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livedoor.com/article/detail/17817256/
日本一位女性同人漫画家发现自己的同人志被上传到盗版网站,
一状告上法院求偿1000万日圆,最后法院判赔219万日圆。
漫画家聘请的律师表示,
律师事务所先是从盗版网站的网页广告中找到广告代理商,
再依据律师法23条请广告代理商提供网站经营公司的资讯后,加以提告。
这次经营盗版网站的是熊本市的“アクラス”公司,总共经营了七个盗版网站,
其中部分网站有显示漫画的点击率,部分网站没有。
原告方采用“SimilarWeb”软件分析网页的点击率加以求偿,
但未受法院认同,最后法院则是从其他网站的平均点击率为基础计算,
将所有网站合计的点击率除以作品页数,
并依照著作权法114-1算出赔偿金额。
经营盗版网站的熊本市“アクラス”公司也提出抗辩,
认为同人志本身就是违法二次创作,漫画家借此求偿是权利滥用,违反诚信原则。
但法官则表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那些漫画是违法二次创作,
最后判该公司需赔偿219万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