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4Tank (M4Tank)
2021-06-24 18:02:25司法院这篇讲的是所谓“不能未遂”
举个例子
一花为了让风大郎成为自己专属
所以下药企图迷晕风大郎
只是她用砂糖就能迷晕人
所以泡了一杯甜死人但不会真的死人的茶给风大郎喝 风大郎喝下去自然是没事
这种有着手(进行犯罪行为)但既遂必定不会发生的未遂就被称作“不能未遂”
主要规范案例是这样啦
甲要杀乙 不知手上拿的是把BB枪 依然拿着BB枪去射乙 乙自然不会被射死
但是旁人来看依然会觉得甲的行为很危险
所以才有不能未遂的讨论
实务想法是这样啦
一般人角度看整体行为是否觉得危险
有危险=依然有可罚的危险=普通未遂处理
无危险=无可罚的危险=在构成要件直接阻断 不成立犯罪
实务结论会是“必须”减轻
通说(德派)逻辑是安捏啦
一般人用“行为人”的角度去看整体行为是否觉得危险
有危险=依然有可罚危险=普通未遂处理
无危险=重大无知=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之后讨论并阻断
德派想法是这样
所有的不能未遂都有可罚的可能
只是有些情况是一般人也认为是自始不可能发生
如果行为人依然去做的话就是“重大无知”
太笨/太粗心才会去做
那么就没必要处罚 但依然有处罚的可能性
所以德派在重大无知的案例会主张有裁量性选择是否减轻
然后德派还有一种叫迷信犯
简言之就是相信自始不能达到犯罪的行为能完全犯罪
举例:皮老板相信抓水母能让蟹老板心脏病发 然后皮老板疯狂抓水母
蟹老板依然压榨海绵宝宝跟派大星
这种情况 德派会认为根本不成立犯罪 也没必要处罚
理由是:只有笨蛋才会相信
上天已经给他这样的脑子了 所以没必要“再”额外处罚笨蛋
大致上是这样吧
俺是习惯用通说逻辑思考啦
虽然大学老师是教实务/日派思维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