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文涉搭售 律师建议谈授权
2018年08月24日 01:26 中国时报 许文贞/台北报导
日前金庸告江南案被大陆视为“同人作品第一案”,也让同人创作蒙上疑虑,不过大陆法
院一审判决结果不认为江南侵权,也留下讨论空间。北辰著作权事务所律师萧雄淋表示,
大陆称“不正当竞争”就是台湾公平交易法中的“不公平竞争”,意即利用他人知名度让
自己知名,就像是搭售,让一般人以为是一样的内容,却影响到原作的利益。
萧雄淋表示,“像是多年前台湾曾有公司出版《灌篮二部》,标榜是日本知名漫画《灌篮
高手》续作,内容角色有许多雷同,后来就被法院判决侵害著作人格权。”
萧雄淋也指出,虽然大陆法院判决江南并未侵害金庸的著作权,但从法理上来看,江南大
量使用金庸小说角色的姓名、个性、特征等发展新的小说,其实也是侵害著作财产权,“
若只是用名字,没有用其他的细节,还可以勉强说不是,但此案中65个名字雷同真的太多
,应该需要谈授权。”
“同人”一词源自日本“同人志”,原为一群纯文学同好共同创作出版的书籍或刊物,后
来在动漫文化中兴盛,为粉丝出于对原作的喜爱而在类似原作的设定下衍生出新创作,有
同人漫画、同人小说等类型。
萧雄淋表示,日本的同人创作盛行的原因,是由于代表出版产业的著作权团体与同人创作
相关的协会达成产业协议,“只要同人创作不超过协议中的规则,原作的权利人就不会追
究侵权行为,让同人创作以粉丝的型态存在去发展市场,不只能带动原作者的利益,也能
鼓励更多人投入创作。”
萧雄淋表示,在台湾由于文字著作权的产值不高,目前没有智财局认可的文字著作权管理
团体,能代表出版社与同人活动相关协会达成类似日本施行的产业协议,也让同人创作形
同游走法律边缘,“台湾最好尽量跟日本一样有类似的协议规则,对双方都有利,而不是
两边互相对立。”
作家季季也认为,无论是仿作、续作、再作或改作,“同人文”的法律尺度如何拿捏是一
大问题。她以张爱玲为例,“1998年中研院院士李欧梵曾在麦田出版《范柳原忏情录》,
是以张爱玲名作《倾城之恋》男主角范柳原之名仿作,也属‘同人文’,如果张爱玲当时
还在世,以她的脾性,李欧梵也许也会吃上官司。”
傅月庵则认为,《金瓶梅》便是从《水浒传》的一回衍生出来,“有人觉得故事有遗憾,
就会想继续写,有的作品也有它的文学意义,所以我不觉得不好。但如果原作者已经提出
异议,最好就不要这样做。”
(中国时报)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824000868-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