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BoLung (泡泡龙)》之铭言:
: 有可能是有获得原作授权,或者是自己拍的照片啦
: 如果商用图被发现描图,但是因为上述原因没侵权
: 大家会觉得因为没侵权就OK,还是描图仔就下去ㄋ
: (或者要看人,名气大就没事情,名气小就下去)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
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格权,用白话来说,
就是作者宣告"这个作品是我做的"的权利,
这项权利永远不灭,即使作者死亡亦然,
但同时他也是不可被转让继承的。
也就是说,就算作者同意让你拿他的作品,
跟别人说这是你的创作,
这仍是不被著作权法承认的。
实务上比较重要的是著作财产权,
这是关系到实际发行、重制、改编创作物并营利的权利,
包括你拿图来描、改,或其他种类的二次创作。
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会维持到原作者死后五十年,
如果是共同创作,会维持到最后过世的作者死后五十年,
期限到后,著作财产权消灭 (任何人都能使用)。
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
这可能是笔买卖,也有可能是无偿公开授权,
但授权什么并不一定,
可能只授权你能使用某一部分创作;
可能只授权你拿来做某些种类的创作;
可能会限制你不得用作营利用途。
实际案例如东方,
东方系列是公开授权,
但并不是完全无限制的公开授权,
所以虽然你不用去问东方原作者要授权,
但原则上他的公开授权条款,
仍然要先确认过以免侵权。
另外,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
同样受到著作权保护,
并不是说没有得到授权的二次创作,
就没有著作权,
新创作的部分,还是有著作权的,
只不过不是新创作的部分,
著作权当然就还在原著的手上。
比如说你没得到授权就画了张初音图,
这图是你画的吗?
你享有该图的著作财产权吗?
你有权把著作财产权转给他人吗?
答案都是 Yes。
只不过你不会因为画了这张图,
初音这个角色就变成你创造你拥有的,
也不代表你可以拿来合法地进行商业行为。
所以就算对方是二创同人,
他和原著都一样享有各自的著作权,
不是说他没授权你就可以拿来乱用。
回到本文的主题,
可不可以拿别人的图或照片来描,
会不会侵权?
首先法律上没有什么"商用图"这回事,
著作就是著作,人家没拿来商用也一样,
不是说别人的图没拿来卖就可以随便用。
接着,既然会考虑到这个问题,
那就是没有得到著作权方授权的意思,
如果要保持在不侵权的范围内,
那就必须确定自己是合理使用。
怎么样算合理使用呢?
可以去搜寻著作权法,
第三章第四节第四款 (第44条开始),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第44~48条主要是对公家机关、学校等公共单位,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款,
让他们可以直接使用他人的著作财产权。
然而,这并不是无限制的使用,
原则上他们都有但书,
不得伤害著作财产权人的利益,
且须在某些合理范围内才能使用,
如果重制、改作的话,
也需要通知著作财产权人,
并且支付使用报酬。
也就是说就算是政府,
也不能拿别人的著作随便乱用,
所以之前台湾哪个县政府偷拿了摄影师的图做网站,
或是拿了哪个绘师的图做宣传,
这就可以被告上法院。
第49条针对新闻媒体,
在做新闻报导时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所以一堆垃圾记者看到网络上红什么,
照抄当成新闻报导就行了。
第50条,公家机关的著作,
你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重制。
第52条,
如果你是为了报导、评论、教学、研究,
或是其他正当目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打个比方,你要爆料或评论某件事,
即使你不是记者,依然也可以合理使用,
所以当初石虎列车事件爆发,
乡民们要做抄袭比对图,
是不用先得到江孟芝或原动物绘师的同意的。
好接下来跟个人创作比较有关系的,
第51条和第55条,
如果你是个人或家庭使用,
非营利用,可以使用你自己的工具去重制,
简单来说你躲在自己家里要怎么搞都没问题,
星爆气流斩变成星爆气流产,你自己高兴就好。
(说真的自己搞不公开别人也抓不到)
如果你是要公开的话,
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
你是"可以"把别人的著作,
拿来公开口述、播送、上映、演出等各种方法使用的。
没错,只要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喔!
这就是第55条...
啊,但是,光这样说恐怕并不够清楚...
第55条的"非营利",
有特别强调"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
换言之,只要你有用任何方式收钱,
注意是任何方式,都不符合第55条。
所以如果你以为挂个同人去卖就算非营利,
那是大错特错,
甚至连收取打赏这种随意的收费方式,
都算在营利的范围内。
所以从这条来看,
你没得到授权就用其他人的创作,
不管描图也好,同人漫画也好,
你不希望侵权的话,
就"不要收钱",
不管怎样都不要收钱。
那么是不是不收钱就没事了呢?
不,事情还没完。
第64条有特别提到,
前面诸条,包含第55条,
在使用上必须明示原著作人的姓名,
或是用其他合理的方式表示。
所以所有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
在公开时标上原作者姓名/笔名/网名,
这是必需要的。
所以总结来说,
我只要:
1.不营利不收钱
2. 有标明原作者出处
符合这两点,
我就算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了吧?
嗯...
并不是...
来看看最后面的第65条。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
前述条款在判定是否为合理使用范围时,
必须考量各种情况,特别是:
1.你主张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什么?
2.著作的性质是什么?
3.你拿了原著作的多少比例来用?
4.这么做对该著作在浅在市场和和现在的价值有什么影响?
所以,并不是说没卖钱,
提个原作者姓名就可以合理使用,
不管你的身分是公教、新闻还是个人,
不管你前面是依据哪一条主张合理使用,
最后仍须回归不伤害原作者著作财产权的原则。
因此,即使没收钱,
为了其他形式的利益去使用,
或是对原著作权产生了浅在的侵害,
依然是会被主张侵权的。
总结一下,
基本上还是要看你实际做了什么,
如果你今天描描图放上网当绘画练习,
少少几张,一点人来看,又没收钱,
我会说依据第55条,且不违反第65条,
不会构成侵权。
当然等你翅膀硬了事业大了,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到时候还是乖乖发表属于自己的著作就好。
BTW,第61条,
新闻、杂志、网络上有关政经、社会的论述,
都可以自由转载,除非他有声明不得转载或公开...
不过哪家新闻会这样声明呢嘿嘿。
所以你各位看到垃圾记者的烂报导,
尽量帮他们宣传没关系,反正他们是自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