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npyn (Apple)》之铭言:
: 漫画设定乍看乱来,但情节安排与传达讯息很有趣喔~
: 这个名词是中、日、韩皆有的法律术语。
: 定义相当复杂,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即使读完仍无法完全理解。
: 擅自简化成这样:
: 若有犯意但与犯行(无论既遂或未遂)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可能性无法成立,则刑法不罚。
: 换句话说,人类无法参透的超能力等杀人方式,
: 虽然看得出来是谁杀的,但是其方式与证据皆超出人类科学范围,实质上无法处罚。
: 那么,疑问来了,若找到死亡笔记本也抓到奇乐,
: 是不是无法处罚他也不能长期拘禁他呢?
: 是不是就只能保管笔记本并暗中监视奇乐呢?
: 请问有何法条能够处罚奇乐呢?
我想可能扯远了,
这边先不提所谓的侵害法益的危险在判断上应该以客观上一般人认知为判断
因为死笔的运作本质上已经超过客观一般人认知了
今天如果按照死笔里面的状况
记得里面的设定是当摸到死亡笔记本的人也能看到死神的存在
而透过书写笔记本即可发动这个超能力去杀人,
只要能确立"透过这样的超能力就能杀人"存有因果关系即可
为何要参透中间的运作方式?有很重要吗?
就像假设今天科技还在黑暗时代
有人捡到一把光束枪 他对人开枪导致死亡,
法院也只需要证明到"对人使用这光束枪就能杀死人"
有必要去参透中间这把枪如何运作吗?
我想是没必要的
另外刑法26条写得很清楚,什么叫不能犯?
行为无法产生犯罪的结果,而这个行为本身又"无危险"
这才是不能犯的全貌,而只有符合上面的条件,法律才会说不罚
针对危险性的部分,
这部分念法律的懂就好
我也没义务要教人
你只要知道,当前面的"无法产生犯罪结果"的行为出现时
接下来就是判断他的行为会不会造成危险
而这个危险
在新客观理论跟印象理论里面分别用来判断的标准有具体危险说跟重大无知说
只有在成立"有危险的不能未遂"以及"非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时,才会被刑法相绳
至于为何"有危险的不能未遂"跟"非重大的不能未遂"需要被处罚?
理由在于如果今天"无法产生犯罪结果"的行为,其实是有侵害法益之危险,
仅因为偶然的原因,导致并未对法益造成侵害(比方说被害者运气太好,没遭受危险)
那其实还是障碍未遂,并非真正的不能犯
最常见的举例就是两个
一,草人插针
标准的不能犯 也就是迷信犯 适用刑法26条而不罚
二,某甲对空鸣枪想杀面前的某乙
某甲行为仍有具体危险,不适用26条,以未遂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