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1-10 20:30:06参考: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09 年小上字第 105 号民事判决
二、本件被上诉人起诉主张:其在民国108 年11月14日起至108 年12月7 日止之期间内,
透过统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市第707分公司之门市(下称统一超商)所设置之i-bon多
媒体事务机,连续与上诉人成立网络线上买卖交易,以总金额新台币(下同)1 万元之价
格,多次购买系争贝壳币时(下称系争买卖契约),尚未成年,为未满20岁之未成年人,
故在经法定代理人允许前,系争买卖契约即处于效力未定之状态,后被上诉人之法定代理
人亦拒绝同意,而不生效力,则上诉人受领该1 万元之买卖价金即属无法律上之原因而为
不当得利,被上诉人自得请求返还,爰诉请如数给付并加计按周年利率5 %之法定迟延利
息等语。
三、原审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上诉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诉,上诉意旨略以:
(一)原判决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及“网络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规定,有不适用法规及适用法规不当之情事,应予废弃:
1.对于小额程序之第一审裁判之上诉或抗告,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民事诉
讼法第436 条之24第2 项定有明文。而所谓违背法令,依同法第436 条之32准用同法第
468条、第469 条第1 款至第5 款规定,系指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而消费者保
护法(下称消保法)第17条第1 项已规定:“中央主管机关为预防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
权益,促进定型化契约之公平化,得选择特定行业,拟订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
事项,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同条第5 项则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之事
项,虽未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仍构成契约之内容。”。另行政院公告之“网络连线游戏服
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下称系争事项),则系依据上开消保法规定而定
之,于107 年10月8 日公告,于108 年1 月8 日生效,依据上开消保法第17条第5 项规定
,该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应构成双方契约之一部分。又经行政院公告之系争
事项第1 点第2 项更明确记载:“若有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同意或无行为能力人未由法定
代理人代为付费购买点数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张退费时,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网公告流程,备
妥证明文件并提出申请,经企业经营者确认后,退还消费者未使用之游戏费用。”(下称
退费内容)。故依上开消保法规定,该退费内容不论有无订入契约中,均应成为买卖双方
契约之一部分。而经济部工业局(亦即网络连线游戏服务之中央主管机关),亦于该局
109 年11月4 日函文中表示系争事项系为了预防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更是为了促
进交易双方之资讯对等及公平始订定之,故始要求网络连线游戏业者与消费者于订约时应
遵循。且具有强制性,主管机关亦具有派员查核之权利;工业局并明确揭露限制行为能力
人付费购买点数后而其法定代理人主张退费时之处理流程及争议之处理为:“退费范围系
援引民法契约解除之规定,双方互负回复原状之义务,若有已使用、兑换致不能返还情形
者,应偿还其价额”;此为主管机关考量各方利益及衡平后所订定,此亦应为网络连线游
戏业者及其消费者所遵循。
2.是以,上诉人公司完全遵照上开行政院规定之系争事项,并以之订定会员系统服务合约
(下称系争服务合约),并经过工业局之查核,服务合约中更已明确约定若法定代理人主
张退费时,仅得退还“尚未使用之贝壳币费用”:“若无行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付费购买贝壳币,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张退费时,
法定代理人得依Garena官网公告之退费流程,备妥证明文件提出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
将退还尚未使用之贝壳币费用。”。而法务部法律字第0950035512号函文明文揭示消费者
保护法第17条第1 项所定之系争事项属行政程序法所称“法规命令”,最高法院105 年度
