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中有板友提到妨害电脑使用罪,来这边写一篇我的看法给大家参考一下,
因为这个案例其实的确很有讨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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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电脑使用罪是刑法第三十六章,值得讨论的是第359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为在现代,聊天纪录、照片、影片...等等电磁纪录是有其价值的,
不论是纪念价值、经济价值...既然是有价值之物当然有理由去保护,
所以当你无故去取得、更动、删除这些有价值物,理所当然需要受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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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案例与之前曾经流行过的话题“line翻群机器人”有异曲同工之妙。
首先,在法院判决查询网站里是查不到关于这类事件的判决,
原因可能有两个-1.未成年判决书不公开 2.检察官不起诉或是起诉前和解
那为什么会不起诉?原因就在我上面特别标注的“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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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的定义细说下去其实有很多学说见解不同:
--台湾在实务上通常是指:欠缺法律上之正当理由。手段上则以有无权限进行审查。
但台上,105,1434 最高法院判决中又给了一些解释空间。
--也有学说认为:该条所谓之“无故更改、删除电磁纪录”,系以无权侵入系统为前提,
由此而接触、更改或删除未获授权存取之电磁纪录。
(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
这两个看法与美国法或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相似,
他们认为“无故”应为“无授权”(without authorization)、无权利(withouy right)。
--但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无故”充其量只是一种语感,透过该名词之使用来强调刑
罚规范的范围......透过“无故”之使用来加强该行为值得被处罚的感觉。
(李茂生,刑法秘密罪章新修条文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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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什么检察官不起诉?因为line群中每个成员都具有踢人的权利,
检察官认为既然有权利,就不该当“无故”的构成要件,当然也不适用刑法第359条。
但刚刚有提到台上,105,1434里面有给到解释空间:
所谓“无故”系指欠缺法律上之正当理由而言,而理由是否正当,
则应依个案之具体情事,参酌生活经验法则,由客观事实资为判断,
并应符合立法之本旨,兼衡侵害手段与法益保障间之适当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则,
避免流于恣意。
换句话说,如果法官认为无故并不限于上述提到的是否有权利,可由经验法则判断。
(我不知道我这样解读是否正确)
所以我认为未来如果有检察官头铁起诉了,法官也是有“可能”判决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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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回来这次的事件,我自己没有玩黑色沙漠,不清楚游戏里的机制,
根据版友提供的内容,该踢人玩家正常情况下是“无权”踢人的,
但由于程式设计、游戏机制上的漏洞,导致该玩家有能力踢人。
所以如果到时候被踢出的人提起诉讼、检察官起诉到法院后,
法官是有可能根据上述说的具体情事、经验法则,认为该玩家行为是该当“无故”。
而玩家被踢出公会,如果产生了玩家游戏中的损失,也属于电磁纪录的损害,
(由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简字第 7907 号刑事判决可知)
做个总结:也就是说,我认为这次事件踢人的玩家是有可能成立刑法359条的。
所以其实这次事件很有讨论价值,如果闹上新闻了可能又是一波对“无故”的见解之争。
当然我不是法官,我没有权利去做判决,所以我文章内都用可能来叙述避免争议,
以上,给对妨害电脑使用罪章有疑问的板友做参考。
作者: jamalsun (艳阳) 2019-07-31 06:46:00
感谢详解
作者: autbb (本命巧克力) 2019-07-31 06:48:00
用心好文推
作者:
gn50711 (三分钟热度)
2019-07-31 06:53:007777777
作者: sanro (Sanro) 2019-07-31 06:57:00
看完推
作者:
EOTFOFYL (才五张,分快点。)
2019-07-31 07:45:00上一篇笑的人有没有觉得脸肿肿的?
也不会有人很闲跑去告吧= =就单纯游戏而已啊XDDDD
鬼岛法官最厉害的不就是化不可能为可能? 警察有可能抄错车牌,然后你有可能不幸车牌跟抄错的一样,然后你就被判刑了,LOL
作者:
spfy (spfy)
2019-07-31 08:07:00所以结论就是不一定告不告的成吧...
作者:
an94mod0 (an94mod0)
2019-07-31 08:16:00法条仅供参考法官说了算 能这样理解吗?
讲真的,还漏了刑法359是双结果犯,是致生损害而非是足以生损害的论述
损失喔...重加公会贡献要重新打高才能调薪到原本水准原本有公会津贴还没领的人会被吃掉然后不清楚公会仓库道具有没有被清空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说我一脸被劈样)
2019-07-31 09:32:00虚宝的财产问题也是比较新的东西.某角度来说要谢谢肯下工夫的法界人士奠定基础
我也不懂原文在那边笑妨害电脑是在笑三小的,他们可能不知道那只是一个罪章而不是单一的罪名吧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说我一脸被劈样)
2019-07-31 10:07:00我后来有在想,哪些人中是不是也有被盗帐号的受害者wwww
作者: cyclonelyr (Lyr) 2019-07-31 11:29:00
所以最重要还是看法官自由心证囉
作者: cocola 2019-07-31 14:03:00
太新颖的犯罪或用字有争议的法条 就靠法官建立判例了
作者:
a0913 (沒救的貓奴)
2019-07-31 15:39:00个人认为很难成立啦 官方自己出包 看官方怎么擦屁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