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instean (台北捷运世界一流)》之铭言:
: 这已经不是同人界喜好者的范围,而是标准的商业行为了。
: 谷阿莫那种还勉强可以用"为评论而合理使用"来解套,现在
: 他们是演奏整首曲子来赚大钱,这样做没问题吗?
我私立学店恐龙法官系啦
两三年前有修过著作权法,刚把以前上课的讲义重新复习了一下
不过毕竟是两三年前上的都忘的差不多了,而且毕业后也没打算考律师或从事法律相关工
作
所以平常上课蛮混的,有错请见谅并帮我指正 谢谢
这个问题前面有人解答过了,将自己演奏的作品制作成影片格式,上传到YouTube网站,
会涉及著作权法“重制”与“公开传输”音乐著作(词、曲)之利用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
22条第1项及第26条之1的规定,著作财产权人专有“重制”及“公开传输”其著作之权利
。
除非有符合44条到65条合理使用的规定外,必须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
那么很多人看到第55条: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
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于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
开发表之著作
会以为那么我不以营利为目的上传YT是不是就符合第55条了?
其实是一样不行的,因为第55条并没有包含公开传输权,而看起来很像的公开播送权
指的是基于公众直接收听或收视为目的,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他器材之广播系统传送讯
息之
也就是像是电视台或广播电台之类的,与公开传输并不相同
至于谷阿莫的案例的话,那时候上课的时候好像刚好就是谷阿莫被告所以老师上课有提到
过
谷阿莫主张的是自己有符合第52条: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范围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合理使用之规定。
但是
1.他的影片内容是将电影的剧情浓缩成几分钟让人知道电影所讲述的剧情,而并非所谓的
评论
2.依第65条有关合理使用的判断基准,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
利教育目的
他上传YT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虽然他只用电影中几分钟的内容,但其利用之内容质量足以让观看者能够大致了解电影的
剧情
所以谷阿莫的行为并不符合第52条合理使用之规定
记得那时候上课老师好像是这样解释的,我凭印象打的
还有质量我是直接抄法条的别说我用对岸用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