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美重罪起诉《决胜时刻》谎报致死案主嫌

楼主: gin91219 (才不告诉逆雷)   2019-03-30 18:25:47
前恕删
※ 引述《qize1428 (伦)》之铭言:
: 很多人说谎报的Barriss是主因,所以必须要为Andrew Finch的死亡负责
: 这是一般人的想法
: 但在法律上,并不是有“因果关系”就必须对“结果”负责
: 举个教科书上经典的案例
: A过失将B撞伤,B在救护车紧急送医的路上发生车祸,最后死于车祸
: 甲把乙砍倒在地,乙被路人发现紧急送到医院后,急救时医院发生大火,最后死于火灾
: 上述两例,B与乙最后都死亡,A与甲都是开启这段因果历程的源头
: 但A与甲都不必为最后的死亡结果负责
: A不成立过失致死罪、甲不成立杀人既遂罪(仅成立杀人未遂)
: 理由在于,A与甲所制造的死亡风险并未贯通至最后
: B与乙的死亡系其他的风险介入,切断了结果与行为间的归责关联
: 换言之,在一般生活经验的想像里,A过失将B撞成伤最后却因救护车车祸死亡
: 甲把乙砍倒最后却死于火灾,死亡结果都是因为其他“非预期”的风险介入才
: 发生,故死亡结果并不“归责”于一开始的行为,死亡应该归责于后来风险的
: 介入。
: (例如:救护车的车祸是否因驾驶的危险驾驶或他人的危险驾驶导致、火灾是
: 否因医院管理不善或他人的过失导致)
: 回到本案,假设像原po所提供的证词来说
: "所有的警察都认为被攻坚者毫无危险,就只有站在最远的警察认为有危险并因此开枪"
: 若此叙述为真,很难想像那个警察没有过失。
: 而谎报的Tyler Barriss到底要不要对Andrew Finch的死亡负责?
: 从原新闻的起诉罪名来看
: Tyler Barriss被控诉假报紧急服务、缠扰、网络恐吓、非自愿性误杀、以及电
: 信诈欺等罪。
: 看来是认为Tyler Barriss要对Andrew Finch的死亡负责
: (非自愿性误杀=我国的过失致死)
: 亦即检方认为Tyler Barriss的谎报就是制造了让人死亡的风险,且该风险使
: Andrew Finch死亡。
: 但也否定了Tyler Barriss的杀人故意(如果认为有杀人故意会以谋杀罪名起诉)
: 这样的认定会得出非常奇怪的结果
: 换言之,检方认为错误的报案=造成死亡的唯一风险,纵然系警方的过失亦然。
: 假如今天不是谎报,而是误报 例如:
: 甲在自己的大楼看见歹徒持枪闯入乙房,并听到枪响,故紧急报案,但因为是在晚上
: ,又是在高楼,因此将乙房的位置错报成丙房... 最后警方在攻坚时,某个警察在
: 疏于确认,将无辜的丙当成歹徒击毙。
: 在本案中,甲也没有任何杀人的故意,仅是在报案时误报位置,却造成丙的死亡结果
: ,依上面起诉的见解,最后要负责的竟然不是有过失的警察,而是误报的甲。
: 回到美国这个案例中,假如没有谎报者只有误报者,被误报的仍然是那个倒楣的Andrew
: Finch,攻坚的仍然有那个危险察觉大师,最后还是会得出Andrew Finch的死亡,那个烂
: 警察竟然不用付任何责任? 不管怎样想都有问题,甚至可说,这样的结果反而变相认证
: ,美国警察的执法是多么容易造成无辜民众死亡,导致误报、谎报最后发生警察的误杀
: ,是一般社会大众“可以预期的”。
: 如果都已经到了这个地步还不检讨警察执法手段的合理性跟专业性,那么误杀的情况永
: 远会层出不穷。
忍不住来回应一下。
手机排版,见谅
这整段回文有几个问题
一,用德国刑法体系来检验,但这是美国刑法,
虽然说我觉得用德国刑法来检验也完全没关系,
而且结论上应该是要趋于一致,
所以这个问题其实不大,问题出在第二
二,整个台湾对于警察法制的了解跟继受都严重不足,
而且存在相当偏误,
所以导致你直接产生“烂警察”这个结论。
好,首先呢,德国刑法基本上是三阶体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我想回文的应该很清楚,
也就是检验实害犯之前,
要先检验结果跟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有条件因果之后是否可以归责,
德国这个检验过程实务通说都用客观归责理论,
从你的用词也看得出来你是采取这样的检验流程
美国刑法没有这么麻烦,
美国刑法基本上只有犯罪要件&可抗辩事由,
硬要对照的话就是德国在把罪责独立于构成要件之前的体系,
(上面这句看不懂就算了我想原回文的人看得懂XD)
也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含现在的罪责性)&违法性。
稍微简单解释一下,基本上三阶就是
1、你是不是杀人故意?
