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日本告中国《奥特曼》侵权案 结果出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7-09 10:03:49
查找了当初的声明稿:
本公司为奥特曼、赛文奥特曼等一切“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制作人以及著作权的所有人。
近日在2016上海国际电影节活动中,“珠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悦东方
文化传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允许,擅自发布了将要使用“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原作《奥
特曼》来进行影视改编企划的消息。
此发布会的举办不但未经本公司许可,本公司亦对此发布会毫不知情。另外,在发布会上
所发布的内容,也与事实大相径庭。
虽然以上二公司主张其得到了TIGA Entertainment Co., Ltd (TIGA)的授权,然而作为
著作权人的本公司从未对TIGA(包括向 TIGA 进行所谓权利授权的UM Co., Ltd. (UMC))
进行任何与“奥特曼”系列作品相关的任何授权。
UMC主张,泰国人辛波特・桑登清(以下称“辛波特”)与Tsuburaya Prod. and Enter-
prise Co., Ltd.(此公司名亦是错误的)之间在1976年缔结的奥特曼形象的授权文件(
以下称“1976年文件”)是真实有效的,在这个前提下,UMC 自2008年12月24日从辛波特
处取得了该文件的所有权利。然而,这样一份错漏百出,连公司的名称等基本信息都被写
错的文件明显是造文件。
对于辛波特有直接司法管辖权的泰国最高法院,于2008年2月5日(案件编号 7457/2550)
做出了1976年文件为造文件的终审判决。此判决已经生效,辛波特没有任何可以对外进行
转让的权利。因此,在判决结果下达之后才签订权力转让协议的 UMC,在没有得到本公司
许可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可主张奥特曼系列权利的法律证据。
同时,根据此前UMC 自已出示的所谓“1976年文件”,该文件文本明确记载的权利类型,
也完全不包含任何制作新作品的权利(即不含改编权)。因此,在未经本公司许可的情况
下,本次发布会所提出的企划均不得进行。
并且,本公司为了避免1976年文件所引起的混乱,已于2014年7月10日将1976年文件的解
约通知书发送至UMC以及辛波特处,通知其解约。并且,在解约通知书里明确记载,此解
约通知书不能代表本公司承认1976年文件的有效性,任何人都无权承认其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发
布的内容是未经本公司许可的虚假信息。
(下略)
再看当时的电影剧情摘要:
近期,全球各地纷纷出现巨大灾难先兆。GSB 全球保安局派出钢铁飞龙彻查此事,却意外
发现事件与消失半个世纪的奥特曼有关系……新旧两代地球守护者竟然成为你死我活的敌
对双方。这究竟是一场误会还是一场阴谋?最后是谁得到了足以毁天灭地的能量晶石?
基本上,此案确属当时已经失效的合约争议案之延伸
而且于2018年04月18日在美国第九巡回地方法院的诉讼中,圆谷已经获胜,责令UMC 等公
司赔偿肆万伍仟余美元的损失并堂费(诉讼费)。
虽然UMC 事后在05月07日提起上诉,但上诉法院于去年年末判决驳回
至今年03月04日上诉期届满时,亦未据此上诉至终审,最终案件定谳,败诉方必须赔肆佰
万美元给圆谷(当下是否已经完成违约赔款,无法得知)
只不过,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 号的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与辛波特、采耀
公司的答辩意见,现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
首先,从时间上看,二审法院系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而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上海圆谷公司是在2010年11月12日向二审法院递交辛波特于2010年9月15日泰国法院刑事
案件中所作自述,故二审法院未对此予以评判不存在程序上错误。其次,圆谷制作株式会
社、上海圆谷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该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辛波特于2008年2月之后已
将《1976年合同》的权利转让给UM公司,辛波特因此失去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故已不具备
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对此,本院认为,辛波特、采耀公司提起本案一审诉讼的时间为
2005年9月30日,而被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2年至2005年之间,即使辛波特在一审起诉
之后将《1976年合同》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了第三方,也不当然丧失其权利转让前所依法享
有的民事权益,进而影响其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鉴此,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
谷公司以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是否侵害辛波特、采耀公司对奥特曼相关作
品的独占使用权的问题
本案中,辛波特、采耀公司主张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侵害其享有的涉案奥特
曼相关作品独占使用权,其首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该项权利,这也是认定圆谷制作株
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是否侵权的前提。鉴于辛波特、采耀公司为支持其主张不仅提供了
《1976年合同》,而且还提供了《致歉信》予以佐证;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
主张《1976年合同》系伪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确认《致歉信》的真实性,
据此,二审法院未支持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关于涉案合同系伪造的主张,并
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侵害了辛波特、采耀公司对奥特曼
相关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并无不当。下面主要针对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申请再
审新提出的如下问题予以回应:
1.关于是否需要对《1976年合同》上的“公章”予以鉴定的问题
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但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需
要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进行鉴定,应由法院决定。关于是否需要对《1976年合同》
上的“公章”予以鉴定问题,鉴于辛波特、采耀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该合同上的
“公章”的真实性,故二审法院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但二审法院未在
判决中予以说明理由欠妥,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2.关于泰国警察总署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予以采信的问题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作为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的鉴定结论,必
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对于鉴定程序合法,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鉴定结论
,一般可以作为法院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简单的将鉴定结论直
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具体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实质性审查判断仍是法官是否采信鉴定结论
的前提,否则无异于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权让渡于鉴定机构。中国法院对涉及外国鉴定机
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直接
认定泰国警察总署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法律依据是正确的。特别是本案在辛波特、采耀公
司对该鉴定结论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未采信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提
交的泰国警察总署出具的鉴定结论亦无不当。
3.关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能否向本院申请承认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问题
中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修改施行)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
认和执行。”该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
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据此,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申请承认泰国法院生
效判决不管能否得到支持,都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由该院依法进行
审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向本院申请承认涉案泰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不符
合上述规定,超出了本院对本案的审查范围。
4.关于泰国法院刑事判决对本案是否具有证明力问题
鉴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泰国法院刑事判决系未生效的
一审判决,对此,本院认为,即使该刑事判决系生效判决,也不必然对本案案件事实具有
证明力。中国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案件事实,依据中国的相
关民事程序法及实体法作出裁判。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以泰国法院作出的刑
事判决作为否认二审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的证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总而言之,现在来看,相关版权争议案件的后续进展
日本法庭方面似乎未再重提(2004年终审当时认定有效),但在其他地方,近期多都判定
无效了。
以上。
作者: REDF (RED)   2020-07-09 10:06:00
中国因为Tiga大红的关系一直很想吃超人力霸王这饼 圆谷也一直很想深入推动中国市场 不过由于政府是那种感觉东西 导致一波三折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7-09 10:09:00
目前在网络上还能找到该影片,不过就看有没有再上诉了...
作者: shadow0326 (非议)   2020-07-09 10:15:00
我猜日本大概没上这片吧 所以也没有重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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