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522002
金庸怒告中国《此间的少年》作者 一审获判赔836万
2018-08-17 00:22
〔即时新闻/综合报导〕本名查良镛的武侠小说名家金庸,先前控告中国作家,笔名“江
南”的杨治,所著的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中国广州市天河区人民
法院在8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杨治须赔
偿查良镛188万人民币(约新台币836万元)。
本名为查良镛的武侠小说名家金庸,控告中国作家“江南”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侵
权与不正当竞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杨治须赔偿查良镛
188万人民币(约新台币836万元)。(资料照)
综合外媒报导,《此间的少年》属于“ 同人小说”的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
画、小说、影视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是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
查良镛指控,他在2015年时发现,在中国出版发行的《此间的少年》,故事里的角色名称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等,全部来自他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
傲江湖》、《神雕侠侣》中的人物,甚至人物关系、特征与故事情节都与他的作品情节雷
同。
查良镛认为,杨治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他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出《此间的少年》,并出
版发行,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另外,杨治也利用作品高知名度,盗用原作人物名称、
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害他对原创作
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法院认为,整体上《此间的少年》虽然使用了查良镛4部作品的大部分人名,部分
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故事
建立在查良镛作品的基础上,基本上没有提及、重述或是其他方式利用查良镛作品的具体
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空下创作出不同的校园青春作品。
因此,《此间的少年》是杨治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并非根据金庸作品改编的作品,因此
并未侵害查良镛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过,查良镛的作品与作品元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拥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
值,而杨治创作的《此间的少年》以此吸引网友关注后出版发行,以获得版权获益,行为
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与查良镛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
因此法院宣判,杨治和相关出版商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
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而杨治及出版商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约新台
币747万元)及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约新台币88万元)。
感觉蛮特别的判决
不过,法院认为,整体上《此间的少年》虽然使用了查良镛4部作品的大部分人名,部分
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故事
建立在查良镛作品的基础上,基本上没有提及、重述或是其他方式利用查良镛作品的具体
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空下创作出不同的校园青春作品。
我的理解是
只要没有以作品基础上利用具体情节作衍生创作,就不违反著作权
所以以别人塑造出来的人物,拿去使用是不违反著作权的
顶多是
1.别人的人物知名度高
2.以其知名度拿来吸引客群而获利
这样改判不当竞争
虽然一般还是会被判处罚
但若是抄的知名度不太高
或者没明显获利
就算原作者想告也告不了
以同人来说
以原本作品故事衍生的二次创作是违反著作权
但以别人设定拿来搞无限流或召唤到现世或非原本故事的世界,则不违反著作权
感觉这样有点奇妙
另外
这案例是文字的
如果能是用在图像的话就更有趣了
比方一堆拿别人脚色搞的游戏
像300英雄可能就可以解套了
就算不当竞争,也是给点钱就好了
算是强制授权,你不想授权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