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htw (人生就是不停的后悔。。)》之铭言:
: ※ 引述《pl132 (pl132)》之铭言:
: : 打LOL骂人87被罚2万 统神:法官不要丢桃园人的脸
: : 。
: : http://cdn2.ettoday.net/images/2481/e2481024.jpg
: : 统神在脸书上表示:
: : 今天早上起床看到这新闻真他妈屌翻了
: : 真的是概念式连结 想怎么连就怎么连 当连连看玩是吧
: : 我玩了英雄联盟六年了 我从来不知道游戏内可以看到别人竞时通大头贴 这个一天都没玩
: 这个部份我其实认同桶神欸
: 英雄联盟游戏中的确看不到登入器(竞时通)的头像,只看得到游戏中英雄的头像
: 而且没办法直接从游戏连结到竞时通
: 用这个理由还能告成其实蛮夸张的
: 虽然看到嘴砲的人被告还蛮爽的
: 不过名目不对阿…
先撇开名誉权的侵害是否有无需要刑罚的介入这个大问题
反正如果修法修后全部除罪化 还是会有名誉侵害的民事赔偿问题
今天就单纯讨论目前刑法中对于公然侮辱
会觉得法官两套标准应该是对法律的理解有问题
喔 更别说这个知名实况主说得有多强
结果遇到地检也是各种装无辜XDDD
他开的那一庭,我刚好有熟人在里面有转述给我听
只能说呛是很敢呛 至于实际上是怎样又是一回事了
再来回到两套标准问题
我们要知道的是今天法官对于事实认定的标准究竟为何
首先是今天网络上允许的是一人一ID,
且该ID无疑地代表该人,例如说ID需要验证才能使用或者可以借由特定IP锁定ID
进而锁定为特定人 那么妨害名誉成立大致是无疑.
最明显的就是在实名制网站上指名道姓骂人
只有在于不存在实名制或是无法确定ID跟人之间的关联性
才会有所谓的只骂ID的问题
而所谓的"人格权"只要能确定是特定某一人的原则之下
因为对于这个ID的评论既然已经成为名誉的外在评价总和
那对于人格上保护的法益就会存在
只是在于这个保护法益是否由实益仍需要经过客观事实的判断
因而产生价值判断及讨论余地
原则上如果不涉及对于指名道姓的评价的话
通常才会变成不起诉或者是难以连结评价的状况
而回到问题
英雄联盟在特定的场合(比方说积分场)玩家既然无法重复脚色
在不特定人共同组成5v5封闭的环境下
(即表示"该场次"的"特定脚色"即能代表某一人 没有其他人能取代)
你要说无法完全建立ID或脚色与真实人格的连结或关联性
我是认为殊难想像啦
总不可能你要说我骂的是那个脚色的操作
而不是那个脚色背后的灵魂吧?
我想也没人会做这种灵肉分离的抗辩才对
与其说两套标准
不如说一开始这些被告的人本身就没搞清楚
自己所说的言语代表的怎样的价值判断或有没有讨论的余地了
至于ID等不等同于真实人格
有人或许会说有实务见解不尽相同
但是这些见解必须要去搞懂背后的网络环境才能套用
如果只是随便找个判决就说实务上怎么处理
那就会贻笑大方
举个例子
如果今天在K岛骂人跟在Line骂人
我相信这大家都能很清楚知道差异性在哪边
而如果有人用K岛骂人不起诉来说Line骂人被起诉是法官双重标准
我相信大家都不会同意这种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