台上字第266 号民事判决及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613 号判决亦为相同见解,可见
系争事项系有规范一般人民之效力,而依据消保法规定,应成为契约之一部分。然原判决
竟然片面认定该“退费内容”不适用于本件争议,亦无叙明该法规命令有违法且不应适用
之理由,显然无视消保法规定该事项应约束两造之情事,而有违法裁判之情事,应予废弃
。再行政院公告之系争事项及退费内容于网络连线游戏业界各厂商奉为圭臬,亦为主管机
关用以要求、管制业界公司之相关规定,其中各项规定已经主管机关审慎考量消费者及企
业经营者间之衡平法则,始为相关规定并公告施行;今原判决毫无理由即迳不适用该等规
定,除显有违法之外,亦将使主管机关往后是否仍得以该等事项要求各游戏厂商遵循产生
困难,而游戏业界各厂商是否仍应遵循该事项、或该等事项根本并无拘束力等情,无论对
主管机关或是业界厂商而言皆无所适从,亦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影响甚钜。但原判决却
不附理由迳不适用系争事项之退费内容,显有判决违法之情形。
(二)原判决错误适用民法第182 条,亦无视民法抵销之相关规定,显有违法之处:
1.按民法第334 条规定:“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并均届清偿期者,各得以
其债务,与他方之债务,互为抵销”。是若原审认为两造间之系争买卖契约无效,则双方
本应互负回复原状之义务;但因被上诉人已将上诉人交付之贝壳币用尽,上诉人并曾以书
状中或于原审审理时主张就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之贝壳币与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之买
卖价金加以抵销,则法官即应有就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之义务,但原判决迳谓不得抵销
等语云云,显非适法。
2.甚者,原判决更认为依据民法第182 条,因被上诉人不知其无法律上原因之情事,故应
免负返还贝壳币价额之责,此更与法律规定有违;按民法第182 条规定之宗旨仅于受领人
为善意时,以现时利益为限负返还义务,若受领人于受领时为恶意者,不问所受利益是否
存在,均须返还。但本件被上诉人即为交易相对人本身,其法定代理人甚至主张其系偷钱
去为相关交易,原审迳为被上诉人为“善意”受领之认定显然违反民法第182 条规定之意
旨,而且显有适用法律错误之情事。
3.再则,本件交易行为系于统一超商进行,被上诉人系于统一超商购买点数,上诉人根本
无从判断交易相对人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上诉人而言,仅能知悉有相关储值进入游
戏,并交换为虚拟宝物及相关之游戏体验。且本案被上诉人是分次购入,故就被上诉人是
否以其得动用之零用钱购买,而符合民法第77条后段之规定等,上诉人均无法确认,是若
依据上开原判决之逻辑,上诉人始为民法第182 条所规范之善意受让之人而无庸返还相对
应之价金,更难以此归责于上诉人,并命上诉人负担返还买卖价金;原判决错误适用法条
至此,实有明显违法裁判。
4.是以,被上诉人所购买之贝壳币于游戏中已经兑换成各种游戏体验状态,并由被上诉人
享受,其中也包括被上诉人取得之虚拟宝物、人物造型等可能有价值之物,原判决未予详
查,迳论被上诉人所受利益不存在,已有疑虑;而民法第181 条后段复有规定:“但依其
利益之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故纵使原审认定贝壳币已用尽而
无法返还,依上开民法规定,亦应认定被上诉人应偿还与其用尽之贝壳币相当之价额1 万
元,既双方互负债务当然得相互抵销;原审未考量至此,显有违法之疏失。
(三)并声明:
1.请求将原审判决废弃。
2.被上诉人在第一审之诉及其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3.第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四、本院之判断:
(一)依民事诉讼法第436 条之32第2 项规定,第469 条第6 款“判决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
”之当然违背法令于小额事件之上诉程序并不准用,是于小额事件中所谓违背法令,并不
包含认定事实错误、取舍证据不当或就当事人提出之事实或证据疏于调查或漏未斟酌之判
决不备理由情形。即所谓判决违背法令,系指原判决有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之情形,若
仅系取舍证据、认定事实等属于原审法院职权行使之事项,除有认定违法之情形外,应不
生违背法令之问题(参前揭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515号判决意旨)。又所谓证据法则,则
系指法院调查证据认定事实所应遵守之法则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第1 次民事庭会议决议
参照)。而事实之真伪,应由事实审法院斟酌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
断之,苟其判断并不违背法令,即不许当事人以空言指摘(参前揭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
1406号判决意旨参照),合先叙明。
(二)经查,原判决已叙明:“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依
