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为什么未来数位跟动画疯可以开车?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1-20 20:35:48
※ 引述《ClannadGood (修)》之铭言:
: 因为看到一个新闻,
: https://reurl.cc/W42Rm7
: 在FB贩售男男性交影片,
: 被以散布猥亵物品罪起诉。
: 看一下刑法235条:
: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 九万元以下罚金。
: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
: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
: 没收之。
: 不禁让我觉得疑惑,
: 所以动画疯跟未来数位是靠着什么可以合法出版的?
: 又,这恶法啥时要改掉?
基本上,我已经在另一篇文章提过了
文章代码(AID): #1U6lL-vG (C_Chat)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78825086.A.E50.html
不过说到动画疯和电视节目分级处理办法的关系上,这里需要补充:
如果有仔细观察影片下方、动画标题旁边的分级标识,应不难发现,有关分级之管理一般
而言,和在电视上播放的版本(不管有无打码)一模一样。
话说回来,以法律层面而言
根据民国85年的释字第407号解释文:(节录)
“……惟猥亵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
 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之出版品而言。猥亵出版品与艺术性、
 医学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区别,应就出版品整体之特性及其目的而为观察,并依当时
 之社会一般观念定之。又有关风化之观念,常随社会发展、风俗变异而有所不同,主管
 机关所为释示,自不能一成不变,应基于尊重宪法保障人民言论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顾
 善良风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维护,随时检讨改进。……”
以及民国95年的释字第617号解释文:(节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谓散布、播送、贩卖、公然陈列猥亵之资讯或物品,
 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之行为,系指对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
 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为传布,或对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
 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未采取适当之安全
 隔绝措施而传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之行为;同条第二项规定所谓意图散布、播送、贩
 卖而制造、持有猥亵资讯、物品之行为,亦仅指意图传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
 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而制造、持有之行为,或对其他
 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
 讯或物品,意图不采取适当安全隔绝措施之传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而制造或持有该等
 猥亵资讯、物品之情形,至对于制造、持有等原属散布、播送及贩卖等之预备行为,拟
 制为与散布、播送及贩卖等传布性资讯或物品之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
 属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条第三项规定针对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
 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一概没收,亦仅限于违反前二项规定之猥亵资讯附着物及物品
 。依本解释意旨,上开规定对性言论之表现与性资讯之流通,并未为过度之封锁与歧视
 ,对人民言论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属合理,与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要无不符,并
 未违背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言论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所称猥亵之资讯、物品,其中“猥亵”虽属评价性之不确定法
 律概念,然所谓猥亵,指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
 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
 碍于社会风化者为限(本院释字第四○七号解释参照),其意义并非一般人难以理解,
 且为受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尚无违背。”
不过说到“无艺术性之猥亵资讯或物品”,其实当时并未有明确定义“如何足以刺激或满
足性欲”,仅于附注中说明:
“依据多数意见,系争法律的具体适用解释应为:若传布属于第一类所谓“硬蕊”之猥亵
 资讯或物品即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所欲处罚之行为。至于传布第二类非硬蕊之
 一般猥亵言论或资讯,是否构成上开法律规定处罚之对象,则须视行为人是否同时采取
 适当的安全隔绝措施而定。”
但理论上而言,再观‘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83 条
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
二、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任意裸体或为放荡之姿势,而有妨害善良风俗,不
  听劝阻者。
三、以猥亵之言语、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异性者。
虽然电视节目获允许在指定时间以外放送有露点的节目片段,但法律上依旧不行的原因,
就在于要避免胡乱散布不当片段、让公众阅览
且就算不以第235 条治罪,刑法也有其他条文,可予以处置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
  部位者。
因此,总结来说
对于“散布猥亵物”,其实难以明确定义,但如果没有设定阻隔墙的话,麻烦还是不小的
以上。
作者: sumarai (Pawn)   2020-01-20 20:36:00
SWAG都没事了
作者: plzza0cats (西黑百夫长)   2020-01-20 20:39:00
大师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20-01-20 20:40:00
SWAG的问题应该是主机放国外所以没办法抓吧
作者: an94mod0 (an94mod0)   2020-01-20 20:41:00
外国人都比我懂台湾的法律 对不起QQ
作者: a1234555 (肉宝宝)   2020-01-20 20:44:00
以上
作者: hedgehogs (刺猬)   2020-01-20 21:00:00
有心要搞就看后台了,握话语权才有解释权
作者: wei115 (ㄎㄎ)   2020-01-20 21:14:00
照惯例来说合法,大概是这样
作者: cyclone055 (硬件变尸体)   2020-01-20 21:33:00
以上。
作者: umbrellas021 (离心加蒜头)   2020-01-20 22:19:00
照这篇的话,个人理解是跟吃鱼喝茶属于灰色地带?
作者: ClannadGood (修)   2020-01-20 22:35: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