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aa714714 (喝酒伤脑)》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关于二次创作的公开传输问题?
: 时间: Thu Apr 13 13:45:29 2017
:
: 其实在这个版上常常看到有人会把二次创作的美术作品转贴到文章里
: 可是我刚查了一下
: 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好像会有刑责耶
: 而且也很难主张合理使用
: 如果这些二次创作的作者要提出诉讼
: 是不是要被抓去关阿?
转贴创作涉及到公开传输
擅自转贴确实是有刑责(著作权法第92条)
: 推 tonyxfg: 如果不是借此牟利的话并不会有事,而且即使有牟利情事, 04/13 13:5
: → tonyxfg: 其实也很少会动用到法律去惩罚 04/13 13:5
: 推 TolerTSAI: 根据著作权法第55条跟64条 没营利 有标出处 安全 04/13 14:0
会特别发文是想要解释这两个推文
第55条确实是说没有营利就可以合理使用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但要注意只有:
公开口述 (公开演讲)
公开播送 (广播、电视)
公开上映 (电影)
公开演出 (舞台剧)
并不包含公开传输,也就是利用网络传递创作
会排除公开传输最主要就是上面那四种都在时间或空间上有限制
观众或听众并不能随时随地无限制地取得资源
对于原著作人的权益侵害有限
第64条是在说合理使用的情形中
也应该要著名出处作者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为什么会说"也"呢?
因为本来著作人自己在使用的时候
就有权利声明自己是这个作品的作者 (著作人格权)
如果换成是别人来使用他的作品
理所当然也要注明作者是谁
其实不管有没有这条
作者都可以对于侵害人格权的人主张权利
讲这么多那有没有营利是不是真的没差了
因为公开传输看起来就没有合理使用的余地
事实上还有一个第65条
应该会跟原PO问的情况比较接近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除了从第44条到第63条列举的各种合理使用之外
著作权法有承认没有被列举的其他合理使用
但是必须要符合下列标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简单讲,这条就是给法院自己去心证
也就是个案判断的意思
你不是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
法院的心证空间会更大
至少还是会去考量你有没有商业目的
不过对于网络上的传播可能在第四点会比较艰困
真正让转贴不会出事的
其实还是要靠这一条
" target="_blank">" class="img-responsive" />也就是二创作者甚至是原作者一般不会随便提告的心理
这也就是为什么前阵子日本为了TPP
尝试修改侵害著作权的告诉乃论性质变成非告诉乃论
引起了一阵轩然大波
我们甚至可以这么说
当前蓬勃发展的ACG文化
有很大部分是建立在创作者的宽容之上
所以用的时候请感恩惜福
还有低调