你客观上是不是符合法条的杀人行为?
人死掉是不是可以说就是你的行为害的?
(第一阶构成要件该当性)
2、所以符合1之后人算是你杀的,
那你有没有什么可以合法化的原因?
像是正当防卫?依法令枪决人犯的监狱官?
(第二阶违法性)
3、也没有合法化的理由,
那你到底能不能为你的行为负责?
像是其实你才5岁是无责任能力人?
还是行为当下你已经精神障碍到无法辨识自己在干嘛了?
(第三阶罪责)
德国法就是1—>2—>3,都有的话就恭喜你成立杀人罪。
美国法简单讲就是上面的(1+3)—>2,恭喜你成立杀人罪。
讲这么多,实际来检验一下这个案例好了。
因为我前面说了基本上用德国法刑法体系检验,
跟用美国法刑法体系检验应该要得出一致的结论,
这边就用熟悉的德国法(我国法体系)就好。
在这个案例里要分两个部分
谎报的人的部分

警察的部分
先看看警察的部分
1、警察客观上有没有杀人?有
警察主观上有没有杀人故意?有,都说是开枪杀人了嘛。
屋主死掉是不是可以说就是警察害的?是,毕竟警察是直接开枪导致屋主死掉的嘛
2、所以人可以说是警察杀的没错。
那接下来要看的就是警察有没有合法化的事由?
检察官认为“屋主有掏枪的动作”,这个就是合法化的事由。
德国法叫阻却违法事由,美国法可以说是责任抗辩,也可能是犯罪心态的部分讨论。
总之,原回文直接说烂警察不用负责,我不知道是不是有什么误会。
还是没读到这段?
如果说警察看到人就开枪,那确实有你说的问题,
但问题是不起诉的原因是“屋主掏枪”,而不是你说的“警察疏于确认就开枪杀死屋主”
纵然纵然,警察疏于确认的是“屋主只是要从背后拿证件”而不是“屋主要从背后掏枪”
这也不必然叫做“警察一定就要为开枪杀人负责”
这就涉及到警察用枪的界线跟警察为危害防止时的强制力程度
以及警察执勤时判断风险,法律上可容许的范围的问题
至于这段要用什么阻却违法事由来讨论,
有没有过当等,
以及跟警察法制的关系我放后面再讲。
3、既然警察开枪打死屋主有合法的理由,
那就不用讨论罪责性了。
所以根本不是认为“警察没有杀人故意”,
而是认为警察用枪ok。
而若在美国法的检验里,
因果关系分有事实上原因跟法律上原因。
传统观点(近因说、预见说)
也会认同警察有杀人故意,且有因果关系可归责,
而也会在责任抗辩解决警察用枪的问题。
但是比较新进的观点(刑罚功能说)可能认为
警察没因果关系就是了,就不赘述了。
总之你得出检察官是认定警察“没故意”这个结论我是看不太懂。
再说了,就算警察没故意仅有过失,
那谎报的人也同样可能考虑间接正犯而负责。
根本不存在“警察没故意杀人,谎报的人要负责很奇怪”
或是“警察不被起诉或无罪,谎报的人就是唯一风险”这种说法
因为警察没杀人故意,或是没成立杀人罪,
都不影响谎报的人会有可能成立杀人罪这件事,
风险判断也不是警察制造了风险,
原本行为人就一定不对其风险实现负责。
但我知道你这边要说的因果关系的问题,
只是最后结论上还是有一些不太适当
(但到底是从哪里得出谎报的人就是美国检察官认定的唯一风险的结论?)
