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鬼灭之刃电影遭大量上传IG、FB限动 木棉

楼主: fjulaw (无念无想)   2020-11-02 18:22:32
※ 引述《BoBoLung (泡泡龙)》之铭言:
: 唉,我们台湾的法治教育真的是很不足,这篇不谈盗版漫画和盗录片尾在道德上(要不要
: 谴责)有没有差别,我们就只说法律,不然一堆法盲在那边睁眼说瞎话,不要说有没有双
: 重标准,就连法律标准是啥都搞不清楚。
: : 推 kuninaka: 合不合理你上法院看法官怎么说 11/02 17:03
: : → kuninaka: 合理使用是法官的自由心证 11/02 17:03
: : → dieorrun: 合理使用也只是不能罚你而已 要你撤你还是得撤 11/02 17:04
: : → wl2340167: 我看1000个法官又有1000个判法 跟人格权一样 11/02 17:04
: : → iam0718: 推 每个法律人见解都不一样 上法院就是骰 11/02 17:06
: 法官只能在“事实真伪”的地方适度的自由心证,而“合理使用的标准”不能自由心证,
: 这是有明确标准的--除了法条明订的四个考量:利用之目的及性质、著作之性质、所利
: 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各项
: 内容具体要考量哪些,怎么判断,全部都有清楚的标准--你可以不同意,但是不要随便
: 说别人没有标准。
: 例如“智慧财产法院 107 年民著诉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就很明确指出,(1)利用之目的
: 及性质要考量“商业/非营利、转化程度”,(2)著作之性质要考虑“原创性”,(3)所利
: 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还要考虑“核心/非核心”等等,才不是自由心证。
: 当然,你可以说再怎么明确的标准也会有模糊空间,例如不要说转化性、原创性,或是核
: 心不核心,就说整个比例,到底几分之几算是占比太多?35%太多,34%呢?为什么差1%有
: 差?这种钻牛角尖的质疑当然无法全部回答,但是就这样说法官都是自由心证,根本是睁
: 眼说瞎话。
: 另外只要符合“合理使用”不只是不能罚,也不能随便撤。你随便撤我内容,反而是侵害
: 我的权利--只是因为平台业者通常会配合撤,然后没人会为了自己合理使用的贴文被撤
: 掉就打官司而已,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 嘘 Aotearoa: 电影放映前都会提醒 禁止录影、录音、摄影 11/02 17:11
: : 嘘 y0707186: 说厂商自己的规定的是不知道电影播放前都会有著作权法 11/02 17:11
: : → y0707186: 宣导吗? 11/02 17:11
: : → Aotearoa: 不管是哪个片商的片,预告片放完,正片开始前都会提醒 11/02 17:12
: : 嘘 dos01: 我跟你说 你不能理解的就是这是版权方的权力这件事 11/02 17:13
: : → dos01: 告不告 别人能不能贴都是版权方决定的 不是你决定 11/02 17:13
: : 推 ohmylove347: 事实就是录了放上网你录多少都被必输,我忘记确切名 11/02 17:13
: : → ohmylove347: 词叫啥,反正能分享且再现的方式一定触法,单看版权 11/02 17:13
: : → ohmylove347: 方要不要告,什么市场价值比例多少都没用 11/02 17:13
: : → AirPenguin: 营业场所的条约消费者同意就有法律效力你知道吗 11/02 17:16
: 没有违法就是没有违法,不管你怎么宣导,都不会改变这个事实。而有没有有合理使用,
: 也不是版权方可以决定的,更不是版权方要告就一定触法(另外这个行为叫“重制”)至
: 于电影院的提醒,营业场所的条约,这指的是“电影院规则”也就是你和电影院的民事问
: 题--如果你拍摄了,不管有没有侵权,电影院都可以请你离场。
: 这和“合理使用”甚至是著作权都完全无关,不要把两这混为一谈。
: 大概就是这样,反正重点就是,只拍片尾,百分之百是合理使用。其它要说这样很亮影响
: 别人、有可能影响日方不愿意授权等等,这些巴拉巴拉的理由,就随便,但是法律的部分
: 就是很明确的没有违法--如果要说什么法律和道德不一样也可以,那就好好讨论道德,
: 不要乱扯法律,以上。
我能理解,也同意你引用的判决与法律条文。
不过在合理使用这部分我觉得与你见解就不同了。
首先在著作权法第一条就明白地提到了这部法律是为了为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调和社会
公共利益等等。
因此著作权法原理上就是先给予著作人著作权,但如果有公益上的考量,就以“合理使用
”规定限制著作财产权之行使。
你的论述我想是没有太大争议,但是为什么偷拍这个动作会符合公益上的考量而必须让你
合理使用却没有提到。
我想了解的就是究竟是什么样公共利益可以让你无视戏院守则之类的规范、冒着可能违反
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让你拿起手机偷拍呢?
如果偷拍是为了炫耀、跟风、打卡之类的目的,你确定有必要以合理使用来限制著作权法
对著作权的保护吗?
作者: BoBoLung (泡泡龍)   2020-11-02 18:38:00
就是言论自由啊
楼主: fjulaw (无念无想)   2020-11-02 18:44:00
就当真的是言论自由吧...这有符合最小侵害原则吗w
作者: BoBoLung (泡泡龍)   2020-11-02 18:47:00
政府限制人民权利才要最小侵害啊,人民之间就是利益衡量
作者: twKuhaku (TW-[  ])   2020-11-02 18:47:00
跟言论自由根本没关系 叫你发言别附版权物而已 不是禁言
作者: BoBoLung (泡泡龍)   2020-11-02 18:58:00
不是只有禁言才涉及言论自由...
作者: worldark (達克貓)   2020-11-02 19:06:00
这样扯言论自由...
作者: BoBoLung (泡泡龍)   2020-11-02 19:11:00
不信就算了,自己去翻书
作者: dephille (一鍼同体!全力全快!)   2020-11-02 19:14:00
笑死,讲不过人就叫人翻书
作者: Thatman1824 (AI人工智障)   2020-11-02 19:20:00
不然怎么办,跟你说喝巴拉松会死,你偏说只会烧伤食道不会死,叫你去翻书,你说讲不过人就叫人翻书
作者: hms5232 (未)   2020-11-02 19:35:00
真的笑死 这样叫言论自由 原PO不用跟他浪费力气了
作者: snake1204   2020-11-02 19:52:00
不必浪费时间跟他讲啦
作者: poke001 (黑色双鱼)   2020-11-02 20:31:00
言论自由是这样用的喔XD
作者: AirO0264400 (AirO)   2020-11-02 20:41:00
喔...原来言论自由啊....蛤 言..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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