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男砸200万玩“天堂M” 游戏公司:他退费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1-15 14:46:44
※ 引述《hn9480412 (ilinker)》之铭言:
: 嫌登入慢要求偿!男砸200万玩“天堂M” 游戏公司:他退费前还抽卡516
: 次
: 记者陈羿妏/台北报导
: 萧姓男子玩“天堂M”手机游戏,刷了200多万购买虚拟货币点数和道具,却
: 指控该游戏的服务器时常壅塞,每次登入都得花费许多时间,令他十分不
: 满,决定提告游戏代理商“游戏橘子”,要求对方退还购买过的点数,再加
: 上其他赔偿共216万3619元。台北地院审理,认为请求无理,驳回告诉。全
: 案可上诉。
: 判决指出,萧男2017年12月底下载“天堂M”手机游戏,并陆续刷卡购买虚
: 拟货币点数和道具,共213万989元,但是长达5至6个月期间,他经常要打开
: 程式来玩却因为服务器壅塞,登入时间从10分钟至半小时不等,影响玩游戏
: 的品质,认为是游戏公司没有把维持系统稳定,依照合约要求赔偿。
: 此外,萧男向“游戏橘子”多次反映游戏品质,并想办理退费时遭屡被拒
: 绝,再加上得知其他玩家申诉后成功获赔,觉得被差别待遇,除原求偿外,
: 另外再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抚慰金。
: 游戏橘子表示,萧男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间有持续登入游戏,直到申
: 请退费前,抽卡次数高达516次,显示他可以正常操作,且萧男曾消费的金
: 额都已经转换成虚拟货币退回,认为无理由求偿。法官勘验游戏系统的电磁
: 纪录,确认萧男可以正常使用游戏货币,购买道具、抽卡,甚至还花掉170
: 万3717元的游戏货币,认定萧男主张无理,最终驳回告诉,游戏橘子免赔。
: 全案可上诉。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115/1625949.htm
附上判决书如下:(一部节录)
裁判字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诉字第 1528 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返还买卖价金等
主 文
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原告于判决确定前,得撤回诉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应得其同意。”“诉之撤回应以书状
为之。但于期日,得以言词向法院或受命法官为之。”民事
诉讼法第262 条第1 项、第2 项分别定有明文。原告起诉时
原以美商苹果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下称苹果公司
)及游戏橘子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游戏橘子公司)
为被告,嗣于本院审理中撤回对苹果公司之起诉,并经苹果
公司同意,揆诸前揭规定,并无不合,应予准许,是本件被
告仅余游戏橘子公司。
贰、实体部分:
一、原告主张:被告取得游戏“天堂M ”(下称系争游戏)之代
理权后,于民国106 年12月11日将系争游戏置于诉外人苹果
公司负责营运之iOS 平台上发行。原告于106 年12月底,经
由苹果公司经营之网络商店“App Store ”下载系争游戏,
并陆续以线上刷卡方式购买系争游戏虚拟货币点数及道具,
合计新台币(下同)208 万2650元,并同时支出手续费2 万
7501元及利息费用2 万0838元。惟自106 年12月29日起,原
告登入系争游戏时经常有服务器壅塞问题,每次登入均须耗
费数10分至数小时之等待时间,且上揭情事持续长达5 至6
个月至107 年7 月15日止未有改善,足见系争游戏品质未达
一般游戏应有之标准,依据系争游戏服务合约书(下称系争
契约)第20条第3 项约定,被告提供之系统设备发生中断、
不能进行连线之情形,原告自得依上开约定请求被告返还已
扣除之费用,即原告购买系争游戏虚拟货币点数及道具价款
208 万2650元,原告仅就其中201 万5280元为一部请求,并
加计手续费2 万7501元及信用卡循环利息费用2 万0838元,
总计206 万3619元(下称系争价款)。另因被告未建置足够
服务器并维持相当之系统稳定度,导致原告无法顺利连线,
故被告提供之系争游戏不具备一般之品质,其之给付有违系
争契约之本旨而构成不完全给付,原告亦得依民法第227 条
第1 项不完全给付关于给付迟延即民法第229 条第2 项、第
231 条第1 规定,请求被告赔偿损害即系争价款。而原告为
系争游戏品质问题,多次拨打电话向苹果公司及被告反映,
然皆无法得到合理之回复。原告遂于107 年1 月7 日依苹果
公司之相关退费规定申请退费,讵苹果公司竟以系争游戏系
由被告代理发行为由,拒绝办理退费。当原告转向被告请求
退款时,其则告知退费问题应与苹果公司接洽,亦拒绝返还
原告已刷款项。惟原告知悉系争游戏其他玩家,均有因前揭