谎报的人的部分
1、谎报的人可不可以说人就是他害死的?
说实话可能有点难。
但是他说的如果是“该地址有武装”的话,
警察的强制力程度必然会比较高的,
而且美国跟台湾不同,人民有枪是很常见的事
(不管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有枪)
所以这里要苛责警察必须“确认对方其实根本没有枪”,
或是要警察
“假定对方很安全,不能一开始就依照情报提高一定执法强制力”
是完全不切实际的。
如果说以德国法的客观归责来检验的话,
谎报的人有没有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或许有,如果他有说“该地址有武装”的话。
但是风险有没有实现,就如你说的有问题。
但是究竟是不是因果关系的中断或因果关系的超越?
都很有疑问,但无论如何,
结论上我还是认同你说的,
谎报的人应该很难对屋主的死有可归责性。
不过不要忘了,谎报的人被控诉的不只有非自愿性误杀,
还有电信诈欺、妨害司法等
如果认为这些是实质竞合数罪并罚,
那被判的十一年里不知道只有几年是属于非自愿性误杀的刑责。
最后要说警察法制的问题。
基本上我国警察法制大概都是继受德国跟日本。
不过继受的非常非常非常畸形。
德国的警察法上,基本上只要检察官对侦查犯罪时有的强制处分,
在警察法上警察做危害防止时都有相对的相似的强制处分权限
只是名称不同,当然要件跟效果也不太一样,检察官的还是比较有力
但是警察强制的特点就是在于“街头、临时、随机”而且“有立即的危险”
德国的警察法是法律系必修,也是德国司律国考科目(不知道改了没)
德国警察法教科书一开始就会写类似
“警察在街头上执行职务具有不可测的风险,不可以单纯的用法官事后判断的角度来判断。
类似这样的话。
总之,台湾的警察法是很残缺不全的,也是对警察极度限缩的,
再加上我们法律人基本上不学警察法,
以及一些我国转型正义历史上的因素,
导致现在看到警察的作为,
总之先推定警察要有相当高的注意程度就对了。
然而实际上在同样有转型正义的我们的
法学殖民母国德国其实根本也不是这样搞的。
实际上这种继受的残缺性,
也影响了我们对警察行为在根本上的判断基准。
在警察用枪上,一般是认为可以依法令行为阻却违法不成罪,
但是亦有主张,(国内极其少数说)
以客观归责的观点来说,其实在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判断上
就已经对警察依法令用枪的可归责性判断了,
如果警察合法的依法令用枪,则根本是构成要件不该当,
而不是阻却违法。(乡民这段看不懂就算了,不重要XD)
但重点还是在警察用枪“比例原则”的判断,
这就回到上面讲的,“警察街头的危险性”这些。
“警察在当下花三秒钟判断的,法官可以在审判台后慢慢思考三个月。”
通常枪战的发生跟结束,一般来说,就三秒钟。
对,三秒钟。那些打很久的枪战极少,打那么久也没意义。
这个案例里基于屋主掏枪、美国枪枝普遍性
要说警察就是疏忽或是滥用枪枝,都是很不负责任的说词。
在屋主出现疑似掏枪的动作当下,
警察选择的只能是先开枪反制、
或是逃躲但可能还是逃不掉且错失先机,
这就是生命的生与死的瞬间。
前面说过,三秒钟,要是有个犹豫,
三秒后他连法官帮他思考三个月的可能性都没有。
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里,
鼎鼎大名的超级人权派大法官Ginsburg
也都肯定警察用枪上,是可以shoot first, think later的
(因为根本没有think的空间跟时间)
所以这个案例里警察可以主张依法令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阻却违法事由。
(或甚至少数说警察不具可归责性阻却构成要件)
在美国法及德国法上,这个个案警察通过比例原则的机会也很高。
(补充一下,这个是我还没看过影片前只以文字判断的说法,看过影片后,
我倾向通不过比例原则)
不能够从全知的角度来说“这是误报”、
“屋主是无辜的”、“屋主可能根本不是在掏枪”
而是要从行为时、行为当下,“行为人”认知到的角度来考虑主客观情况。
(当然这里有可能存在误想防卫的讨论,如叶骥案)
从另一个层面说,美国警察滥用枪枝致死的案例
也肇因于美国社会跟法制对自我武装的需求,以及历史上的枪枝拥有权、自卫权等因素。
但确实,也不能否认美国警察存在滥用的情况
但是你要用烂警察、滥杀、美国这样等于允许警察乱杀人不妥…
来作结,都是片面的、甚至是残忍的见解。
最后,我想说的是,警察滥权确实很可怕,
我们现行法制也不断的在防止这件事,
德国、美国也都是。这是很进步的方向,也是必须要做的方向
但台湾总是继受他国法制,却又抄了个残缺不全警职法
在法学教育训练上也欠缺对于警察法的理解
也是件很可怕的事。
不过大方向限缩警察权是可以肯定的,
只是细节上对于警察法制跟警察强制、警察用枪着实不够细致。
对警察产生的影响,
就如同医疗行为因为法制而倾向采取防卫性医疗一样,
对人民未必皆是有益的。(但必须再次强调,限缩警察权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方向)
补个西洽点(?)
