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Citrus 芽衣婚姻的法律问题(附有奖征答)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8-03-10 11:22:01
※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铭言:
: 上回讨论的,是芽衣婚约的法律效力。
: 在芽柚的橘势未定下,这次来谈芽衣婚姻的效力问题。那么,我有两个问题先提出:
: 一、假若芽衣照爷爷安排而跟宇田川店长结婚,但芽衣并无结婚意思。依现行日本民法

: 定,请问该婚姻效力可能为何? 理由为何?
: (A)无效 (B)得撤销 (C)解除 (D)终止 (E)不得申报
要打太多字所以另外开一篇
如果不考虑是否是未成年的情况,婚姻有效
婚姻是身份契约,契约只要对于必要之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又日本婚姻采用登记制度,所以要结婚必需本人发出意思表示
如题芽衣本人没有结婚意思确发出意思表示
依照日本民法93条意思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故婚姻依然成立
至于742条第一项是要搞错人或其他因素没有结婚意思(人违いその理由)
婚姻才能无效
其他因素要跟搞错人一样严重才能婚姻无效
很明显芽衣没有搞错人,应该也没有严重到搞错人一样没有结婚意思
如果是未成年的情况
依照737条必需父母同意才能结婚
如果没有父母同意,依照740条不得受理
所以这时候答案就变成E,不得申报
(精准来讲是役所不得受理,即使受理也是无效受理)
: 二、若芽衣选择跟柚子结婚,依现行日本民法不承认同性婚姻下,她们能用什么法律途

: 解决?
: 我已经想出解答了!现在跟各位讲明游戏规则:
: “1.从我发此文开始起算半天,这12个小时内,谁能最先在下方推文提供正确解答及法

: 理由,我愿意请客吃饭,绝不食言。
: 2.请以日本法为出发,在前面两大问题中,第一大题计有2个法律效果。除选出2个选项

: ,并请回答所持理由,只要全答对就被判定为合格。
依照日本法の适用に関する通则法第24条,25条
婚姻成立依照各当事人本国法
婚姻效力依照共同本国法->同一常居所地法->关系最密切法
所以只能一方或双方抛弃日本国籍,长居国外
才能得到日本承认的婚姻了
: 3.至于第二大题则是加分题,计有两个解决途径。各位也能在第一大题选择1个选项 (

: 用再回答理由),以及回答第二大题的所有法律途径,则同样被判定为合格。”
: →时间一到,我会另开一篇回文公布所有的正确解答及理由,在此祝各位好运。
: 另外我请客的地点,还是在台北市西门町的茶堀出轨,因为我实在太爱店猫了w
: https://i.imgur.com/sL5VXMv.jpg →睡很香的店猫,及侍寝的我。
作者: POLITICHONG (盖世英豪)   2018-03-10 12:03:00
第一大题答得不错,但在结婚意思合致上还差了一点。其实日本学者认为总则编的意思表示并不适用于亲族编的结婚意思表示,毕竟身分法的意思表示着重当事人的真意,并不能全然适用总则编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至于第二大题点到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很不错。若要对芽柚有力的依据,何不选择该法第24条第2项,依结婚举行地法者,亦为有效?至于该法第25条婚姻效力的规定,是涉及夫妻间扶养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等婚姻身分法上效力,较跟芽柚同性婚成立效力与否的问题无关。而且即便依第25条规定结婚,仍会面临第42条公序良俗条款,在台湾成立同性婚,可能却在日本被认定无效。所以用国际私法的规定行是不通,除非芽柚放弃日本国籍而来台申请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才有办法结婚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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