法须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始生效力;若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时,则契约确定不生效力”,
并认“被上诉人既为98年12月10日生之人,故其于本件缔约时确实尚未年满20岁,属限制
行为能力人,与上诉人多次缔结买卖契约,因此负有给付价金之义务,并非纯获法律上利
益之行为,而系争贝壳币亦非日常生活所需之物,是以两造间成立之买卖契约,当需经过
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或承认始为有效,但查无被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于事前知悉并同意被
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系争贝壳币之状况,且被上诉人系于不到1个月内之期间,即先后陆
续多次购买系争贝壳币达1 万元,实已超乎一般家长可得预期之程度,又被上诉人更已明
确表示拒绝承认而提起本案原审之诉,两造间所缔结之买卖契约即应因上开拒绝承认而自
始不生效力,上诉人受领被上诉人给付之买卖价金利益即无法律上原因,自应负返还之责
”等情,且已说明法官于具体个案中本于对法律之确信,有权就争讼之契约条款解释及适
用,经订入系争合约中之系争事项已与民法有所抵触,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应属无效,且该条款仅系作为主管机关行政上管理之用,非当然拘束本院等语,故实无
上诉人所称原判决有不附理由而迳不适用系争事项之“退费内容”,而有判决违背法令之
虞之情形。
(三)再行政院依消保法第17条第1 项所规定并经公告之系争事项第1 点第2 项虽明确记载
:“若有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同意或无行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付费购买点数致生
法定代理人主张退费时,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网公告流程,备妥证明文件并提出申请,经企
业经营者确认后,退还消费者未使用之游戏费用。”,且该等事项不论有无经明文加载网
路连线游戏服务业与消费者之消费契约中,均应成为该契约之一部分;然既成为契约之一
部分,即属契约之内容,则在该契约因法律规定而为无效时,即无从以契约之约定来拘束
订约双方。是查,被上诉人为98年12月10日出生,在108 年11月14日起至108 年12月7 日
止之期间内,透过超商所设置之i-bon 多媒体事务机,连续与上诉人成立网络线上买卖交
易时,仅为9 岁多不满10岁之国小幼童,此为上诉人所不争执。再参以两造均未为争执关
于被上诉人购买点数之明细表,其上显示交易金额,共有11笔为1,400 元、1 笔700 元、
1 笔350 元、1 笔140 元、1 笔70元,总额已超过1 万元,且佐以该等线上游戏游戏币之
交易,实非9 岁小学幼童依其年龄、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该等网络交易行为本应依民
法第77条之规定,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许。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既代理被上诉人提起原
审之诉,并表示拒绝承认,则系争线上交易之买卖行为,即应认属无效,故原审就此部分
之认定,并无所误。是以,系争买卖契约虽经上诉人将系争事项之退费内容明文加载而成
为该契约之一部分,惟因该契约既因被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而为无效,属该契约
一部分之退费内容,亦无从透过契约之方式拘束被上诉人。
(四)再按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宪法第80条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应
以其为审判之依据,不得认定法律为违宪而迳行拒绝适用。惟宪法之效力既高于法律,法
官有优先遵守之义务,法官于审理案件时,对于应适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确信,认为有
牴触宪法之疑义者,自应许其先行声请解释宪法,以求解决,为司法院释字第371 号解释
所明揭。依此解释文意旨之反面推理,法官于具体个案审判时,就个案所适用位阶低于法
律之法规命令、自治团体自治条例及自治规则等,当可附带审查是否牴触宪法及法律,并
于确信法规命令、自治团体自治条例及自治规则牴触法律或宪法时,表明适当见解,不受
其拘束(司法院释字第216 号解释意旨参照)。是查,上诉人虽称系争事项所规定之系争
退费内容应已具有法规命令之效力,原审及两造均应同受该效力之拘束等语。惟查,系争
退费内容纵具有法规命令之效力,仍非法律,依上开说明,法官于审判个案时,仍可加以
审查是否牴触宪法及法律,而不受拘束,故上诉人该部分之主张即有所误。
(五)况查,系争退费内容虽准许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而以线上交易之方式付费购买贝壳币时,得请求退费,似有斟酌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
能力人在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订约时,该契约处于效力未定,且日后经法定代理人拒绝承
