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julaw (无念无想)》之铭言:
: 我想了解的就是究竟是什么样公共利益可以让你无视戏院守则之类的规范、冒着可能违反
: 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让你拿起手机偷拍呢?
: → BoBoLung: 就是言论自由啊 11/02 18:38
: → twKuhaku: 跟言论自由根本没关系 叫你发言别附版权物而已 不是禁言 11/02 18:47
: → BoBoLung: 不是只有禁言才涉及言论自由... 11/02 18:58
: → worldark: 这样扯言论自由... 11/02 19:06
: → BoBoLung: 不信就算了,自己去翻书 11/02 19:11
: → dephille: 笑死,讲不过人就叫人翻书 11/02 19:14
虽然说跟法盲对话真的很辛苦,但是没办法,法律普及本来就是这样的工作(摊手)
你们问合理使用的公益在哪,我回答你们言论自由,你们不信,我也只能请你们翻书。不
想自己找教科书也没关系,这里贴两篇论文摘要和一篇法普文章给你们。
言论自由与著作权的保护-兼谈著作权的限制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62752
我国宪法在保障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余,利用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了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得在我国,不致
产生著作权法是否违宪的疑义。但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财产权自由,以及著作权法激励创
作,促进文化的本意,却是所有民主国家一致追求的理想,也是达成民主社会的手段。如
何去协调两者间的冲突,使能相互配合,获得最完美的效果,对我国修改著作权法的此刻
,更是具有深沉的意义。
著作权与言论自由保障的限界—以美国有关受保护着作的技术措施之立法为例
https://hdl.handle.net/11296/gnkbg6
著作权法借由奖励创作之方式来达成促进人类科学文化进步之终极目标,可谓具有重要的
社会功能。由于著作权法的目的并不仅止于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在私人之著作权
与社会大众对资讯之利用自由间求取适当之平衡,至为重要。而在公众对资讯之利用自由
中,尚牵涉一项相当重要的基本权利,亦即宪法所保障之言论自由。就保障著作权之角度
而言,他人之言论自由难免会受到压缩;而从言论自由之角度而言,其既为宪法所保障之
基本权利,自不得任意对之为限制,否则宪法之规定将成具文。当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或
其他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关于其保障之限界何在,不乏详细之讨论;然而,尽管言论自
由与著作权之保障间亦有潜在之冲突存在,却未见足以媲美之深入讨论。
什么是“合理使用”?应该如何主张?
https://plainlaw.me/2018/08/27/
虽然国家以著作权法来保障著作权人之权利,但若过度保护,可能会影响他人的言论自由
、表达空间或著作、出版之自由,甚至影响知识与文化之传递、推广,因此才设立了“合
理使用”这样的机制来进行调和。它是一种著作权法对于著作财产权之限制,在符合法律
规定之情况下,即便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仍然可以在一定之范围或目的内加以利用
: 推 hms5232: 真的笑死 这样叫言论自由 原PO不用跟他浪费力气了 11/02 19:35
: → snake1204: 不必浪费时间跟他讲啦 11/02 19:52
: → poke001: 言论自由是这样用的喔XD 11/02 20:31
: 推 AirO0264400: 喔...原来言论自由啊....蛤 言..言论自由??? 11/02 20:41
不过我想就算贴了文章,你们多半也不会看啦。但是只要有人愿意看,我就不会觉得这是
浪费时间和力气,有办法教会一个人是一个,其他装睡叫不醒的,我也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