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司法院(X)咒术院(O)

楼主: M4Tank (M4Tank)   2021-06-24 18:02:25
司法院这篇讲的是所谓“不能未遂”
举个例子
一花为了让风大郎成为自己专属
所以下药企图迷晕风大郎
只是她用砂糖就能迷晕人
所以泡了一杯甜死人但不会真的死人的茶给风大郎喝 风大郎喝下去自然是没事
这种有着手(进行犯罪行为)但既遂必定不会发生的未遂就被称作“不能未遂”
主要规范案例是这样啦
甲要杀乙 不知手上拿的是把BB枪 依然拿着BB枪去射乙 乙自然不会被射死
但是旁人来看依然会觉得甲的行为很危险
所以才有不能未遂的讨论
实务想法是这样啦
一般人角度看整体行为是否觉得危险
有危险=依然有可罚的危险=普通未遂处理
无危险=无可罚的危险=在构成要件直接阻断 不成立犯罪
实务结论会是“必须”减轻
通说(德派)逻辑是安捏啦
一般人用“行为人”的角度去看整体行为是否觉得危险
有危险=依然有可罚危险=普通未遂处理
无危险=重大无知=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之后讨论并阻断
德派想法是这样
所有的不能未遂都有可罚的可能
只是有些情况是一般人也认为是自始不可能发生
如果行为人依然去做的话就是“重大无知”
太笨/太粗心才会去做
那么就没必要处罚 但依然有处罚的可能性
所以德派在重大无知的案例会主张有裁量性选择是否减轻
然后德派还有一种叫迷信犯
简言之就是相信自始不能达到犯罪的行为能完全犯罪
举例:皮老板相信抓水母能让蟹老板心脏病发 然后皮老板疯狂抓水母
蟹老板依然压榨海绵宝宝跟派大星
这种情况 德派会认为根本不成立犯罪 也没必要处罚
理由是:只有笨蛋才会相信
上天已经给他这样的脑子了 所以没必要“再”额外处罚笨蛋
大致上是这样吧
俺是习惯用通说逻辑思考啦
虽然大学老师是教实务/日派思维QQ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21-06-24 18:05:00
...我以为来西洽不用再被刑法荼毒
作者: nolimitamy19 (nolimitamy19)   2021-06-24 18:10:00
1. 具体危险说 2. 重大无知说
作者: labbat (labbat)   2021-06-24 18:15:00
当事人进行主义不是主流喔?
作者: angryfatball (★上将潘凤✩)   2021-06-24 18:40:00
说“德派”其实未必精确,譬如德国波昂大学也有一派会从康德法权的思想开展主观归责领域,并认为通说的“重大无知”说其实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简单来说,通说对于未遂犯的法理基础乃立基于印象理论,但印象理论本身就是把“制裁规范”与“行为规范”倒置;理应以保护法益作为目的的刑法规范,却处罚未遂犯时以保护人民对法律的“信赖”或“安全感”为核心,使原本的刑法目的一分为二,进而有“情绪保护法”之讥。另外可以补充的是,德国通说区分“应罚性”跟“需罚性”,并认为重大无知乃具备应罚性但无需罚性的见解,不仅诚属不必,更有循环论证之嫌。毕竟逻辑上必然得先确认不法论,才能进一步讨论刑罚论;但德国通说却在未遂犯这个不法论的阶段动用刑罚论的思维去区分出“应罚性”,这样的思路确实存有逻辑断裂的问题。另外除了上述德国波昂学派,法兰克福学派虽然与其见解差异颇大,是站在结果不法的角度去论述。因此法兰克福学派的看法与结论就会比较像日本通说,系以客观不法为出发点去建构未遂;因而所谓的重大无知,对他们而言也是“不能犯”,自始不成立犯罪。所以有时候就算说“德派”,也未必均是同样见解就是了ww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21-06-24 19:04:00
楼上也研究地太透彻XD
作者: martin1007 (龙皮)   2021-06-24 19:55:00
你迷信犯的定义很不精确,套用到不能未遂也行
作者: sariel0322 (sariel)   2021-06-24 20:17:00
我的看法跟angryfatball一样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21-06-24 20:23:00
二楼收下我的膝盖吧
作者: Arsitaka (阿席打卡)   2021-06-24 20:24:00
我也觉得是迷信犯的问题
作者: KRSmp (鸫)   2021-06-24 22:41:00
洽众:啧啧,又疯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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