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k182325 (万里花我老婆)》之铭言:
: 著作权修法 非法数位重制拟纳非告诉乃论罪
: 为了加入CPTPP,经济部将修正著作权法,将非法数位重制、散布及公开传输,且侵害著
: 作权人超过新台币100万元以上,将改为非告诉乃论罪,吓阻侵权行为,力拼新会期过关
: 。
这则新闻感觉避重就轻
我找了别则
这修法在对网络方面的规定
洪淑敏表示,过往电影等著作权相当明确,但著作权的查核大多集中在重制大量光盘上
,但随科技进度,现今以网络或USB随身碟作为载具的侵权行为也随之增加,因此扩大违
反著作权的公诉范围,只要是有数位格式重制、散布、公开传输且有意图营利等侵权行为
,修法通过后都算违法行为。
本次修法也重新订著作财产权无形权能规定,智慧局说,因应科技发展需要,修正公开播
送与公开传输定义,将与电台或电视频道同步内容的网络传输由公开传输改为公开播送范
围。若将他人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著作内容,同时以萤幕、扩音器或其他机械设备再向公
众传达,须取得授权,维护著作权人权益。(新闻来源:工商时报─记者冯建棨/台北报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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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考了一下所以
电台与电视的网络内容=公开播送
如果网络上的YT或实况有人转播或使用=非告诉乃论罪
条件设定是100万元以上
怎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