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章忠信先生的文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823
意思是如果谷被法院判定为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
之著作。”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为评论目的之合理使用,并未限制只能使用合法之著作重制物,只要
是符合该条文目的之使用,也就是“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且“在合理范围内”之引用,著作权法并没有要求一定是要以“正版”为要件,这也是
要方便利用人“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之考量的故意不限制
合法重制物或来源之规范。”
那谷就算使用非法下载的影片做剪辑,也不构成非法散布和侵犯著作权了?
但版权方还是能控告谷非法下载吧?
毕竟非法下载已经是事实了,而且他的平台论也站不住脚
用A片举例更是极有问题的发言
但这样可以举证吗?
搜查谷的硬盘可能还找的到版权物(虽然现在才搜有点太晚了)
甚至如果有钓鱼的话,能给出谷的P2P纪录
还能多告散布?
我好奇的是,是否能拿这些剪辑影片当非法下载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