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务] 废除4-12

楼主: posen2012 (posen)   2020-02-22 18:59:47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铭言:
: 本案超过50名使用者连署,移转至C_Chat讨论
: 板务讨论规则如下 违反规定者 处罚水桶30天
: 1.每人限回一篇 并直接以此标题回文 不得更改标题
: 2.可以按大写E 修改内文 禁止自删后重发
: 3.仅限于讨论废除4-12切勿离题
: 4.讨论请对事不对人 保持理性 谨慎言词
: 5.此意见发表为预计开放7天 届时会公告禁回
: ※ [本文转录自 C_ChatBM 看板 #1UGCZsnU ]
: 作者: kirbycopy (铁面骑士) 看板: C_ChatBM
: 标题: [板务] 废除4-12
: 时间: Mon Feb 10 11:07:28 2020
: 4-12 〔他板看板事务与风气违规〕
: Ⅰ 发文、回文讨论其它看板或讨论区之看板事务、看板风气者,
:        处直接水桶一周以上。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二周以上。
: Ⅱ 转文而违反前项规定者,处直接水桶二周。
: 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一个月以上。
: 这条板规实务上行使非常困难
: 照字面意思,不管是讨论百度贴吧、reddit、巴哈事务和风气都该桶一桶
: 但这根本不可能,甚至扩大解释FB粉丝团、推特甚至水管的议题是否也不能提和转文
: 所以这条实务上几乎只能偶尔用来桶桶讨论其他PTT看板的文章(而且板主也不太海巡这个)
: 但这样就变成"可以讨论其他网站却不能讨论同网站的其他看板"这种奇怪的规定
: 然后另外就是八卦板和边板都可以没事就发文说西洽皇城怎样的
: 西洽发文时却要小心翼翼不能讨论到八卦板和边板,觉得这样非常不公平
: 所以我提议废除此条板规,反正有啥太超过骂其他看板的言论,还有4-7可以用阿。
根据我的理解懒人包是:
kirbycopy认为4-12这条
检举其他讨论区成功率不大 但是检举PTT他板很高
所以觉得很鸡肋于是喊要废除
于是有了这篇板务文
作者: Antihuman   2020-02-22 19:02:00
只是版主有在把关 如果是板皇+检举仔 一堆人得下去
作者: sos976431 (sos)   2020-02-22 19:03:00
哇 这次你说的真棒
作者: plzza0cats (西黑百夫长)   2020-02-22 19:03:00
大师只服你
作者: kkenex (kenny)   2020-02-22 19:04:00
作者: Wardyal (Wardyal)   2020-02-22 19:10:00
我是觉得与其废除,改一下说法比较好改成不会让人误会容易被桶的错觉
作者: reachhard (今天还是没睡饱)   2020-02-22 19:11:00
他不是叫Jerry吗 怎么变Jeryy
作者: mothersoup (母汤压路机)   2020-02-22 19:30:00
当然要废除可以任板主曲解意思,诠释的板规现在的板主不搞事,不代表未来的板主不会
作者: JeffMnO4 (H2SO4isStrong)   2020-02-22 19:31:00
现在的版主没有处理不代表以后的版主就不会用这条海桶,这条规定的定义实在是太模糊且没有必要了
作者: sysloljs (难取)   2020-02-22 19:41:00
一语道破
作者: andy3580 (嘴砲系型男)   2020-02-22 19:42:00
我觉得放任文字描述整个有问题的破板规在上面才是不符合程序正义 这条毫无道理应废除不废以后有版主拿字面上的意思桶人再回你依法行政 也拿他没办法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20-02-22 19:56:00
拿掉还不是一样可以爽爽桶 哪有差 XD
作者: jim924211 (海未推)   2020-02-22 20:34:00
都版皇的话真要捅你应该有其他条更好找吧
作者: JeffMnO4 (H2SO4isStrong)   2020-02-22 20:58:00
照你的逻辑,我们必须要等到有版主拿这条乱桶才能开始思考要不要废除这条,等破口出现再开始弥补而不懂得预防,不错嘛的确拿掉这条并不能完全阻止有版主要拿其他规定乱桶,但至少减少一些可能性你比喻的菜刀有其砍人以外的必须用途,4-12有什么用途?还请你告诉我我对4-12的质疑点有两个:1. 根本上是否有存在必要 2.若真有必要,其定义是否过于模糊?如同你所举的数据,许多看来已构成违法要件的例子都是无罪开释,这是版主的自由心证,大家至今相安无事。在我看来,4-12就是恶法,其终究留了一个后门在那里,我们难以确保未来的版主会不会利用这条执法。为何不借由废除4-12降低这种可能性?用体制去避免所谓版皇的出现?我本身是支持1的,我认为现有法规已经可以避免4-12所述内容之情形的出现,你如果认为4-12有存在必要,不觉得其定义过于模糊吗?行之有年却无灾情就代表这是条该存在的法规吗?这样的说法也过于维稳
作者: Xavy (グルグル回る)   2020-02-22 23:26:00
你根本不知道4-12怎么来的才会虾鸡八说一大堆
作者: JeffMnO4 (H2SO4isStrong)   2020-02-23 00:23:00
楼上,请就目前4-12的内容与当前执行面讨论,这比起由来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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