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私立学店法律系啦,应该也可以算法界人士了
首先我们先看社维法第83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
二、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任意裸体或为放荡之姿势,而有妨害善良风俗,不
听劝阻者。
三、以猥亵之言语、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异性者。
要件有三个
1.公共场所
2.任意裸体或为放荡姿势
3.不听劝阻者
所以只要在公共场所裸露或做放荡姿势,而且又不听执法人员劝阻者当然就是违反社维法
囉
她的例子问题就在没人报警劝阻,还有一点是如果警察劝阻之后有马上穿起衣服一样也是
没违反社维法的
再来看刑法第234条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关于猥亵的定义可以参考大法官释字第617号
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之描绘与
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
为限
这个部分应该就比较看法官怎么认定了,我自己的看法她露黑森林的行为确实客观上有和
性器官联结阿,而且我这个普通一般人看了也觉得很羞耻侵犯到我的道德认知了,所以我
觉得应该有违反刑法234条
有问题的可以推文问我,我尽量回答
虽然我平常上课很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