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唸完刑诉 来讲讲真的发生在台湾的故事
基本上羁押有期限
侦查中两个月
审判中三个月
可以延长 一次两个月
侦查中一次
审判中依据所犯罪行不同各有规定 目前累积最多五年
那因为羁押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所以1.期限届满未合法延长 2.期限届满但未裁判或起诉这两种情况是撤销羁押 必须释放
错!
依据目前刑诉108条八九十项规定
可以再声请/决定羁押 能再羁押两个月
WTF!?
"裁判!怎么可以羁押撤销后又羁押!"
这个奇葩且智障的立法是因为一个案例
书记官甲忘记在被告乙的羁押期间 导致乙羁押期间期满当场释放
然后乙就人间蒸发 从此消失
(假设乙羁押期间两个月 但书记官忘记期间 原本预计要提醒检察官/法官延长 但因为书
记官忘记 导致届满 结果当场释放)
为了这个案例 所以立108的8910项....
个案立法??
整间立法院没人注意到吗!?
这大概是听过最扯淡的立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