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偷拍女仆更衣!店长“颜文字”道歉成铁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2-28 17:23:13
案件编号: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09 年小上字第 51 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意旨以:
上诉人在台南市○○区○○路○段000号末广町女仆咖啡店(下称系争咖啡店) 担任店长,
被上诉人均为该店员工。上诉人虽有在系争咖啡店更衣室装设行动电源造型之针孔摄影机
(下称针孔摄影机),但更衣室门关起来,因无讯号而无法观看,且上诉人装设时间系自
民国107年7月上旬至108年3月31日止,当时被上诉人张XX已离职,不可能被拍摄,被上
诉人陈XX仅于107 年10月18日、10月24日、10月31日及11月29日上晚班;被上诉人李X
X仅于108年2月10日、2月23日、2月24日上晚班,被上诉人陈XX、李XX均无法证明其
有在上诉人拍摄的10次之中,况被上诉人陈XX、李XX、庄XX、林XX至更衣室均会
关门,上诉人根本无法观看其等更衣画面,原判决徒以上诉人在刑事侦查中所为前后矛盾
之自白供述,认定上诉人有偷窥被上诉人非公开活动,构成侵权行为,显有违误。又上诉
人虽于刑事案件警询时供称其自107年7月上旬起至108年3月31日止使用系争摄影机偷拍约
10次等语,但并非谓该段期间每天均有拍摄,系争摄影机除有摄录影功能外,尚可作为充
电使用,被上诉人至更衣室时均会关门,上诉人纵有录影亦无法观看,系争摄影机仅作为
充电使用。上诉人事后与被上诉人陈XX在LINE对话时虽有道歉承认错误,然上诉人亦有
表示“我没有录影,真的,这台录影的功能是有问题的。它录影只会有噪声”等语,足见
上诉人确实未看到系争摄影机的画面,因被上诉人陈XX表示若上诉人承认错误就不追究
,上诉人为息事宁人,始依被上诉人陈XX之意思道歉认错,此属和解时之对话,依民事
诉讼法第422 条规定,应不得采为裁判之依据等语。并声明:原判决废弃;被上诉人在第
一审之诉驳回。
三、经查:
(一)上诉人指摘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422条部分:
上诉人主张其在与被上诉人陈XX之LINE对话内容中,固有道歉及认错,然此系因被上诉
人陈XX表示若上诉人承认错误就不追究,上诉人为息事宁人因而依被上诉人陈XX之意
思于LINE中道歉及认错,此道歉及认错系和解时之对话,依民事诉诉法第422 条之规定,
不得采为和解不成立后之裁判依据云云。按调解程序中,调解委员或法官所为之劝导及当
事人所为之陈述或让步,于调解不成立后之本案诉讼,不得采为裁判之基础,民事诉讼法
第422条固有明定,惟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XXLINE对话内容:“(上诉人,暱名玄野罪
)对不起。我错了(哭脸表情符号)我愿意负起责任”、“(被上诉人陈XX)请你承认你
的确有偷拍录影,并且郑重道歉”、“(被上诉人陈XX)不要再用颜文字了,这样我会感
受不到你的歉意”、“(上诉人)对不起,我有偷拍,这边,郑重的跟妳道歉。并且以后不
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有任何再犯愿接受你的任何要求”、“(上诉人)非常非常的抱歉
”、“(上诉人)一时的鬼迷心窍,造成对妳的伤害,非常抱歉”、“(被上诉人陈XX)请
问偷拍内容是偷看还是有录影”、“(上诉人)我没有录影”(见原审108年南司小调字第
2901号卷第19页),由上可知,上诉人于事后向被上诉人陈XX道歉认错,于被上诉人陈
XX询问其是否承认有偷拍时,上诉人坦承其确有偷拍等情,并非在调解委员或法官所为
之劝导及当事人所为之陈述或让步,原审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XXLINE对话内容采为裁
判之基础,即无违反民事诉讼法第422条之违背法令情事。
(二)上诉人主张其在系争咖啡店更衣室装设之针孔摄影机,因被上诉人进入更衣室均会
关门,故未侧录到被上诉人更衣画面,上诉人未观看到被上诉人更衣画面云云,惟原判决
业已审酌上诉人在刑事案件警询所为之供述,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XX间之LINE对话,
并参酌针孔摄影机产品功能说明书记载针孔摄影机具有可随时监控、不限距离,可边充边
录及红外线夜视等功能等情,认定上诉人自107年7月上旬起至108年3月31日,使用针孔摄
影机窥视被上诉人在系争咖啡店更衣室之更衣行为等非公开活动等情,上诉人抗辩被上诉
人更衣时会将更衣室门关起来时,系争摄影机无法接受讯号而看不到画面,只具有充电功
能云云,并不可采,并依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认定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利
用针孔摄影机窥视之行为,侵害被上诉人之隐私权,判决被上诉人得各请求上诉人赔偿精
神慰抚金新台币2万元本息。上诉人仍就原判决所为此部分事实认定及证据斟酌、取舍之
当否加以争执,惟取舍证据、认定事实本系事实审法院之职权,原判决依卷证资料,斟酌
全辩论意旨,依论理及经验法则而为证据之取舍,并说明得心证之理由,难谓原判决有何
违背法令,上诉人此部分主张,自不足采。
(三)上诉人另主张其于107年7月上旬至108年3月31日止放置针孔摄影机时间,被上诉人
张XX已离职,不可能被拍摄;被上诉人陈XX仅于107年10月18日、10月24日、10月31
日及11月29日上晚班;被上诉人李XX仅于108年2月10日、2月23日、2月24日上晚班,被
上诉人陈XX、李XX均无法证明其有在上诉人拍摄的10次之中云云,并提出被上诉人张
XX劳工退休金提缴申报表影本,及系争咖啡店107年7月至108年3月排班表为证。惟按当
事人于第二审程序不得提出新攻击或防御方法。但因原法院违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
此限,民事诉讼法第436之28条定有明文。上诉人所主张上开事实及法律之性质,于原审
并无不能提出之事由,原审亦无违背法令致上诉人未能提出之情事,依前开规定,上诉人
于第二审程序始提出上开新攻击防御方法,本院依法无从审酌,上诉人指摘原判决违背法
令,为不足采。
只能说,第一审不讲好来,第二审就要自行承担不利益、难翻案了……
作者: zxcv070801 (远坂樱)   2020-12-28 17:31:00
玄野罪 这什么神奇暱名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