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Citrus 芽衣婚约的法律问题及解析

楼主: POLITICHONG (盖世英豪)   2018-03-03 22:15:44
※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铭言:
: 在等サブロウタ老师休刊完以前,我还想跟各位聊芽衣的婚约。
: 从第36话的芽衣独白来看,虽然她会照爷爷的安排并跟宇田川店长结婚,但以“法律角

: ”来看该婚约效力,她或许有扳回一城的绝佳机会。
: 让学习法律出身的我,忍不住思索有没有可能的解套途径。
: 其实我已经想到解答了!现在跟各位玩一项游戏:
: “从我发此文开始起算半天,这12个小时内,谁能最先在下方推文提供正确解答及法律

: 由,我愿意请客吃饭,绝不食言。而且法律理由共计有3个,请以日本法为出发,只要

: 答出其中1个就被判定为合格。”
: →时间一到,我会另开一篇回文公布正确解答及理由,在此祝各位好运。
时间到!先公布正确解答:“芽衣得拒绝爷爷安排的所有婚约,由芽衣亲自订立婚约”
,其理由有下列三点:
一、订立婚约之不可代理性:
现行日本民法中并无婚约的明文规定,但日本学说及法院实务皆认为,婚约为“不要式契
约”。
亦即,婚约不须要具备书面等一定方式,只须要男女双方同意即可,也非必须要交换项链
、戒指等礼物,更不必要有媒人在场等,才能成立婚约 (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8年9月5日
民事判例集第17卷第8号第942页参照)。
据此,在男女双方的真挚同意下,就衍生出婚约须由男女双方“自订”婚约的要件(相当
于中华民国民法第972条规定)。像婚约这类“身分法律行为”(ex.结婚、收养、认领、
离婚等),因为与当事人的人格有密切关系,而具有“不可代理性”等法理。
所以身分法学者认为,婚约不能由其他人代为并代受婚约的意思表示,必由男女双方亲自
订立婚约。
二、宪法规定之放射效力:
那为何婚约必须以男女双方同意为要件? 这点也能从日本宪法跟日本民法间关系讲起。
按日本宪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
以夫妇平权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透过日本民法第90条
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之法律行为,无效”,而
“间接适用”缔结婚约自由。
因为,日本学者有认为,婚约可透过宪法的“基本权第三人效力理论”,以保障男女双方
的订婚自由。而“基本权第三人效力理论”,主要探讨宪法上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否
能在“人民与人民”间的水平方向适用?
毕竟对基本权利的侵害来源,有时并不限于国家,私人也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而针
对源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权利侵害,自身如何主张基本权,就是所谓的基本权第三人效力(
也有学者称“放射效力”)问题。
目前日本学者通说及实务见解,都采纳“间接适用说”。他们认为,基本权利拘束的对象
仍为国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于私法领域 (ex.民法、商事法),但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宪法
的基本价值决定而具有强制规范的效力。对于基本权利形成侵害的法律行为,就是有背于
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应属“无效”。
因此,基本权利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于民事关系,但仍可透过民事上一般条款(如前面
提及的日本民法第90条规定) 将宪法的基本权利“间接适用”于私法关系。
毕竟,婚约涉及善良风俗的事项,应能使宪法规定产生放射效力,以确保男女双方的缔结
是出于自由的意志。
三、结婚须经父母同意,类推解释于婚约要件:
日本学者有认为,在未成年人(日本民法第4条规定,满20岁以上才为成年人) 的订婚情形
下,婚约除须男女双方自行订定外,包含“经过父母之同意”等成立要件 ( 二宫周平,
《家族法 第2版》,
东京:新世社,2005年。参照 )。因考量未成年人的血气未定及思虑不周,若轻率订婚,
之后可能会后悔。
而日本民法规定的父母,相当于台湾的“法定代理人”,就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行为,行使
“同意权”。该同意权之目的,在于“补充”未成年子女之能力,“并非取代”未成年子
女订立婚约的意思表示。然而如前言所示,日本民法没有明文规范婚约,那要怎么导出婚
约须经过父母之同意?
在法学解释上,若法律对于某事项并没有明文直接规定,但对于其他“类似的事项”已有
明文规定,那么可直接援引该“类似事项的规定内容”而适用到未规定的法律当中,加以
解释。学理上,通常称这样的解释方法为“类推解释”(也有学者另称“比附援引”)。
承此,在日本民法第737条明文规定:“未成年子女结婚,应经其父母同意。父母一方不
同意时,有他方同意即可
。父母一方不明、死亡或不能表示其意思时,亦同。”因有明文结婚的“父母同意”成立
要件,所以就婚约的成立要件,我们就能类推解释婚约须经过父母之同意,以符合私法关
系的公平正义。
因此,芽衣还有生父兰原翔及义母蓝原梅,订立婚约应先征得他们的同意,而非经由爷爷
的同意或干涉。
结论:
综上所述,芽衣得依据日本宪法第24条第1项及日本民法第90条等规定,向爷爷主张缔结
婚约的自由。加上“身分行为不可代理性”法理,以及由日本民法第737条规定类推解释
婚约“经父母之同意”等要件,主张自行决定跟谁缔结婚约。
即便爷爷安排好她跟宇田川店长或他人订下婚约,那类婚约应属无效。是故,芽衣能依前
述之三项理由,拒绝爷爷代理订定婚约。
这次可惜没人答对,不过我已经想好下次的有奖征答。
到时会针对芽衣的结婚效力,同样从日本法带各位解析她要和柚子结婚时,会面临的种种
问题及可能的解决途径w
作者: Yijhen0525 (深雪)   2018-03-03 22:20:00
所以说一切只能看芽衣怎么选择但只要爷爷还在,店长拒绝了还会有下一位等者除非作者让爷爷好走....不然
作者: wing7526 (阿呆伦)   2018-03-03 22:22:00
就是要找老爸回来跟爷爷单挑
作者: irene160 (鬼出示人滚)   2018-03-03 22:22:00
你法律系?
作者: Yijhen0525 (深雪)   2018-03-03 22:22:00
然后芽衣她也把继承家业这重担扛在自己身上她自己也要想得开才行
作者: cross980115 (叹息之雨)   2018-03-03 22:23:00
原来是日本法律系??
作者: lex65536 (☆▽☆)y d(☆▽☆)   2018-03-03 22:31:00
拜托芽衣一定要幸福阿QQ
作者: watson131   2018-03-03 22:34:00
只求芽衣赶快醒来QQ
作者: azc3144 (魔法科的守护者)   2018-03-03 22:36:00
我光看这一系列文就不看这作了 怕爆= =
作者: sora0115 (Yi)   2018-03-03 22:46:00
推 看个西洽还可以学法律(?)
作者: rafael750626 (一休)   2018-03-03 23:14:00
原PO真的厉害。不过是不是来台湾比较快(大误)?
作者: muki0177 (muki0177)   2018-03-04 00:23:00
你那么认真回6楼干嘛www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   2018-03-04 08:00:00
就算芽衣来台登记同性婚姻 也要看日本的涉外民事法律怎么规定有关在外国登记结婚效力
作者: hedgehogxhi (汐止刺猬)   2018-03-04 13:55:00
认真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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