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三年没碰民法了(大三意识到自己是民商法白痴 就决定去考政风了)
以下是基于大一二被老师用王泽鉴的民总洗脑的记忆所打
首先 要先确定9岁行为能力范围为何
9岁为限制行为能力 那么依据王泽鉴的见解认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依自己意识自由支配
一定金额
其金额范畴为日常生活中所需花费及单纯获利如上学的文具 早餐费及得奖等等
而超出这个范围的金额为效力为未定 还需要法定代理人承认或拒绝承认
拒绝承认的契约好像是失其效力 需要恢复原状
大概是这样(希望大一二的记忆没错)
至于日常花费及单纯获利就要依个案而定了
大致上以社会通念能推导得出
社会通念这又是什么 简单讲就是"大家都这么认为"
所以并不是什么法官认为什么就是什么
自由心证为:确认这个证据是合法取得(例外暂时不谈)>确认这个证据与个案有关>这个证
据有利于提出者在诉讼上>并且能合乎论理法则(逻辑及科学判断)及经验法则(法官个人经
验及社会通念)
感觉会有民法及民诉大佬出面打脸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