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为啥国人对盗录卡通电影的容忍度这么低?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16 23:25:02
主要问题在于,若按“吓阻理论”的意义走的话
本质上来讲,“透过预先宣告严刑峻罚,就能吓阻人类的犯罪行为;如果已经有人犯罪,
透过严惩他们来杀鸡儆猴,便能吓阻其他人犯罪。”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
有时出现刑罚判得太轻,抑或是藉著各种理由、导致得以开脱之无法治罪的事情
而且,不管在哪个国家,情形均是相同。
以现实判例来讲吧:
甲、智慧财产法院 108 年刑智上易字第 92 号刑事判决
(案由:擅自下载某电影的盗版档案,之后再上传到论坛,以供不特定多数人登入、点选
    观看)
伍、检察官上诉意旨略以:被告于审理中矢口否认犯行,其以网络传播侵害胜于有形物之
传播,致侵害告诉人之著作财产权甚钜,复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并赔偿其损害,犯后态度
不佳,原审量处被告2 次犯行各拘投40日,应执行拘役70日,尚有过轻,况相同类型之各
地方法院见解有判处有期徒刑之情况,难认原审判决量刑符合比例原则及公平原则等语。
惟按,量刑之轻重,系属事实审法院得依职权自由裁量之事项,茍于量刑时,已依行为人
之责任为基础,并斟酌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情状,而未逾越法定范围,又未滥用其职权,
即不得遽指为违法。本案原审于量刑时,已依上揭规定并审酌被告上述情状,量处被告前
揭刑度,量刑尚称允当,并未滥用其自由裁量之权限,尚无违法或不当之情形,检察官上
诉谓原审对被告量刑过轻,有违量刑之内部界限,并无理由。
乙、智慧财产法院 107 年刑智上易字第 40 号刑事判决
(案由:擅自从“对等网络档案分享”平台下载某港产电影的盗版档案,之后再上传到论
    坛,供不特定人另行下载,由有罪改为无罪)
四、(二)
再查,被告辩称系争IP虽由其申请,惟家中尚有其妻子、弟弟、弟媳及其母亲等人,家中
设有三台WIFI无线分享器,家人均有使用网络,其有将密码提供予家人使用,亲友来访时
,其亦会将密码提供予亲友使用(见原审107 年2 月7 日审判笔录、本院107 年7 月18日
准备程序笔录),则系争IP于105 年9 月20日下午5 时30分许,以BT软件下载及上传系争
电影之人,是否为被告,尚非无疑。检察官并未提出相关事证,足以证明透过系争IP下载
系争电影之设备,即被告所使用之电脑设备或行动装置,且依本案卷内资料,亦无证据证
明被告所使用之电脑设备或行动装置,存有或曾经存有系争电影之档案,自无从认定被告
确系实施本件非法重制及公开传输行为之人,尚不能仅凭被告为系争IP位址之租用人,遽
为不利于被告之认定。虽然,被告自承其家中所设之WIFI无线分享器设有密码,其有将密
码提供予家人或来访亲友,使他人可透过系争IP位址连结互联网等语,惟被告将其持有
无线网络分享器密码提供予他人,而使第三人得透过系争IP位址连结互联网以下载及上
传系争电影,实施本件侵害著作财产权之行为,此部分乃属被告是否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
注意,导致侵权行为之发生,而应负民事上过失侵权行为责任之问题,与本件认定被告本
人是否故意以重制、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之行为无关。至于被告所辩,其
所设定之WIFI分享器之密码可能遭他人破解,或为他人植入恶意程式,成为僵尸网络跳板
云云,并未举证以供查证,无非空言抗辩,尚难采信。
丙、智慧财产法院 107 年刑智上易字第 10 号刑事判决
(案由:以不详方式取得未经授权播放之电影,再让用户以付费方式重置谋利,经上诉维
    持无罪判决)
四、(三)
公诉人虽另称因本件被告提供系争APP 予公众使用,并获有利益时,其犯行即已既遂,在
其撤下系争APP 之前,其犯行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是其自104 年8 月6 日起至106 年3 月
23日止之犯罪行为只有一个,无庸细分被告侵害之各别影片,纵然有多数被害人,只要有
任何一个被害人提出告诉,效力均及于被告犯罪行为之全部云云,惟按告诉乃论之罪,仅
对犯罪事实之一部告诉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犯罪事实之全部,此即所谓告诉之
客观不可分之问题,因其效力之判断,法律无明文规定,自应衡酌诉讼客体原系以犯罪事
实之个数为计算标准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诉乃论之罪本容许被害人决定诉追与否之立法目
的以为判断之基准。犯罪事实全部为告诉乃论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时,若其行为为一个且为
一罪时(如接续犯、继续犯),其告诉或撤回之效力固及于全部。但如系裁判上一罪,由
于其在实体法上系数罪,而属数个诉讼客体,仅因诉讼经济而予以拟制为一罪,因此被害
人本可选择就该犯罪事实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诉追,被害人仅就其中一部分为告诉或撤回,
其效力应不及于全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7号判决意旨参照)。查本件告诉人请
求诉追之犯罪事实系系争APP 之经营者、开发者侵害告诉人就系争影片之权利,纵另有其
他影片著作权人或被专属授权人之著作财产权同受侵害,被害人亦非相同,而属实体法上
之数罪,从而,单一告诉权人所提出之一部分告诉,效力自不及于全部,本院仅得就本件
告诉人取得专属授权之系争影片部分为审认,是公诉人此部分论断显有违误,殊难置采;
而有关系争影片部分,本件依现存证据无法证明告诉人之权利于被告经营系争APP 期间即
受侵害,业如前述,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可佐,参照前揭说明,自不足为不利被告
之认定。
除了上述判决意旨说明以外
在两年半以前,《三立新闻网》也曾以新闻的形式,进行宣导: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59141
“不只看舞台剧、戏剧演出难防观众偷拍,其实电影院、演唱会也有类似问题,像是电影
 院会派工作人员在场内巡视,发现偷拍会在散场时请他删档,否则如果片商要提告,违
 法著作权法最高可以罚75万元。不过多半演出单位都采取柔性劝导。……
 宣导片不断提醒,看电影不能盗录,各大影厅外头都会立告示牌,禁止摄影录影,电影
 放映中工作人员场内巡视,发现偷拍会在散场时要求删档,否则影院将协助蒐证,若片
 商要提告,以违反著作权法可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最高并科罚金75万元。”
主观而言,如果只是给自己及亲友观看,而从未上传到互联网或公开兜售,这倒很难被
追究刑责
到头来,就只能靠自身在公民意识上的醒悟、电影院工作人员多加巡逻,才能遏制这个不
恰当的光景了。
作者: lhy8104522 (菲伊斯)   2020-08-16 23:56:00
因为盗录被抓到要上法院就够麻烦了吧 你以为盗录的那种货色还会干嘛? 在天桥下面卖DVD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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