3939得第一。
不是39结局没关系,但只求不要虐39。
作者: crazypeo45 (死刑)   2019-03-30 18:28:00
作者: qize1428 (倫)   2019-03-30 18:35:00
你看错了,我没有写警察没有杀人故意,我是写谎报者没有杀人故意(检察官用非自愿性误杀起诉)然后对于执法的合法性,并不是用个别的行为人主观判断,而是一位理性的执法者处于当时的情况是否也会作出如此判断,依据原po查的证词,在场所有的警察都认为被误杀者的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3-30 18:40:00
推,虽然有些地方看不懂
作者: asderavo (asderavo)   2019-03-30 18:40:00
嗯嗯,推推
作者: qize1428 (倫)   2019-03-30 18:40:00
行为没有危险,从这样的证词很难支持射杀的警察有合法化事由
作者: peterw (死神从地狱归来)   2019-03-30 18:42:00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9-03-30 18:42:00
现场其他警察能看到的情况和开枪的不一定一样其他警查看到有直接回报他人没有危险吗 又开枪警察距离较远也增加了看错的可能性
作者: pbkfss (joker)   2019-03-30 18:46:00
好专业的文
作者: qize1428 (倫)   2019-03-30 18:49:00
依上面起诉的见解,最后要负责的竟然不是有过失的警察,而是误报的甲。 这句话的确是我写得不够精确,应该改依上面起诉的见解,可能为整个事件负责的是误报的甲。
作者: hdjj (hdjj)   2019-03-30 18:51:00
站的近看的清楚觉得安全,站的远看不清楚而认为有危险这两者并不冲突.
作者: qize1428 (倫)   2019-03-30 18:52:00
我主要是要表达检察官认为误报者对于被误报者死亡这件事是有预见可能的,这就代表警察在攻坚上造成死亡,不论是对无辜者或犯罪者,竟然已经是社会可理解的或然率了
作者: kaj1983   2019-03-30 18:55:00
先斩后奏...这真他妈恐怖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19-03-30 18:56:00
我想问不是有电击枪这玩意吗?为什么不优先使用电击枪呢?
作者: qize1428 (倫)   2019-03-30 18:56:00
对,你提到我想表达的... 在台湾不起诉还可以提再议,美国不起诉的效力如何... 有没有救济程序,还挺好奇的要是我是家属,一定质疑警察用枪的合理性,如果陪审团认定无罪我也就认了,检察官... 算了吧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9-03-30 19:01:00
台湾只跟茶叶送不送的出去有关吧 二审猪脚面线都成俗语了
作者: qize1428 (倫)   2019-03-30 19:01:00
其实我早就知道会有人说你怎么会用德国的体系检视,主要是想钓出对美法了解的高手,就算到时被打脸也爽XD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9-03-30 19:05:00
对不起我真的没读过警察法(逃)
作者: EEEEEEEnd14 (眼皮重的路人)   2019-03-30 19:07:00
可以问个问题吗 这样警察误杀后本身会有惩处吗,是看当时的情境有不同的判决吗?
