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fendant (被告)》之铭言:
: ※ 引述《thuki (挥动夜晚的散尾鞭(s))》之铭言:
: : 这边恕我不能苟同
: : 我认为
: : C'强奸
: : 是
: : C你工作下班了以后,有个你不认识的人拿刀抢了你今天辛苦赚的钱还捅你一刀
: 这里正好显现一般人对性侵的无知,认为性侵只是单纯的犯罪
: 就像“路上一个不认识的人兽性大发,然后把人拖去强奸”这样单纯
: 强暴犯并非突变种或精神病,而是社会情境有系统产生的,熟人、亲人最容易产生这情境
: 这情境需要将受害者逼到一个绝境,透过权力、暴力、人际关系的差距等
: 绝境在在显示了拒绝的坏处,使得拒绝很没意义
: 法律把性侵看成单纯的犯罪,不管情境,必须强力拒绝才奏效
: 所以很多当事人认为是强奸的,在法律上是合意性交
诚然,性侵不必然是暴力型的犯罪。就算是暴力型的犯罪,也会受到恐怖因素
而"无法""不能""进行抵抗。姑且这点我是同意的。
但是在那个当下"无法""不能"进行抵抗,难道就不是性侵?
因为被害者被暴力,权力给压迫导致在那个当下无法进行抵抗就不是性侵?
难道被害者理性的因为自身受到很大的危害所以放弃抵抗,事后蒐集加害者的体液
当作证据在那个当下没有反抗就不叫性侵?
法律认定强制性交为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
其最重要的就是"违反其意愿"
因此,最重要的自然不是当下发生的事情,而是当下"当事者的意愿"也就是我所提到的
是否同意。
因此
: 强奸或雇佣都是在不平等的情境下,而在不平等的情境下,自愿与否没意义
我完全无法认同这句话。
因为你说这句话,意味着你认同强暴者的行为。
: 人的意愿是可笑地容易受影响的,受害者认可压迫者的例子比比皆是
: 工作对现在社会意义之大,有如抢婚对中亚社会的意义一样
: 抢婚的妇女很多都表示自己很幸福,并且认同抢婚的制度,既然“受害者”愿意且认为自
: 己很幸福了,抢婚制度就没问题了是吗?
: 雇佣不也这样,许多人也自愿工作,并且从中取得幸福,社会上100%的人也认可是人就要
: 工作,又如何?
: 所以自愿与否不是重点,不平等的情境才是重点
我认为你把雇佣者跟强暴者的本质给弄错了。
雇佣者必然需先付出什么东西,而这样东西是受雇者所需要的,因此受雇者同意以自己
的什么东西换取雇佣者提供的东西。而这边的关键字是"同意"两个字。
而强暴者的本质是他不想要付出什么东西,并且他想要受害者的某个东西因而使用
强迫的方式来取得该事物。
这边的关键字依然是同意两字。
你喜欢用其他的概念来偷偷覆蓋上我们现在讨论的"强奸"是犯罪,
比如说"我身为一个社畜就不喜欢加班,但是因为我要吃饭所以我得工作所以我被强奸了"
或者是"中亚的抢婚行为是抢,你怎么不去靠北他们的文化"之类的
以这种社会性的不平等,造成的大众心理被害意识代换上被强暴的受害者的地位之手法
只能说是鱼目混珠。因为现在就不是在讨论"社会不公"或是"贫富不均",
而是单纯的一个想要当声优的女生被受到不合理的强暴还被说是活该这件事情而已。
: : 你故意把C'(强奸)跟B(不合理的雇佣关系)错误置换,并且想要将本次事件
: 我没像你一样把工作和性交易分合理不合理,既然有不平等,就会产生不平等的悲剧,与
: 劳基法或合理还是强迫的性交啥地无关。所以说你这指责指空了
: : 你认为这个女生因为年纪大,但是她用自己的身体交换成为声优的机会,最后爆出来
: : 是因为这件事情爆出来所致。
: lol
: 我根本没提年纪和30岁,更何况写到枕营业哩
: 连我没写的都能拿出来打,根本就是脑充血纯粹想打人啊
: 这种救不了
: 想讲啥就讲啥,你的想法与回应亦同
我觉得你好像没听懂我最后的结论。
你当然没有明确的写出来"这女人活该被强暴"或是"这女人枕营业",但是
逐段分析你整个文章之后你通篇所表达出来的意思就是那样
就如同你这篇文章里面通篇没有写到女人活该被强暴,因为这社会不只强暴
女人还强暴所有没钱没权的穷人。但是你通篇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我当然很乐意跟你继续讨论这个议题,但是我认为你如果不表明你的立场,
只是用错误的方向去概换原本的议题"一个30岁的女人想当声优被强暴
是否合理"的话我认为继续下去是没有交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