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iya2000 (风见)》之铭言:
: https://reurl.cc/QyNo9
: 在animate网站看到的
: 商品下面有注意事项
: *注意:如选择超商取货付款未领取者,已触《刑法》第355条毁弃损坏罪,尔后将无法
: 使用超商取货付款。
: 想知道超商取货付款未领取的话,真的触犯《刑法》第355条毁弃损坏罪吗
: 有人因此被抓去关吗?
刑法第355条规定:“意图损害他人,以诈术使本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上处分,致生财产上
之损害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从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本罪之客观构成要件为以诈术使本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上处分,致生财
产上之损害者;主观构成要件为意图损害他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屁孩以他人名义订了20份披萨,地址写别人的,会不会构成本罪呢?
实务上有对此情形讨论,有肯否二说:
肯定说:此说认为该行为冒用他人名义买披萨,即属用诈术之行为,而该披萨店则因此受
有食品废弃及送货成本之损害。屁孩应明知该他人会拒收披萨,仍为此行为,具有损害披
萨店之意图,故成立本罪
否定说:此说认为屁孩是以恶作剧心态以他人名义订购食品,目的是捉弄他人,其并无犯
罪故意,况且店家仍能将披萨带回并贩卖他人,未造成实际上损害,故不成立本罪
最后实务见解采否定说,认为不成立本罪
原PO问的便利商店不去取货的情形,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对比前面的例子
我们先不论较难判断之主观,就以客观上来看,订货人是本人,订的东西是点兔BD一套
他人名义vs本人名义:很明显以他人名义更有可能有不法意图,用本人名义白话一点就是
比较有诚意
披萨vs点兔BD:披萨拿回去搞不好都冷掉软掉了,能否再拿出来卖则有疑问。点兔BD放再
久又不会自己坏掉
我们可以看出来后者的侵害是比较低的,那么依举重以明轻之法理,既然侵害较大的前者
都不成立犯罪了,后者更不可能成立
买受人顶多需负民法上的受领迟延责任,无刑法第355条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