作者: feedback (positive)   2019-03-30 19:08:00
作者: EEEEEEEnd14 (眼皮重的路人)   2019-03-30 19:14:00
不过我大概看懂谎报人那部份了0.0
作者: revolt0611 (反叛)   2019-03-30 19:23:00
怎么会看到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我真的点希洽吗
作者: zhtw (人生就是不停的后悔。。)   2019-03-30 19:31:00
本来美国就一堆老鼠屎烂警察啊 有什么问题
作者: v21638245 (等雨婷)   2019-03-30 19:37:00
我只想说这样难道对被误杀的人不残忍吗,而且案例又那么多
作者: toulio81 (恩...)   2019-03-30 19:54:00
这篇文就是把程式码背一遍然后说程式没有问题
作者: KotoriCute (Lovelive!)   2019-03-30 20:02:00
美国警察用枪SOP有一个大前提就是被枪指著的人都不会紧张做出错误判断,结果只有警察方有容错率,民众这边对应不能有失误而且被枪指著的人是否有遵守判断准则也很人治
作者: Sechslee (キタ━━(゚∀゚)━━!!)   2019-03-30 20:06:00
推推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9-03-30 20:08:00
推不过我是觉得用枪着实不够细致,有一种被射杀的人不是我家人没差的感觉喇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湾奴隶工)   2019-03-30 20:35:00
请问一下你为什么会认为台湾法律人不懂警察法?我的见解反而是法律人比警察还清楚警察法该有的样子也
作者: dirty5566 (得體五六)   2019-03-30 20:43:00
应该是因为考试没考这个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3-30 20:47:00
说你掏枪就掏枪 大人快毙了他刑事不起诉民事还有得赔
作者: yeustream (seven)   2019-03-30 20:50:00
如果只有站最远的认为有威胁,那他的判断显然有问题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湾奴隶工)   2019-03-30 21:15:00
"法学教育训练上也欠缺对于警察法的理解"不过看来是我误会了
作者: notneme159   2019-03-30 21:43:00
推个
作者: efkfkp (Heroprove)   2019-03-30 21:54:00
所以美国警察在觉得自己有危险的情况打死人都说无罪的?感觉美国好危险ww,很好奇那个求饶被射杀的人如果是律师或是法官案情会不会逆转(ry
作者: qaz911420 (Fan)   2019-03-30 21:55:00
先推个 以免让人觉得我不懂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湾奴隶工)   2019-03-30 22:36:00
我并不认同警察用枪可以有错误特权就是了如果警察不用为自己用枪状况付责,言外之意就是平民来担如果稍微查一下近年警枪诉讼会发生,警察刑期几乎不会超过一年,我是觉得这样相对于美国还合理一些啦,毕竟都闹出人
作者: patrickleeee (派脆)   2019-03-30 22:49:00
也有个记者认为警察滥权 警察请他去做模拟测试 第一次记者不开枪 他就被干掉了 第二次对方只是逼近他记者马上开枪 但是一样对方身上没有任何武器 人家问他为什么开枪 之后记者才稍微了解警察所在的处境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湾奴隶工)   2019-03-30 22:54:00
命,而且台警开枪半多是因为情绪紧张,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危险,但是对方却死了我是不知道那个模拟测式的详细内容啦,但是那个模拟有什么意义吗?其他平民在街上走动的风险没有比较小啊我觉得他讲得不是指21英呎法则也…你可能也注意到了…我是以当事人如果卸去警察身份,那他的合不合理,来认为开枪合不合理,所以我不觉得是事后论↖的动作如果抬手、手插口袋、掏钱包是那么危险的动作,让警察有开枪的权利,那么我这个死贱民也可以用这个理由开枪?你的意思是美国人民跑得比子弹快吗XD
作者: ZXEVA (ZXEVA)   2019-03-31 00:08:00
那么winger你所假定的情境究竟是....?
作者: winger (台...台台台台台湾奴隶工)   2019-03-31 00:18:00
我也还没弄清楚…可能是因为你是以警察在执行公务为前提?可是啊…我觉得合理的开枪动机应该是为了保护生命安全吧?以生命安全为重点的话,我这个死贱民和警察没有分别,除非警察大人的命比较贵重? 但是我隐约觉得gin91219认为法律说可以所以警察可以?(可能有点冒犯了 抱歉)警察开枪动机实际基础该是遭遇危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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