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laptic》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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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有时间,就顺便大略回应一下好了……
: 主要主张大概在于,原绘图师、著作方(公司)等有无宣告禁止任何形式的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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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话,就会形成所谓的“无版权物”,且与抄袭等无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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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你们马来西亚的玩法,不过二创这回事在中华民国著作权法里面称为改作而不是重
制。
然后第二十八条明明白白规定了改作权专属于著作权人,所以不用宣告什么,本来就禁止重
制了。
还有我看不懂你拿正面表列跟负面表列是想表示什么
总之著作权相关的刑事责任在台湾跟日本都是告诉乃论,只有著作权人可以主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