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奇巧] 恐吓、伤害、持枪按日本法律会被关几年?

楼主: Arsitaka (阿席打卡)   2021-07-03 23:07:35
可能有雷所以还是防一下




日本刑法基本上都有相对应的罪名
但要一个一个翻很麻烦这边用台湾的罪刑代替
用微薄的记忆不负责任整理一下阴沟与矢野一行人的罪名
太长的话可以挑最后竞合部分看就好

一、矢野一行
(一)弃尸行为:刑247
基本上三矢已经死透了应该只是单纯尸体
所以对尸体做的行为是毁坏尸体

(二)仙人跳行为
1.关人 私刑拘禁 刑302I
2.打人 伤害罪 刑227I
3.逼签本票(不确定有没有这段)
以仙人跳之事为由逼签本票,是以恐吓之方法使人交付财物
最后没有拿到本票,没有交付财物,故为刑346III 恐吓取财未遂
4.竞合
(1)这边有问题的是,在私刑拘禁的过程中进行伤害,应该论一罪或者两罪
因为私刑拘禁有继续犯的性质(持续一段时间的犯罪),伤害行为又是在
私刑拘禁期间所为,应该认为是一行为
而私刑拘禁罪本身带有伤害的性质
私刑拘禁会吸收伤害罪 仅处罚私行拘禁
(2)因为私行拘禁罪为继续犯,故与恐吓取财同为一行为
304私行拘禁罪与346III恐吓取财未遂依刑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只论
346II恐吓取财未遂

(三)领钱部分
1.关人 私行拘禁 刑302I
2.领钱
详细的手法忘记了,应该是威胁安全之类的
以获得财物的意图,用恐吓他人之方式取得财物,构成刑346I恐吓取财

(四)警车相关
1.打大门兄 伤害刑227
2.打大门兄
这边大门兄算不算依法执行公务...就算他有吧不然这篇会太长
有施行强暴胁迫,但看起来没有致重伤,所以为妨碍公务刑135I
3.持有假钞不知情没有故意,不论罪
4.撞车 刑138妨碍职务上掌管物品罪
损害警察掌管的警车
5.飙车 刑185 妨害公众交通往来安全罪
最高法院认为,飙车是185的以他致生交通往来之危险
而且又是在有人的时候飙车,为犯妨害交通往来安全罪
6.打大门兄为一行为触犯伤害与妨碍公务,,依刑55条想像竞合从一种处断论伤害罪

(五)竞合
1.刑247 6月以上5年以下
2.刑346III 6月以上5年以下
3.刑302I 5年以下、拘役、罚金
4.刑346I 6月以上5年以下
5.刑227I 5年以下
6.刑138 5年以下
7.刑185 5年以下、拘役、罚金

以上依50条数罪并罚,不考虑量刑事项

二、阴沟部分
(一)下标不出货 刑339
以不出货的诈术使他人交付财物 为诈欺罪
虽然有利用网络,但当时应该没有339-4,故论一般诈欺
(二)伤害部分 刑227
(三)恐吓取财部分 刑346I
(四)持有枪械部分 枪械条例7IV
(五)与银行员部分
1.这边比较复杂应该是交付假钞拿真钞应如何论处
应该不是银行员侵占,依照银行员的位阶应该不是那个位阶可以持有之物
也不是诈欺,因为没有利用诈术使矢野一行人交付财物
比较有可能可能的是刑342的背信罪
违反银行员的任务的行为交付假钞给矢野一行人
此时背信行为已完成,成立背信罪
又背信罪是身分犯,而阴沟与银行员有共同实行犯罪
依刑31条,阴沟虽然不是银行员,仍以正犯论。
2.后来阴沟偷偷把车子和钱一起开走 刑320窃盗罪
虽然最后没有拿到钱,但已经把钱带到停车场
应该已在阴沟的权力支配之下,故窃盗行为已既遂
与银行员虽然没有一起施行窃盗,但从计画跟后续分赃来看
三人应是窃盗罪的共同正犯
但321条的加重窃盗 结伙三人应以在现场共同实行为算
故不构成加重窃盗
(六)竞合
1.诈欺应该已经过了追溯期
2. 刑227 5年以下
3. 刑346I 6月以上5年以下
4. 枪7IV 5年以上
5. 刑342 5年以下、拘役
6. 刑320I 5年以下、拘役或罚金

以上依刑50条数罪并罚,不考虑量刑事项


然后日本刑法竞合体系跟台湾应该一样
只会有要用什么竞合或行为数的差异

然后看奇巧出租车还有涉及一些刑诉的剧情
例如大门兄叫小户川开车门
作者: googlexxxx (googlexxxx)   2021-07-03 23:16:00
日本刑期是法官说了算,法律只是参考值。跟台湾完全不同机制,另外台湾判刑是需要有案例才做相对应审判,日本不需要被抓最少就缓刑起跳,无罪释放趋近0日本刑期由法官定订,量刑为参考台湾不是判例法的没错,但是你去翻审判书,几乎都有依照民国几年的案例
作者: GaoAKCE ((发懒中))   2021-07-04 10:53:00
巴西战舞那个状况没到致死或重伤不会算防卫过当啦,又不几年前台湾海陆勒死小偷的案例。那个才真的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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