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修正日期:民国 107 年 01 月 03 日
其中第36条:
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
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招募、引诱、容留、媒介、协助或以他法,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制造性
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儿童
或少年被拍摄、制造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
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
下罚金。
意图营利犯前三项之罪者,依各该条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一项至第四项之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然后第38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
带、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
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或公然陈列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查获之前二项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按照这个法条的叙述 C恰有些人也踩线了?
猥亵行为的认定没有再细节的规范
所以会变成主观意识判定
那这样贴一些比较煽情的萝莉正太
例如脸红的 也可以被认定成猥亵啊
这个界限很模糊
有没有正太萝莉控危险了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