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著作财产权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著作财产权最多可以维持多久。
包含台湾在内的许多国家,多半是参考《伯尔尼公约》,而制定了 50年 这个精美的标准
。至于美国和欧盟则是已经延长到 70年 。
这个50年又该怎么算?
如果著作人(也就是作者)是自然人,那就是著作人的终身+50年。
如果著作人是法人,那就是从首次公开发表开始,往后算50年为止。
只要超过上面的期间,著作财产权就会失效,著作就会成为任何人都能使用的公共财。
凭著这个概念,我们才不会看到李白的后代在我们每一次背诗的时候都要收费。也因此可
以毫无顾忌地不断印刷、转贴莎士比亚的著作而不必被追讨版税。
但是这些著作财产要能够继续延续下去,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在这段期间内
,必须要有人继续持有这份著作财产权。
换句话说,要是一份著作无人继承或接手,而必须依法充公时,即便还在上面的50年(或7
0年)期间内,也会自动变成公共财。
做个小结论:
1. 著作财产权有效期间是:
自然人著作人 终身+50年。
法人著作人 首次公开起50年
2. 一旦没有人去继承著作财产权,或是没有人承受解散的法人所拥有的著作财产,就算
还在有效期间内,也会自动变成公共财。
因此原po的问题,答案就是要看有没有还在发表后五十年内,或是倒闭后有没有人接受着
作财产权。如果其中一个没有,那这份著作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了。
最后聊一下为什么要有这种设定。
其实这涉及到全世界的著作权法都在挣扎的两难,那就是:如何在不抑制其他人创作灵感
的前提下,维护作者的生存利益和创作利益。
保护着作财产权可以让作者有饭吃,能够支持并鼓励他继续创作。但越是保护着作财产权
,也相对地增加了其他使用者使用的成本,减少了接触作品的机会(想想那些贵到爆炸的
原文教科书)。
然而,几乎世上一切创作的来源,又完全无法排除“受到其他作品薰陶或启发”的情境。
不如说,没有一个作者是凭空创造出自己的作品。
毕卡索再怎么富有创造力,在第一次拿起画笔时,必然也是跟着前人的技法、成果学习。
托尔斯泰也是饱读前人著作才能积累自己的内涵,进一步创作。
因此著作权法本身就存在着一种“既保护创作,也同时抑制了创作”的矛盾情结。
前面提到的伯尔尼公约,便是试图处理这个困境。它认为,一个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应该
要能涵盖“作者终身,及身后两代子孙”。如果再超过,就会过度抑制其他人接触作品并
激发新创作的可能性。50年就是当时的人参考平均寿命所定的数字。
当然,全球平均寿命在现在已经越来越长,这也是为什么欧盟延长了有效期间到70年,美
国后来也跟进,还触发了一场宪法诉讼,这边就是后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