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1-15 14:46:44※ 引述《hn9480412 (ilinker)》之铭言:
: 嫌登入慢要求偿!男砸200万玩“天堂M” 游戏公司:他退费前还抽卡516
: 次
: 记者陈羿妏/台北报导
: 萧姓男子玩“天堂M”手机游戏,刷了200多万购买虚拟货币点数和道具,却
: 指控该游戏的服务器时常壅塞,每次登入都得花费许多时间,令他十分不
: 满,决定提告游戏代理商“游戏橘子”,要求对方退还购买过的点数,再加
: 上其他赔偿共216万3619元。台北地院审理,认为请求无理,驳回告诉。全
: 案可上诉。
: 判决指出,萧男2017年12月底下载“天堂M”手机游戏,并陆续刷卡购买虚
: 拟货币点数和道具,共213万989元,但是长达5至6个月期间,他经常要打开
: 程式来玩却因为服务器壅塞,登入时间从10分钟至半小时不等,影响玩游戏
: 的品质,认为是游戏公司没有把维持系统稳定,依照合约要求赔偿。
: 此外,萧男向“游戏橘子”多次反映游戏品质,并想办理退费时遭屡被拒
: 绝,再加上得知其他玩家申诉后成功获赔,觉得被差别待遇,除原求偿外,
: 另外再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抚慰金。
: 游戏橘子表示,萧男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间有持续登入游戏,直到申
: 请退费前,抽卡次数高达516次,显示他可以正常操作,且萧男曾消费的金
: 额都已经转换成虚拟货币退回,认为无理由求偿。法官勘验游戏系统的电磁
: 纪录,确认萧男可以正常使用游戏货币,购买道具、抽卡,甚至还花掉170
: 万3717元的游戏货币,认定萧男主张无理,最终驳回告诉,游戏橘子免赔。
: 全案可上诉。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115/1625949.htm
附上判决书如下:(一部节录)
裁判字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诉字第 1528 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返还买卖价金等
主 文
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原告于判决确定前,得撤回诉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应得其同意。”“诉之撤回应以书状
为之。但于期日,得以言词向法院或受命法官为之。”民事
诉讼法第262 条第1 项、第2 项分别定有明文。原告起诉时
原以美商苹果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下称苹果公司
)及游戏橘子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游戏橘子公司)
为被告,嗣于本院审理中撤回对苹果公司之起诉,并经苹果
公司同意,揆诸前揭规定,并无不合,应予准许,是本件被
告仅余游戏橘子公司。
贰、实体部分:
一、原告主张:被告取得游戏“天堂M ”(下称系争游戏)之代
理权后,于民国106 年12月11日将系争游戏置于诉外人苹果
公司负责营运之iOS 平台上发行。原告于106 年12月底,经
由苹果公司经营之网络商店“App Store ”下载系争游戏,
并陆续以线上刷卡方式购买系争游戏虚拟货币点数及道具,
合计新台币(下同)208 万2650元,并同时支出手续费2 万
7501元及利息费用2 万0838元。惟自106 年12月29日起,原
告登入系争游戏时经常有服务器壅塞问题,每次登入均须耗
费数10分至数小时之等待时间,且上揭情事持续长达5 至6
个月至107 年7 月15日止未有改善,足见系争游戏品质未达
一般游戏应有之标准,依据系争游戏服务合约书(下称系争
契约)第20条第3 项约定,被告提供之系统设备发生中断、
不能进行连线之情形,原告自得依上开约定请求被告返还已
扣除之费用,即原告购买系争游戏虚拟货币点数及道具价款
208 万2650元,原告仅就其中201 万5280元为一部请求,并
加计手续费2 万7501元及信用卡循环利息费用2 万0838元,
总计206 万3619元(下称系争价款)。另因被告未建置足够
服务器并维持相当之系统稳定度,导致原告无法顺利连线,
故被告提供之系争游戏不具备一般之品质,其之给付有违系
争契约之本旨而构成不完全给付,原告亦得依民法第227 条
第1 项不完全给付关于给付迟延即民法第229 条第2 项、第
231 条第1 规定,请求被告赔偿损害即系争价款。而原告为
系争游戏品质问题,多次拨打电话向苹果公司及被告反映,
然皆无法得到合理之回复。原告遂于107 年1 月7 日依苹果
公司之相关退费规定申请退费,讵苹果公司竟以系争游戏系
由被告代理发行为由,拒绝办理退费。当原告转向被告请求
退款时,其则告知退费问题应与苹果公司接洽,亦拒绝返还