被告不完全给付问题成功申请退费,仅有原告因消费金额较
高而遭被告拒绝退费,原告因前揭被告不完全给付之事实,
心理上认为有被差别待遇,致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得依民
法第227 条之1 准用第195 条第1 项请求慰抚金10万元。综
此,原告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及慰抚金合计216 万3619元,
并计付法定迟延利息等语。并声明: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216 万3619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
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
(二)愿供担保以代释明,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则以:原告自106 年12月31日起至107 年12月间透过被
告提供之网络服务器持续连线登入系争游戏,并于系争游戏
内使用游戏货币购买虚拟道具或消耗游戏货币进行抽卡活动
,故原告均持续正常登入系争游戏。且原告于107 年1 月7
日向苹果公司申请退费前1 日即107 年1 月6 日于系争游戏
内共进行516 次抽卡行为,即原告得正常登入操作系争游戏
,被告之系争游戏服务器并无原告所称长达5 至6 个月无法
连线导致不能提供原告进行系争游戏之情事。况苹果公司有
退款予原告,且原告使用系争游戏所消费之金额,被告均已
给付相对应之游戏货币至原告之系争游戏帐号,而原告自10
6 年12月起购买系争游戏之游戏货币后,便持续于系争游戏
内消耗使用,显见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请求不完全给
付之损害赔偿,显无理由。又系争价款为购买游戏代币费用
,非系争契约第20条第3 项所称储值及游戏费用,原告请求
与该条约定不合。另原告自106 年底开始持续于被告之系争
游戏内购买游戏货币并使用耗尽后,于107 年3 月向台湾新
北地方法院提告,提告后竟于107 年4 月至7 月继续消费,
显见其系以损害被告为主要目的,以违反诚信原则之不正当
之手段使用糸争游戏而严重破坏游戏公平性等语,资为抗辩
,并答辩声明: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如受不利
之判决,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三、两造不争执事项:
(一)被告为国内知名网络线上游戏开发公司,由刘柏园担任公
司负责人。苹果公司则系跨国科技公司,经营消费电子、
电脑软件之设计、开发和销售等业务。
(二)被告取得由韩国NCsoft开发之角色扮演游戏“天堂M ”即
系争游戏之台湾代理权,系争游戏于106 年12月11日于苹
果公司负责营运之iOS 平台上发行。
四、得心证之理由:
(一)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
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
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权
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
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债务人迟延
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民法第22
7 条第1 项、第229 条第2 项、第231 条第1 项分别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张:依据系争契约第20条第3 项约定及民法第227
条第1 项不完全给付依关于给付迟延之第229 条第2 项、
第231 条第1 项规定,因被告系统设备不稳定导致原告自
106 年12月29日起至107 年7 月15日止无法连线登入系争
游戏,是被告交付之系争游戏品质未达一般游戏应有之标
准,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害即系争价款,系争价款为系争契
约第20条第3 项、第7 条第5 款所称“储值”云云(本院
卷一第25至29页,卷二第11至13页、第673 页、第737 页
)。查:
1.两造不争执被告提出之“天堂M 线上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
”即为系争契约完整版本,系争契约第20条第3 项固约定
:“乙方(即被告)应确保其系统设备,无发生错误、画
面暂停、迟滞、中断或不能进行连线之情形。如因而致不
能提供甲方(即原告)服务时,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扣除之
储值,或免收相当之游戏费用,或递延甲方得进行游戏之
