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铭言:
: 上回讨论的,是芽衣婚约的法律效力。
: 在芽柚的橘势未定下,这次来谈芽衣婚姻的效力问题。那么,我有两个问题先提出:
: 一、假若芽衣照爷爷安排而跟宇田川店长结婚,但芽衣并无结婚意思。依现行日本民法
规
: 定,请问该婚姻效力可能为何? 理由为何?
: (A)无效 (B)得撤销 (C)解除 (D)终止 (E)不得申报
要打太多字所以另外开一篇
如果不考虑是否是未成年的情况,婚姻有效
婚姻是身份契约,契约只要对于必要之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又日本婚姻采用登记制度,所以要结婚必需本人发出意思表示
如题芽衣本人没有结婚意思确发出意思表示
依照日本民法93条意思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故婚姻依然成立
至于742条第一项是要搞错人或其他因素没有结婚意思(人违いその理由)
婚姻才能无效
其他因素要跟搞错人一样严重才能婚姻无效
很明显芽衣没有搞错人,应该也没有严重到搞错人一样没有结婚意思
如果是未成年的情况
依照737条必需父母同意才能结婚
如果没有父母同意,依照740条不得受理
所以这时候答案就变成E,不得申报
(精准来讲是役所不得受理,即使受理也是无效受理)
: 二、若芽衣选择跟柚子结婚,依现行日本民法不承认同性婚姻下,她们能用什么法律途
径
: 解决?
: 我已经想出解答了!现在跟各位讲明游戏规则:
: “1.从我发此文开始起算半天,这12个小时内,谁能最先在下方推文提供正确解答及法
律
: 理由,我愿意请客吃饭,绝不食言。
: 2.请以日本法为出发,在前面两大问题中,第一大题计有2个法律效果。除选出2个选项
外
: ,并请回答所持理由,只要全答对就被判定为合格。
依照日本法の适用に関する通则法第24条,25条
婚姻成立依照各当事人本国法
婚姻效力依照共同本国法->同一常居所地法->关系最密切法
所以只能一方或双方抛弃日本国籍,长居国外
才能得到日本承认的婚姻了
: 3.至于第二大题则是加分题,计有两个解决途径。各位也能在第一大题选择1个选项 (
不
: 用再回答理由),以及回答第二大题的所有法律途径,则同样被判定为合格。”
: →时间一到,我会另开一篇回文公布所有的正确解答及理由,在此祝各位好运。
: 另外我请客的地点,还是在台北市西门町的茶堀出轨,因为我实在太爱店猫了w
: https://i.imgur.com/sL5VXMv.jpg →睡很香的店猫,及侍寝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