原告已刷款项。惟原告知悉系争游戏其他玩家,均有因前揭
被告不完全给付问题成功申请退费,仅有原告因消费金额较
高而遭被告拒绝退费,原告因前揭被告不完全给付之事实,
心理上认为有被差别待遇,致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得依民
法第227 条之1 准用第195 条第1 项请求慰抚金10万元。综
此,原告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及慰抚金合计216 万3619元,
并计付法定迟延利息等语。并声明: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216 万3619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
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
(二)愿供担保以代释明,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则以:原告自106 年12月31日起至107 年12月间透过被
告提供之网络服务器持续连线登入系争游戏,并于系争游戏
内使用游戏货币购买虚拟道具或消耗游戏货币进行抽卡活动
,故原告均持续正常登入系争游戏。且原告于107 年1 月7
日向苹果公司申请退费前1 日即107 年1 月6 日于系争游戏
内共进行516 次抽卡行为,即原告得正常登入操作系争游戏
,被告之系争游戏服务器并无原告所称长达5 至6 个月无法
连线导致不能提供原告进行系争游戏之情事。况苹果公司有
退款予原告,且原告使用系争游戏所消费之金额,被告均已
给付相对应之游戏货币至原告之系争游戏帐号,而原告自10
6 年12月起购买系争游戏之游戏货币后,便持续于系争游戏
内消耗使用,显见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请求不完全给
付之损害赔偿,显无理由。又系争价款为购买游戏代币费用
,非系争契约第20条第3 项所称储值及游戏费用,原告请求
与该条约定不合。另原告自106 年底开始持续于被告之系争
游戏内购买游戏货币并使用耗尽后,于107 年3 月向台湾新
北地方法院提告,提告后竟于107 年4 月至7 月继续消费,
显见其系以损害被告为主要目的,以违反诚信原则之不正当
之手段使用糸争游戏而严重破坏游戏公平性等语,资为抗辩
,并答辩声明: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如受不利
之判决,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三、两造不争执事项:
(一)被告为国内知名网络线上游戏开发公司,由刘柏园担任公
司负责人。苹果公司则系跨国科技公司,经营消费电子、
电脑软件之设计、开发和销售等业务。
(二)被告取得由韩国NCsoft开发之角色扮演游戏“天堂M ”即
系争游戏之台湾代理权,系争游戏于106 年12月11日于苹
果公司负责营运之iOS 平台上发行。
四、得心证之理由:
(一)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
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
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权
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
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债务人迟延
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民法第22
7 条第1 项、第229 条第2 项、第231 条第1 项分别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张:依据系争契约第20条第3 项约定及民法第227
条第1 项不完全给付依关于给付迟延之第229 条第2 项、
第231 条第1 项规定,因被告系统设备不稳定导致原告自
106 年12月29日起至107 年7 月15日止无法连线登入系争
游戏,是被告交付之系争游戏品质未达一般游戏应有之标
准,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害即系争价款,系争价款为系争契
约第20条第3 项、第7 条第5 款所称“储值”云云(本院
卷一第25至29页,卷二第11至13页、第673 页、第737 页
)。查:
1.两造不争执被告提出之“天堂M 线上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
”即为系争契约完整版本,系争契约第20条第3 项固约定
:“乙方(即被告)应确保其系统设备,无发生错误、画
面暂停、迟滞、中断或不能进行连线之情形。如因而致不
