限缩不足的部分
但最高法院的意见又常常网内互打也是见怪不怪
相似的案例给甲法官他依A学说标准判,乙法官依B学说标准判,丙法官依C学说判
结果就是一个相似的案例,每个法官判出的结果都有些不同,甚至天差地远
然后还不敢说自己是采哪一个学说的标准
因为一说了自己是采哪一个学说,反而让自己更不方便没有弹性变更的空间
甚至给出同一个标准了,结果这标准范围大到靠北,法官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回到同一事实认定的例子,就这同一事实的认定法院是有个主流标准的
引用101年度台上字第5182号
“犯罪乃侵害法益之行为,犯罪事实自属侵害性之社会事实,亦即刑法加以定型化之构成
要件事实,故此所谓"同一性",应以侵害性行为之内容是否雷同,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有
共通性(即共通概念)为准。”
简单来说,大部分的实务见解认为以基本的社会事实关系是否相同为准,如果相同,就算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被害客体、被害法益、罪名不同,也属于同一个犯罪事实
举个例子
甲有一天在停车场突然从乙女的背后强抱住并压制在地,并在乙女身体各处摸索
后来随即被路人发现被以现行犯逮捕,检察官以强制性交未遂起诉甲
但法院审理时认为这个案例是强盗未遂,甲在乙女各处摸索其实是在找他的钱包
随即引用刑事诉讼法300条将罪名改为强盗并做出有罪判决
好,我法院裁判书也举了,例子也举了
看完这些有人看得懂这大到靠北的实务标准界线在哪吗?
根本就没人知道这标准到底界线广到哪里
我之前问过三位律师,也没人知道这标准的界线在哪
不管检察官与法官认定的时间、地点、被害客体、行为方式等等都不同
实务都能掰理由变更罪名改判有罪
1.这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2.这严重侵害到被告的防御权
可能有些人不知道这有多夸张多不讲道理
回到刚刚那个例子,假设你是被告,你本来被起诉的罪名是强制性交结果突然被改成强盗
你要准备证据替自己辩护,这两个罪名所要准备的东西是不是差很多?
你可能花了一堆时间准备证明自己阳痿,或自己是同性恋来防御强制性交的罪名
结果被裁判突袭改成强盗罪名,先前你侦查阶段、准备程序准备的证据通通没用
这时你是不是一点招架之力都没有?被这样突袭你有能力及时为自己有效的辩护吗?
为什么法院要定这种大到靠北的标准?
因为如果法院要认定这两个罪名事实上并不同一
必须要宣告检察官所起诉的罪名无罪,再让检察官另行起诉变更的罪名再重头开始诉讼
但法院嫌麻烦啦
走正常程序给他自己工作量增加干嘛,直接定一个大到靠北的标准全都认成同一事实
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出发点是为了自己方便而不是为了公正审判
回到原文,斐迪南讲的没错啦,台湾司法就喜欢这种模糊标准
裁判书也是喜欢写文言文,因为改白话文就必须把理由讲的一清二楚
而写文言文理由就能用意会的意思大概表达就好
读法律了就会发现法院很多裁判标准都不是出于公平正义来规定的
是为了自己方便而规定的,爱怎么来就怎么来
作者: pponywong (pony)   2021-09-11 11:38:00
大陆法系就是这样 任何事情都要依据法条但是社会跟科技日新月异 法条不可能全部包括
作者: scotch77642 (gintata)   2021-09-11 11:43:00
我484进错板了
作者: mso18774 (mso18774)   2021-09-11 11:46:00
所以有所有法条都写得一清二楚的国家吗?那样他们的法条会多到所有人都搞不清楚吧?
作者: allen20937 (旅行者)   2021-09-11 11:56:00
大概只要是由人类来审判的话,就不可能把所有法条写清楚,想当上帝太难了
作者: ssarc (ftb)   2021-09-11 12:17:00
本来就是这样啊,不同法官观点不同结果不同不是常识吗?哪个国家不是这样的你说说看?
作者: naya7415963 (稻草鱼)   2021-09-11 12:18:00
不过看起来的确没办法全部的可能都写出来?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是克服这点的吗?
作者: ssarc (ftb)   2021-09-11 12:18:00
你如果要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钻漏洞,不如干脆宣布所有人无罪算了
作者: Dayton (今夜如此,夜夜皆然。)   2021-09-11 12:25:00
认真文
作者: longtimens (阿卷)   2021-09-11 12:49:00
简单讲就是人力有时穷,再简单讲就是你行你上,反正搞那么细我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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