认,该契约即为无效之情形;但却不问任何情形,只同意退还尚未使用之贝壳币费用,即
将该等不问消费者之行为能力,即任凭消费者使用网络线上购物而使契约处于未定致无效
时之风险,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因纵使退还未使用商品之费用,此退费部分,对于网络销
售业者并无特别不利益,但网络销售业者却可透过此等退费内容取得消费者已使用商品部
分之实际销售结果,将本应无效之契约有效化;况网络游戏之点数、代币等,乃一虚拟商
品,消费者购买后常立即使用完毕,则此等退费内容即有违民法规定该等行为能力欠缺之
人所订约之效力应处于未定状态之立意。且若认系争退费内容不问个案,可一体适用,则
网络销售业者自不会省思应如何以“实名购买制”或“其他可经审核行为能力之付款方式
”,以减少上开契约无效带给消费者之风险,此于不同个案适用时,即会产生不公平之现
象。是以,本案之消费者即被上诉人,于为系争消费行为时,仅为9 岁之幼童,甫脱离无
行为能力之阶段,其应无法了解被上诉人所提供多达12面之会员系统服务合约内容,更不
可能如该合约前言所记载:“如您为无行为能力人(如未满7 岁之未成年人),应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为之;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满7 岁但未满20岁),应于您的法定代理人阅读
、了解并同意本服务条款之所有内容及其后修改变更后,方得使用或继续使用本服务”,
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共同阅读、了解该合约后再与上诉人订约,故上诉人身为网络游戏销售
业者,却在与消费者订立消费契约时,仅以此等事前概括说明之合约及以事后退还未使用
商品费用之方式,规避自己与潜在之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约之风险,实非诚
信之举。
(六)又按“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负
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受领人于受领时,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后知之者,应将受
领时所得之利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所现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
,并应赔偿”,此为民法第182 条所明定。是原审在经调查证据后认定本案事实,确认年
仅9 岁之被上诉人在订立系争消费契约而受领该贝壳币时,并不知其无法律上之原因,且
于本案诉讼时,被上诉人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故认被上诉人免就已使用之贝壳币加以返
还,并无所误,亦系原审本于法之确信所为之认定。然上诉人却以此主张原审有适用法规
显有不当之情形,显无足采。至被上诉人就该部分是否知悉无法律上受领之原因,与其是
否以合法取得之金钱或非法窃得之金钱加以消费无关,是上诉人认因被上诉人是以偷来的
钱购买贝壳币,且被上诉人本身即为订约者,而无善意受领之可能,即无所据。再者,上
诉人复认其于受领被上诉人所给付之买卖价金时,亦不知被上诉人之年龄,无法因此得知
系争买卖契约会因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之拒绝而无效,故其亦可适用上开民法第182 条之
规定,主张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然查,上诉人身为一网络游戏销售业者,不可能
诿为不知与之订约之消费大众,有可能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否则上诉人亦
不会将系争退费内容置入消费合约中。况上诉人所取得之买卖价金,亦无不存在之情形,
是上诉人就此主张亦可适用该等规定主张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予被上诉人之责任,洵属无
由。是以,系争退费内容虽可认为系处理类似本案争议之最低标准,行政院始会加以公告
规范之,亦非在每一个案中适用均有显失公平之情形,但于本案中却有显著之不公平现象
,已如上述,故原审在审查系争退费内容后,已于判决中具体表明:“系争退费内容与民
法之规定有所牴触,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亦显失公平,而属无效”,该等论述并无不
当。又原审既认定被上诉人并无返还已使用贝壳币价额之责任,则上诉人对此部分即无请
求权,自无从与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买卖价金部分为抵销,故原审就此驳回上诉人之
抵销抗辩,当属有据,上诉人再以上开情词为辩,认原判决有不适用法律之情形,即无理
由。
(七)综上,原审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于法并无不合,并就上诉人之主张及辩论意旨,复
已为调查及论断,且原审取舍证据及认定事实之职权行使,亦无违背法令情事,上诉人仍
以上开理由提起本件上诉,求予废弃改判,显无理由,爰依民事诉讼法第436 条之29第2
款规定,不经言词辩论,迳以判决驳回上诉。
五、本件第二审诉讼费用应依民事诉讼法第436 条之19第1 项确定其数额为1,500 元,并
应由上诉人负担。
所以就法院意思来看,年幼使用者不可能完全明了合约内容,但败诉的游戏公司却对此事
实置之不理,是吗?