能提供甲方(即原告)服务时,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扣除之
储值,或免收相当之游戏费用,或递延甲方得进行游戏之
时间。”第7 条第5 款约定:“本契约之名词定义如下:
五、储值:系指甲方预付乙方之金额或其余额。”,惟第
10条约定:“本游戏(即系争游戏)为免费制。游戏内商
城所贩售之虚拟宝物、道具需透过游戏点数进行购买。”
是系争游戏既为免费制,无须储值即可登入系争游戏。而
原告系以线上刷卡方式,购买系争游戏之虚拟货币及道具
而支出系争价款,上情经原告自陈明确,是系争价款并非
系争契约第20条第3 项、第7 条第5 款约定之“储值”,
至为明确。则被告提供之系争游戏,纵有因系统不稳定致
原告无法登入、连线等情事,原告亦无由依系争契约第20
条第3 项请求被告返还系争价款,此部分请求,不应准许
。
2.原告主张其自107 年1月1 日下午11时许至107 年1 月14
日下午均有无法登入系争游戏之情形),虽与被告所提原
告不争执之其自106 年12月31日起至107 年12月22日止之
期间登入系争游戏消耗游戏代币之电磁记录(下称系争电
磁记录)记载原告并未登入系争游戏之时间大致相符,并
有原告所提等待登入系争游戏之画面可佐。惟观诸系争电
磁记录,原告均能使用游戏货币于系争游戏购买虚拟宝物
及道具,或于游戏商店内消耗游戏货币进行抽卡活动,并
且业已消耗170 万3717元之游戏货币。则纵被告提供之系
统设备有无法即时连线登入之不完全给付情事,因原告仍
能使用系争价款购得之游戏货币,自未致原告受有何损害
。准此,原告主张其因被告之系争游戏系统不稳定,导致
其受有无法登入系争游戏之损害即系争价款,而依民法第
227 条第1 项关于迟延给付即民法第229条第2 项、第231
条第1 项规定请求被告赔偿系争价款,自无理由。
(三)原告另主张:原告因被告前揭不完全给付之事实,心理上
认为有被差别待遇,故依民法第227 条之1 准用第195 条
第1 项请求慰抚金10万元云云。惟按“债务人因债务不履
行,致债权人之人格权受侵害者,准用第192 条至第 195
条及第197 条之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
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
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民法第227 条之1 、第 195
条第1 项分别定有明文。查原告就被告前揭不完全给付行
为究竟侵害原告何种人格权,并未提出任何主张,且原告
纵有因被告系争游戏系统不稳而无法登入系争游戏,仅原
告于斯时暂时无法使用系争游戏,亦难认原告有何人格权
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节重大之情形,揆诸前揭规定
,原告此部分请求,亦属无据,不应准许。
五、从而,原告依系争契约第20条第3 项约定、民法第227 条第
1 项关于给付迟延即民法第229 条第2 项、第231 条第1 项
规定,及依民法第227 条之1 准用第195 条第1 项规定,分
别请求被告赔偿206 万3619元及慰抚金10万元,合计216 万
3619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
计算之法定迟延利息,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又原告之诉既
经驳回,其假执行之声请即失所附丽,应并予驳回。
六、本件为判决之基础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之陈述及所提其他证
据,经本院斟酌后,认为均于判决之结果无影响,亦与本案
之争点无涉,自无庸逐一论述,并此叙明。
七、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78条,
判决如主文。
作者:
SOSxSSS (可爱的女孩有大大的jj)
2020-01-15 14:50:00不懂中文只会复制贴上==贴错连结帮删
作者: a125g (期末崩溃讨嘘哥) 2020-01-15 14:53:00
一楼口味真重 呕呕呕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1-15 14:55:00已经代删了 XD
作者:
SOSxSSS (可爱的女孩有大大的jj)
2020-01-15 14:56:00嘻嘻
作者: a125g (期末崩溃讨嘘哥) 2020-01-15 14:56:00
太好心惹 是我就装死==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1-15 15:01:00不过还是麻烦……(接下来的部分自行想像)
作者: yen0829 2020-01-15 15:25:00
珍惜帐号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