时间。”第7 条第5 款约定:“本契约之名词定义如下:
五、储值:系指甲方预付乙方之金额或其余额。”,惟第
10条约定:“本游戏(即系争游戏)为免费制。游戏内商
城所贩售之虚拟宝物、道具需透过游戏点数进行购买。”
是系争游戏既为免费制,无须储值即可登入系争游戏。而
原告系以线上刷卡方式,购买系争游戏之虚拟货币及道具
而支出系争价款,上情经原告自陈明确,是系争价款并非
系争契约第20条第3 项、第7 条第5 款约定之“储值”,
至为明确。则被告提供之系争游戏,纵有因系统不稳定致
原告无法登入、连线等情事,原告亦无由依系争契约第20
条第3 项请求被告返还系争价款,此部分请求,不应准许

2.原告主张其自107 年1月1 日下午11时许至107 年1 月14
日下午均有无法登入系争游戏之情形),虽与被告所提原
告不争执之其自106 年12月31日起至107 年12月22日止之
期间登入系争游戏消耗游戏代币之电磁记录(下称系争电
磁记录)记载原告并未登入系争游戏之时间大致相符,并
有原告所提等待登入系争游戏之画面可佐。惟观诸系争电
磁记录,原告均能使用游戏货币于系争游戏购买虚拟宝物
及道具,或于游戏商店内消耗游戏货币进行抽卡活动,并
且业已消耗170 万3717元之游戏货币。则纵被告提供之系
统设备有无法即时连线登入之不完全给付情事,因原告仍
能使用系争价款购得之游戏货币,自未致原告受有何损害
。准此,原告主张其因被告之系争游戏系统不稳定,导致
其受有无法登入系争游戏之损害即系争价款,而依民法第
227 条第1 项关于迟延给付即民法第229条第2 项、第231
条第1 项规定请求被告赔偿系争价款,自无理由。
(三)原告另主张:原告因被告前揭不完全给付之事实,心理上
认为有被差别待遇,故依民法第227 条之1 准用第195 条
第1 项请求慰抚金10万元云云。惟按“债务人因债务不履
行,致债权人之人格权受侵害者,准用第192 条至第 195
条及第197 条之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
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
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民法第227 条之1 、第 195
条第1 项分别定有明文。查原告就被告前揭不完全给付行
为究竟侵害原告何种人格权,并未提出任何主张,且原告
纵有因被告系争游戏系统不稳而无法登入系争游戏,仅原
告于斯时暂时无法使用系争游戏,亦难认原告有何人格权
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节重大之情形,揆诸前揭规定
,原告此部分请求,亦属无据,不应准许。
五、从而,原告依系争契约第20条第3 项约定、民法第227 条第
1 项关于给付迟延即民法第229 条第2 项、第231 条第1 项
规定,及依民法第227 条之1 准用第195 条第1 项规定,分
别请求被告赔偿206 万3619元及慰抚金10万元,合计216 万
3619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
计算之法定迟延利息,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又原告之诉既
经驳回,其假执行之声请即失所附丽,应并予驳回。
六、本件为判决之基础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之陈述及所提其他证
据,经本院斟酌后,认为均于判决之结果无影响,亦与本案
之争点无涉,自无庸逐一论述,并此叙明。
七、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78条,
判决如主文。
作者: SOSxSSS (可爱的女孩有大大的jj)   2020-01-15 14:50:00
不懂中文只会复制贴上==贴错连结帮删
作者: a125g (期末崩溃讨嘘哥)   2020-01-15 14:53:00
一楼口味真重 呕呕呕
作者: tony81456200 (奥拉)   2020-01-15 14:55:00
一楼到底po三小...
作者: DoraShort (⊙哆啦短⊙)   2020-01-15 14:55:00
恶恶恶为什么我要点1楼的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1-15 14:55:00
已经代删了 XD
作者: SOSxSSS (可爱的女孩有大大的jj)   2020-01-15 14:56:00
嘻嘻
作者: a125g (期末崩溃讨嘘哥)   2020-01-15 14:56:00
太好心惹 是我就装死==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1-15 15:01:00
不过还是麻烦……(接下来的部分自行想像)
作者: yen0829   2020-01-15 15:25:00
珍惜帐号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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