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新闻中被判刑的应该是用这条
第 38 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
带、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
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或公然陈列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查获之前二项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跑去翻了一下原本的法条看到这个
第 39 条
无正当理由持有前条第一项物品,第一次被查获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接受二小时以上十小时以下之辅导教育,其物
品不问属于持有人与否,没入之。
无正当理由持有前条第一项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获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物品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
持有也会有事喔,不仅会被没收、罚钱,还会被抓去辅导教育
不过是行政罚所以不会留下前科就是了
有要去日本买本子或是家里有未成年本的人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