只不过,后来该虚拟之贝壳币,到底有没有随同退还?
作者:
jojojen (JJJ)
2021-01-10 20:35:00太长,可以直接讲结论比特币还要上车吗?
作者:
a23962787 (䏿“²éª°å的貓)
2021-01-10 20:35:00全部贴出来然后你就写两句是三小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1-10 20:37:00总之结论,游戏公司不甘利益被剥夺,提起不合法上诉 = =
作者:
UzInSec (影帝)
2021-01-10 20:41:00喔 原来是11笔1400 不是11笔中有1笔1400
作者:
www8787 (进击derLoser®)
2021-01-10 20:42:00有时候不游戏公司自己不告就是怕被认证 以后就是数据回收
作者: theiceking (BBtoKK) 2021-01-10 20:43:00
说真的虚拟游戏这块还有的吵游戏花钱买的东西是什么?数据所有权好像一直都不在玩
作者:
wen17 (祭祀风的人类)
2021-01-10 20:45:00重点第五段 其他删掉
作者: theiceking (BBtoKK) 2021-01-10 20:45:00
家手上,一直都是归属游戏公司,只是游戏公司有义务要保存好而已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1-10 20:50:00还是实际上,是四(五)吧...
对 重点只有四(五)的法院见解 法院对这个上诉分成5大段
作者:
a23962787 (䏿“²éª°å的貓)
2021-01-10 20:55:00负点或锁帐都没差吧
作者: theiceking (BBtoKK) 2021-01-10 20:56:00
一般游戏退款都是直接注销帐号吧
9岁小孩可以连续长期大量购买点数这点 不是法院要处理的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21-01-10 20:57:00
四(五)好呛 只退回未使用等于已使用的部分直接有效化
作者:
wen17 (祭祀风的人类)
2021-01-10 20:58:00(五)况查,系争退费内容虽准许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21-01-10 20:58:00
游戏公司本来就是已使用的部分也要使之无效化 还提出有替代方案你自己连这都不会
作者:
wen17 (祭祀风的人类)
2021-01-10 20:59:00所以游戏公司显然就没想赢啊= = 也知道不会赢只是想让以后想退费的家长知道 来打官司啊
作者: theiceking (BBtoKK) 2021-01-10 21:00:00
基本上就是告诉你钱太少别来烦,不然光时间成本就让你划不来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21-01-10 21:02:00
也是啦 拿出来反驳的理由就是说我很无能只能退回未使用
我觉得厂商也不会特地去搞实名制,因为这样反而会亏钱www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21-01-10 21:03:00
的部分已使用我无法处理 被反呛也刚好
作者:
wen17 (祭祀风的人类)
2021-01-10 21:06:00不用啊 因为实际上这种纷争很少 多数家长要嘛觉得没差要嘛不爽但也没不爽到上法院
作者:
a23962787 (䏿“²éª°å的貓)
2021-01-10 21:08:00这种程度应该不会请律师啦只是你家长自己的时间成本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21-01-10 21:12:00一万你不上诉 下次就是十万 百万了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21-01-10 21:15:00
上诉就算了 内容是昭高天下说我不会处理已消费的电磁资料
作者:
mabi930 (城墙都挡不住)
2021-01-10 21:17:00这样会不会以后有人当假课长爆抽转蛋,叫小朋友跑腿买点数,没抽到好东西就怒告公司退款
作者:
erisiss0 (965005)
2021-01-10 21:17:00游戏公司会直接封锁帐号掉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21-01-10 21:18:00
那就代储代买阿 唬烂是小孩子的帐号 是填假资料
作者:
OEC100 (OEC100)
2021-01-10 21:18:00不会抓外挂,不会救被盗的帐号,不会处理电磁资料不也是理所当然的
作者:
erisiss0 (965005)
2021-01-10 21:20:00找未成年搞这个可能会被当作组织犯罪。我不知道有没有比叫严重w
作者: theiceking (BBtoKK) 2021-01-10 21:21:00
同间公司这个手段最多用一次拉,假资料注册的帐号游戏公司一定跟你打官司不理赔到底
作者:
erisiss0 (965005)
2021-01-10 21:21:00按理说拉搞组织犯罪的可以关十年罚一亿就是
作者:
OEC100 (OEC100)
2021-01-10 21:22:00那你要找几个小孩当人头,有那本事直接去找黑卡了啦
话说四(五)仔细看的话对小孩有点恐怖==只要会员条款里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21-01-10 21:22:00
游戏公司连这种风险都担不了真的不要去卖东西了
作者:
a23962787 (䏿“²éª°å的貓)
2021-01-10 21:23:00未成年有没有事我是不清楚但是你肯定会出事
作者: theiceking (BBtoKK) 2021-01-10 21:23:00
会员条款不合法的直接是无效喔,这点法律有特别规范了
作者:
OEC100 (OEC100)
2021-01-10 21:24:00不然一个未成年的真的成功订了跑车,你是会要他们家吞下去吗
作者: theiceking (BBtoKK) 2021-01-10 21:24:00
一般来说会打到法院退款的,游戏公司退款完应该都会砍
作者: theiceking (BBtoKK) 2021-01-10 21:25:00
帐号外加封锁该资料再次申请帐号还有公司标错价钱也可以不履行不是吗?那种少打一个或好多零被下一堆单的有几间认赔过
作者:
a23962787 (䏿“²éª°å的貓)
2021-01-10 21:36:00是可以不履行啦,只是比较大的厂商通常就当宣传,虽然上次那个肉干根本负面宣传
是,所以10岁刷妈妈信用卡30万玩游戏,直接去找律师打民事比较快消保协调通常游戏厂商都不太会认帐
作者: theiceking (BBtoKK) 2021-01-10 21:50:00
如果能耗费到你家长时间厂商一定赚阿,能耗到最后一步就耗到最后一步,诉讼那点小钱厂商花的起,还有专门的法务可以跟你耗时间
作者:
UzInSec (影帝)
2021-01-10 21:56:00当假课长利用小孩 你还得先自己出钱 打官司才能拿回来.帐号还有机会被游戏公司因你填假资料和退款封锁
作者:
a23962787 (䏿“²éª°å的貓)
2021-01-10 21:58:00假课长要这样玩你就直接刷了然后退款不就好了
作者:
UzInSec (影帝)
2021-01-10 22:02:00还得和小孩串供 小孩证词要说假课长不知情是自主拿钱买.
作者:
asteea (Asteea)
2021-01-10 22:10:00被封就当退坑最少钱有领回来 <-就是会有这种人存在这个案件就厂商展示 玩家想用漏洞课先准备好来玩法律游戏虽然不一定适用案中原告 但警示其他玩家意义比较大
怎么这么多人替游戏商烦恼小孩课金被利用的问题?反正他们成本也没多高,电子资料而已是有损失多少?只是从赚一百万变成赚0元,是有损失?==
小公司吧 印象中google 好像一定时间内都可以退 只是之后可能不给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