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铭言:
: 在等サブロウタ老师休刊完以前,我还想跟各位聊芽衣的婚约。
: 从第36话的芽衣独白来看,虽然她会照爷爷的安排并跟宇田川店长结婚,但以“法律角
度
: ”来看该婚约效力,她或许有扳回一城的绝佳机会。
: 让学习法律出身的我,忍不住思索有没有可能的解套途径。
: 其实我已经想到解答了!现在跟各位玩一项游戏:
: “从我发此文开始起算半天,这12个小时内,谁能最先在下方推文提供正确解答及法律
理
: 由,我愿意请客吃饭,绝不食言。而且法律理由共计有3个,请以日本法为出发,只要
能
: 答出其中1个就被判定为合格。”
: →时间一到,我会另开一篇回文公布正确解答及理由,在此祝各位好运。
时间到!先公布正确解答:“芽衣得拒绝爷爷安排的所有婚约,由芽衣亲自订立婚约”
,其理由有下列三点:
一、订立婚约之不可代理性:
现行日本民法中并无婚约的明文规定,但日本学说及法院实务皆认为,婚约为“不要式契
约”。
亦即,婚约不须要具备书面等一定方式,只须要男女双方同意即可,也非必须要交换项链
、戒指等礼物,更不必要有媒人在场等,才能成立婚约 (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8年9月5日
民事判例集第17卷第8号第942页参照)。
据此,在男女双方的真挚同意下,就衍生出婚约须由男女双方“自订”婚约的要件(相当
于中华民国民法第972条规定)。像婚约这类“身分法律行为”(ex.结婚、收养、认领、
离婚等),因为与当事人的人格有密切关系,而具有“不可代理性”等法理。
所以身分法学者认为,婚约不能由其他人代为并代受婚约的意思表示,必由男女双方亲自
订立婚约。
二、宪法规定之放射效力:
那为何婚约必须以男女双方同意为要件? 这点也能从日本宪法跟日本民法间关系讲起。
按日本宪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
以夫妇平权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透过日本民法第90条
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之法律行为,无效”,而
“间接适用”缔结婚约自由。
因为,日本学者有认为,婚约可透过宪法的“基本权第三人效力理论”,以保障男女双方
的订婚自由。而“基本权第三人效力理论”,主要探讨宪法上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否
能在“人民与人民”间的水平方向适用?
毕竟对基本权利的侵害来源,有时并不限于国家,私人也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而针
对源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权利侵害,自身如何主张基本权,就是所谓的基本权第三人效力(
也有学者称“放射效力”)问题。
目前日本学者通说及实务见解,都采纳“间接适用说”。他们认为,基本权利拘束的对象
仍为国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于私法领域 (ex.民法、商事法),但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宪法
的基本价值决定而具有强制规范的效力。对于基本权利形成侵害的法律行为,就是有背于
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应属“无效”。
因此,基本权利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于民事关系,但仍可透过民事上一般条款(如前面
提及的日本民法第90条规定) 将宪法的基本权利“间接适用”于私法关系。
毕竟,婚约涉及善良风俗的事项,应能使宪法规定产生放射效力,以确保男女双方的缔结
是出于自由的意志。
三、结婚须经父母同意,类推解释于婚约要件:
日本学者有认为,在未成年人(日本民法第4条规定,满20岁以上才为成年人) 的订婚情形
下,婚约除须男女双方自行订定外,包含“经过父母之同意”等成立要件 ( 二宫周平,
《家族法 第2版》,
东京:新世社,2005年。参照 )。因考量未成年人的血气未定及思虑不周,若轻率订婚,
之后可能会后悔。
而日本民法规定的父母,相当于台湾的“法定代理人”,就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行为,行使
“同意权”。该同意权之目的,在于“补充”未成年子女之能力,“并非取代”未成年子
女订立婚约的意思表示。然而如前言所示,日本民法没有明文规范婚约,那要怎么导出婚
约须经过父母之同意?
在法学解释上,若法律对于某事项并没有明文直接规定,但对于其他“类似的事项”已有
明文规定,那么可直接援引该“类似事项的规定内容”而适用到未规定的法律当中,加以
解释。学理上,通常称这样的解释方法为“类推解释”(也有学者另称“比附援引”)。
承此,在日本民法第737条明文规定:“未成年子女结婚,应经其父母同意。父母一方不
同意时,有他方同意即可
。父母一方不明、死亡或不能表示其意思时,亦同。”因有明文结婚的“父母同意”成立
要件,所以就婚约的成立要件,我们就能类推解释婚约须经过父母之同意,以符合私法关
系的公平正义。
因此,芽衣还有生父兰原翔及义母蓝原梅,订立婚约应先征得他们的同意,而非经由爷爷
的同意或干涉。
结论:
综上所述,芽衣得依据日本宪法第24条第1项及日本民法第90条等规定,向爷爷主张缔结
婚约的自由。加上“身分行为不可代理性”法理,以及由日本民法第737条规定类推解释
婚约“经父母之同意”等要件,主张自行决定跟谁缔结婚约。
即便爷爷安排好她跟宇田川店长或他人订下婚约,那类婚约应属无效。是故,芽衣能依前
述之三项理由,拒绝爷爷代理订定婚约。
这次可惜没人答对,不过我已经想好下次的有奖征答。
到时会针对芽衣的结婚效力,同样从日本法带各位解析她要和柚子结婚时,会面临的种种
问题及可能的解决途径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