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mas ()》之铭言:
: 这样判有罪很奇怪吧 玩家做的是玩游戏的无害行为 是神经病茅场自己把杀人行为连结上去的
: 这样有罪的话 那抢匪跟警察说 “攻坚我就杀了人质” 然后警察攻坚 人质死了 警察有罪?
同意你的结论
大豆的想法是
1、前面有几位板友提到“很难抓”“找到凶手有困难”等等
我想发文者想询问的是“有罪”与否是建立在罪责上,
因此“能不能抓到”这是事实认定的问题,不包含在讨论内,合先述明。
2、玩家的死,死因来自于“烧脑”(这边就不讨论现实性问题了)
而这个烧脑的动作来自于茅场的指令,或是茅场设计的AI的指令
因此无论动机为何,茅场是杀人实行犯应无疑义。
3、至于说,因为玩家在游戏中被其他玩家所杀害-> 导致烧脑
我的看法是,其实这一动作中并不能导出动作者是杀人犯这一结论
为什么?
因为这存在一个“因果关系能否被中断”的问题
首先在游戏里杀害其他人的玩家,他是否准确认知到“我作了这个动作对方就会死亡”
的情况。这点前文已经有讨论。
其次,当玩家“杀”了被害者时,事实上玩家并没有能力掌控被害者是否真的死亡
而也没有能力促使其一定发生。
举个例子:
A眼见一大客车疾驶而来,在一瞬间以杀害B为目的,将B推到马路上导致B被大卡车
撞死,这是A可以预见的事实,且无人可以阻止其发生。
此时A负有故意杀人罪的罪责。
但是
C在游戏里杀了D,C知道茅场的规则,并且以杀害D为目的,将D在游戏中杀害。
并且C期待D死亡的结果会发生。
但是实际上,茅场(或其指挥的AI)才是真正执行烧脑命令的,C既无法指挥
也无法促成其发生,假设茅场并无执行烧脑的命令,D就不会死。
因此这里有所谓“因果关系中断”
换句话说,真正杀害的只有茅场而已,只要他不愿意作,D就不会死。
再来,这里有没有所谓“刑法第29条教唆犯罪”的问题
简言之,C虽然没有真正杀了D,但是C 教唆茅场杀了D,这样的问题
在我国学界的认定上,无论是直接或间接,都可以形成教唆犯罪。
因此C 告诉茅场杀了D,而他果真杀了D,成立教唆犯。
系卡系!! 教唆犯的前提,是被教唆者本来没有犯意。
而在茅场实行这个游戏时,他就具有“杀害”所有人的犯意了。
所以教唆犯个人认为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